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合集下载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本市对能源的消耗与需求急剧增加,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其中,节约能源是解决能源问题、保障能源安全的主要路径之一。

1998年9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本市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建立节约能源的相关制度,推进节能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

市政府在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节能工作。

一方面,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产业;另一方面,抓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改。

原《条例》明确了本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其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对本市发挥专业化节能执法队伍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十年中本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监察近760家,提出意见或建议2000多条,提出建议的节能潜力,可节标煤约38.7万吨,其中节电约1.2亿度。

此外,还对650多家非工业用能单位,如宾馆、商场、医院、大学、政府机关及机场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监察。

随着节能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节能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原《条例》已显滞后。

为了适应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和国家对节能工作的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2006年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基本信息
□深远海风电
完工时间 建设条件与方案
竞争配置电价:
年月日
型号
数量
发电户号
该项目已按照核准文件内容全容量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所属供电公司意见
经我方确认,该项目已经于 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并网发电。
年 月 日按备案容量(
供电公司负责人: (盖 章)
市发改委:根据各区发改委上报的计划进行统 筹平衡,编制全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报 市节能减排办。
发布申报通知 (年初)
形成奖励项目目录
资金拨付 (按季度)
管理监督
市发改委:发布全年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项目单位: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所在地的 区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 各区发改委: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 作,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 查意见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核,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并公 示。公示结束后抄送区发改委和市电力公司。
-3-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 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 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 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 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 3 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 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 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 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沪建管〔2015〕198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沪建管〔2015〕198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施工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能耗和水资源消耗标准,现予以公布。

一、工程项目万元施工产值施工能源消耗控制指标(一)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耗指标为0.0188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3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59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2.3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29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3.8m/万元。

(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耗指标为0.0212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8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74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3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38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4m/万元。

(三)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能耗指标为0.0174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0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50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1.9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24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3.8m/万元。

二、深大基坑工程施工油耗指标上浮因深大基坑工程施工油耗较大,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含10m),或者基坑工程出土量超过20万m(含20万m)的项目,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值可上浮20%。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单位:为积极响应国家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要求,加快推进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切实落实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基础大幅减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分别降低30%、35%以上,实现上海市“十四五”能耗及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双控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系统思维和全链条观念,实施全面减排战略,坚决落实“三量齐减”和“永不放弃治理污染、防治污染”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结构调整,注重全生命周期的节能减排,着力推广清洁能源和绿色交通;持续加强应急管理和措施,防范化解环境风险。

二、关键任务和具体措施实现“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为此,本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关键任务和具体措施。

其中,节能降耗和提升能效被视为重中之重,具体包括:1.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测系统的建设,优化能源的生产、供应和使用,鼓励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强节能信息化应用,优化企业能源结构,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设备;2.实施工业转型升级和能源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十四五”新基建和绿色建筑,引导市场和消费者选用绿色、低碳的产品和服务;3.推进交通绿色低碳化,引导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加强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优化交通配套服务设施;4.加强环境监测和保护,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行环保监管措施,防范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三、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上海市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机制,全面推动《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将注重开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技术攻关和政策完善,制定实施方案的细化措施,并加强监测评估和效果考核,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8日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本市碳达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明显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削减,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重要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循环型社会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0%,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简约适度的绿色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循环型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5%,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70%,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二、重点任务将碳达峰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加强统筹谋划的同时,进一步聚焦重点举措、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主体,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作者:————————————————————————————————日期:
附件: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
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资金使用条件)
申请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1、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数据采集分析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工作。

2、组织推进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地方性标准、指南的制订和推广,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对标管理工作,重点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检查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项目抽查评估以及政策后评估。

4、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专项调研、诊断和推进等工作;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示范工作。

5、组织开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低碳试点、碳标识、碳认证和碳交易试点等工作。

6、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要求,组织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培训等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支出。

7、组织开展本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重大问题研究。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和项目。

第五条(项目申报与确定)
1、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对
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建议。

3、市节能减排办召开会议,审议确定项目清单及资金预算安排。

4、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的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5、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合同确定的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合同以及承担单位情况等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一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合同金额50%),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6、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费用审核,并将结算申请报告、项目相关成果、验收审核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二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余款),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7、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具备实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
项目的能力。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状况等。

第七条(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1、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有保密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

2、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小于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市政府文件已指定相关机构承担的除外)。

3、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第八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标准)
1、对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以中标价格为合同金额;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以成交价格为合同金额。

中标、成交价格均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2、合同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形成支付标准。

第九条(管理与监督)
1、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2、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管理,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市节能减排办应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经节〔2008〕8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组织实施及验收
资金拨付
编制立项申请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清单,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
根据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分批下
达资金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分次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确定项目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
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
项目监督和管理
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
对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