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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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本市对能源的消耗与需求急剧增加,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其中,节约能源是解决能源问题、保障能源安全的主要路径之一。

1998年9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本市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建立节约能源的相关制度,推进节能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

市政府在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节能工作。

一方面,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产业;另一方面,抓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改。

原《条例》明确了本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其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对本市发挥专业化节能执法队伍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十年中本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监察近760家,提出意见或建议2000多条,提出建议的节能潜力,可节标煤约38.7万吨,其中节电约1.2亿度。

此外,还对650多家非工业用能单位,如宾馆、商场、医院、大学、政府机关及机场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监察。

随着节能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节能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原《条例》已显滞后。

为了适应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和国家对节能工作的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2006年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徐府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7〕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节约资源能源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社会要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节能降耗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文)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科教兴市核心区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以技术进步为手段,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快形成节约型城区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节能降耗总体目标要求,“十一五”期间,区万元生产总值(GDP)能耗下降20%;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0%;区第三产业(包括交通、旅游、商贸、现代服务等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建筑节能下降15%;政府机关用能总量下降20%;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能耗指标也要有所下降。

三、工作任务(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一是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格局,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能级,提高现代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沪松府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1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相关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4日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推进节能降碳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成“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现就我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十三五”是松江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

全区上下要充分认识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着力点,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一)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能耗总量年均增幅不超过 2%。

(二)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目标:到“十三五”末,实现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6%。

(三)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下降目标:到“十三五”末,实现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下降 17%。

三、主要措施(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完善能耗总量控制体系1、严控高能耗、低增加值项目准入。

加大对新引进项目能耗指标的评估力度,对新引进项目增加“单位增加值能耗”(确定为 0.200 吨标煤/万元以内)指标进行评估。

对于单位增加值能耗在0.200 吨标煤/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区政府批准方可落户。

新引进项目的评估表及时反馈至区发改委,作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依据。

2、建立新引进项目能耗总量控制体系。

结合全区“十三五”能耗总量目标和节能目标任务,将全区每年所有新引进项目的总能耗暂定在50000 吨标煤以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沪环气〔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本市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 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2. 上海市2022-2023年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23日附件1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2022年是“十四五”各项工作的提速之年,是上海市构建“中心辐射、两翼齐飞、新城发力、南北转型”的关键之年。

为扎实推进本市大气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2年,本市各区PM2.5年均浓度≤3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率≥87%,巩固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成效。

本市及各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下降率满足上级下达的目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1.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攻坚战。

全面完成第二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做好后评估与经验总结。

根据国家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总体部署要求,研究下一阶段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计划,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两个攻坚战。

在固定源方面,推进宝钢股份严格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目标,分阶段启动监测评估。

持续深化工业企业VOCs治理。

全面完成工业VOCs2.0深化治理,开展减排量核查和专项补贴审核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沪府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6日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并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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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
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资金使用条件)
申请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候变化重点工作
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
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1、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数据采集分析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工作。

2、组织推进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地方性标准、指南的制订和推广,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对标管理工作,重点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检查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项目抽查评估以及政策后评估。

4、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专项调研、诊断和推进等工作;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示范工作。

5、组织开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低碳试点、碳标识、碳认证和碳交易试点等工作。

6、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要求,组织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培训等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支出。

7、组织开展本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重大问题研究。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和项目。

第五条(项目申报与确定)
1、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对
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建议。

3、市节能减排办召开会议,审议确定项目清单及资金预算安排。

4、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的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5、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合同确定的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合同以及承担单位情况等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
局审核后,下达第一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合同金额50%),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6、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费用审核,并将结算申请报告、项目相关成果、验收审核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二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余款),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7、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具备实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
项目的能力。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状况等。

第七条(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1、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有保密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
2、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小于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市政府文件已指定相关机构承担的除外)。

3、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第八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标准)
1、对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以中标价格为合同金额;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以成交价格为合同金额。

中标、成交价格均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2、合同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形成支付标准。

第九条(管理与监督)
1、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2、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管理,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市节能减排办应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沪经节
〔2008〕8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项 目清单,按照“公开、公平、公 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 根据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 送的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分批下 次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 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
工作和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
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 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 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 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 组织实施及验收
正”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方式 资金拨付
达资金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分 项目监督和管理 对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 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 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 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 宜付有司论其刑赏, 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 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 为营中之
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 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
F 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 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 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
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 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 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 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 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 感激。

出师表
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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