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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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随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到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新阶段,教育的模式、形态、内容以及学习方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

教师队伍建设成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首要战略性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要求,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发展实际,特制定此培训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社会。

如何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提高评审质量和公正性,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监管部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共同负责。

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评审政策、监督政策和实施情况,高校则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核、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过程监督等。

监管内容:监管部门应对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全面监管,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还应重视对评审结果的审核与公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

监管流程: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流程,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估等环节。

事前审查主要对评审标准、程序等进行把关,事中监督则对评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事后评估则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为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可采取以下措施:完善评审标准:制定科学、客观、全面的评审标准,注重教师实际能力、教学成果和学术贡献的考察,避免单纯以论文、项目等量化指标作为唯一评价标准。

加强评审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评审过程监督机制,确保评审环节的公正、透明。

严格控制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聘程序,确保评委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程序的规范性。

建立反馈机制:在评审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让教师和学生能够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收到的反馈信息,相关部门应及时回应,认真处理,不断改进和完善评审工作。

以某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为例,该校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评审标准不够明确,导致评委在评价过程中难以把握;评审流程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操作不透明现象;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无法及时了解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明确评审标准:制定详细且明确的评审标准,包括教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评价内容,确保评委在评价过程中有章可循。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有关精神,为有效提升高校职称自主评审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高校主体责任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基础上,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要在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实行评聘结合,在单位岗位空缺内开展职称评审,将评审通过的教师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要健全职称评审校内监督制度,建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参与并负责高校职称评审全程监督,负责受理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二、进一步完善岗位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高校教师岗位类型一般设置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不再设置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岗位,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不再执行。

高校也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在职称晋升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科学研究系列或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选择晋升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的,不用转评。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职称评聘工作,保证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和《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分类评审。

结合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明确不同类型职称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科学评价。

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强化工作业绩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民主评议情况等,定量评价包括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等。

(三)规范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坚持申报职务、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及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公开制度。

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四)系统推进。

坚持评聘结合,职称评审与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权限第三条适用范围(一)与学校建立了聘用关系的省事业编制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满1年的学校编制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学校每年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决定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学科组。

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规定

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规定

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规定一、背景介绍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一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的规定和实施,不仅对教师的职业发展和晋升具有指导意义,也对教育系统的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升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励教师自我提升、不断学习和探索,有效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和责任心,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2. 意义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教师群体的优胜劣汰,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

三、评定标准和流程1. 评定标准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的评定标准应该侧重反映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并以此为依据来评定教师的职称等级。

2. 评定流程评定流程应该包括申请、资格审查、考核评估、专家评审等环节,确保评定过程的公正和科学性。

四、评定制度的严格性与公平性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应该具备一定的严格性,以保证任职资格的真实性,避免不合格的教师被提拔,从而影响教育质量。

2. 公平性评定制度应该确保公平性,避免评定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如人际关系等对教师职称评定的干扰,保证教师职称评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对教师的激励与规范1. 激励机制评定制度应该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的晋升待遇和薪酬激励,以激发教师进取心和工作积极性。

2. 规范职业行为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也应该规范教师的职业行为,鼓励教师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提倡教师精神和教师职业素养的培养。

六、评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1. 加强经验交流评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需要加强教师之间的经验交流,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评定制度。

2. 引入多元评价方法评定制度的改革应该引入多元评价方法,包括教学观摩、课堂评价、教学成果评估等,以多角度、全面地评价教师的综合能力。

七、制度完善与监督机制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制度应该不断完善,及时更新评定标准,解决评定中的问题和难点,以促进制度的发展和适应教育事业的需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职称改革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按照高校教师教学、科研、实验和图书资料等不同系列,分别设立教学系列、科研系列、实验系列、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

第三条学校各系列高评委会是负责学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组织,其职责是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制定的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客观准确地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高评委会日常管理、换届组建及其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由学校人事部门承担。

第五条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评委会由25名及以上委员组成,按照专业组建的高评委会由11名及以上委员组成。

委员由跨部门、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高评委会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每个学科组由5名以上具有本学科、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成员组成,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1/3。

学科组组长一般由高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高评委会委员及学科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可进行增补和调整,但要保持专家库相对稳定,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

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职的人员,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成员。

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不担任高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成员。

学校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担任高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成员。

第七条高评委会委员、学科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学科)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我国实行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是全国基本统一的职称评审规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评审目的和基本要求职称评审是选拔和评价相应职称的一种考核评估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学术研究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

评审基本要求是公正、公平、科学、规范、严格,遵循学术规范,根据真实情况做出正确评价和科学决策。

评审过程应该开放透明,确保公众知情权,维护考核人员的合法权益。

评审结果应该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审类别和资格条件职称评审分为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称和特殊评审等类别。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包括助理、副教授和教授类别。

申请人应该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提高了相关专业技能,发表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或者专著,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能力。

有一定的业绩积累和发展潜力。

(二)高级职称评审包括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入选者和教学团队级核心成员等。

申请人应该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提高了相关专业技能,发表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或者专著,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能力。

具有重要项目和成果承担和完成的经验,有突出的业绩和贡献。

(三)特殊评审包括退休职工和无业人员等。

申请人应该具有申请职称前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发表了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或者专著,有较高水平的学术素养或者职业技能。

突出的业绩和贡献。

三、评审流程和结果公示职称评审流程包括申报、初审、复评和决策四个阶段,申报阶段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后进入复评阶段,复评阶段进行专业面试、组织评议、综合评价等工作,经过评审小组的综合考虑,提出有关意见。

最后决策阶段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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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审工作
第四条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

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

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六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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