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我校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职称评审,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性,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我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需要,由我校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负责相应学科和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委库随机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评委库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建。
第二章评委会组建第五条组建评委会必具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部承担,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条件。
(二)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法纪观念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三章评委库设立第七条按照职称系列分别组建相应的评委库,各评委会根据评审学科专业范围,按不低于评委会及学科组成人员数量的五倍组建,55周岁以下委员须占1/3以上,校外评审专家入库人数须占1/3以上。
第八条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单位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单位分布等因素。
第九条高评委会专家库,由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条入选评委会专家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省及学校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顺利开展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下称评委会)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经评审通过人员在学校办公系统、公告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和执行公示情况上报的截止日期。
第四条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委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获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学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应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或显著位置。
(二)做好公示期间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公示期满后,对评审通过有异议的人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就反映人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维持原评审结果或撤销原评审结果的意见并报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反映人;对评审通过无异议的人员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办理发证手续。
第六条针对反映人提出的异议,学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能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处理的,反映人也可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审工作
第四条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
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
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
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六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学校职称评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包括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教师的实际工作表现、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初级职称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3.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良好的教学效果,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4.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五条申报中级职称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取得初级职称满三年;3.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显著的教学成果,能发挥专业带头作用;4.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5.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3.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卓越的教学成果,能引领学科发展;4. 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5. 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七条职称评定工作分为个人申报、学校审核、专家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教师申报职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职称评定申请表;2. 教师资格证书;3. 教学工作总结;4. 科研成果证明材料;5. 年度考核结果;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成立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公示后,如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管理办法.doc

XX高校职称评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学院成立职称评定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制订和完善学院教师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教师职务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定。
二、基本申报条件(一)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资历条件:助教: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位工作连续满1年。
讲师:获得助理讲师职务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且已承担1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工作;获得博士学位。
副教授:获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1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教授:获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教师素质条件1.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经验,申报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教学或研究团队的带头人,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的骨干教师。
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课堂授课评价学校考核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结合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学生参加素质拓展、职业技能提高活动,帮助学生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业和创新能力。
3.可持续发展条件(1)每一年在行业(企业)有不少于一个月的工作(顶岗、兼职工作、咨询、培训、调研或技术服务)经历,或者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累计到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五个月。
(2)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时间,不低于10学时/年,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学校职称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职称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称评审范围及条件第四条职称评审范围:1. 初级职称:包括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等;2. 中级职称:包括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3. 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4. 正高级职称:包括教授等。
第五条职称评审条件:1.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基本条件;2.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3. 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力;4. 符合相应职称的评价标准。
第三章职称评审程序第六条职称评审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自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 资料审查:所在单位对申报教师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完整;3. 校内评审: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4. 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5. 上报审批: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6. 颁发证书:经审批通过的教师,由学校颁发相应职称证书。
第四章职称评审管理第七条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评审过程中,对申报教师的业绩、成果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2. 严谨细致:评审工作应严谨细致,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3. 保密原则:评审过程中,对申报教师的个人信息和评审结果予以保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2024 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方案(详细版)

2024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方案(详细版)目录2024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细则方案 (1)一、评审原则 (2)二、分配指标: (2)1.一级教师8人(其中中学2人,小学(幼儿园)6人) (3)三、评审程序 (3)1.成立2024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3)3.申报与评选办法 (4)四、具体进度安排 (5)五、本方案解释权在实验学校办公室。
(5)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1)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职评量化考核方案。
一、评审原则1.坚持“五公开、一监督”原则。
即职评政策公开,岗位职数公开,推荐评审办法公开,个人主要评审材料公开,推荐和评审结果公开,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即个人实事求是的上报,学校实事求是的考核。
4.发挥职评工作的杠杆作用,以职评促管理。
评审推荐工作与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加强师风建设相结合,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促进教师提升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二、分配指标:1.一级教师8人(其中中学2人,小学(幼儿园)6人)1.在乡镇任教满30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不受指标限制申报。
2.在乡村学校连续工作3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指标限制。
三、评审程序1.成立2024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职工代表:(临时从教师代表中抽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XXX(兼)成员:XXX1.制定并完善《实验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细则》报教代会审批。
3.申报与评选办法(1)一级教师由实验学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
(2)小学、幼儿园申报一级教师实行初评与终评相结合的方法①初评先由各校组织实施:各校对照人社局、教育局职评文件中有关业绩条件(九选二)、教科研条件(四选一)对有申报意向的教师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审核记录中标明符合条件的材料名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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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校
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职称评定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制订和完善学院教师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教师职务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定。
二、基本申报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践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资历条件:
助教: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位工作连续满1年。
讲师:获得助理讲师职务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且已承担1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工作;获得博士学位。
副教授:获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1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
教授:获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三)教师素质条件
1.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经验,申报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教学或研究团队的带头人,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已成为本类课程的骨干教师。
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2门(其中1门为实践教学课程)及以上的课程,课堂授课评价学校考核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结合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学生参加素质拓展、职业技能提高活动,帮助学生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创业和创新能力。
3.可持续发展条件
(1)每一年在行业(企业)有不少于一个月的工作(顶岗、兼职工作、咨询、培训、调研或技术服务)经历,或者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累计到行业(企业)工作经历不少于五个月。
(2)参加学习、培训、进修的时间,不低于10学时/年,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
个人在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公开发表的论文。
2.初查。
学院职改评定小组成员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学术水平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考核把关。
3.评审、推荐。
学院职改评定小组成员签署意见后,交组长复审。
4.结果公示。
评审、推荐结果由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公示。
5.办理相应证书。
学院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文确认任职资格的人员办理相应职务资格证。
四、工作要求
在职务评审过程中,凡经查实本人申报材料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教学事故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党纪和校规校纪,造成严重后果者等,将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审资格,并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附:XX高校职务资格评审表
XX高校
职务资格评审表
系部________
姓名________
现任职称________
评审职称________
填表时间:年月日XX高校教务处制
基本情况
现任职主要专业工作业绩
著作、论文、作品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
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