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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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卫基妇[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30号2006年12月19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职能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苏卫规[疾控][201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规(疾控)〔2016〕1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全省疫苗采购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

附件:1.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附件1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供应,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组织领导全省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疫苗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作为疫苗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在省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疫苗采购的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采购、供应服务。

二、采购方式省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提交省药采中心,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进行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后,由省疾控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重要时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不断上升,群众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推进采供血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原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落实各级政府无偿献血工作责任,健全血液供应保障体系,优化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血站资源,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采供血服务新模式;深化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用血医院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三级医疗机构与我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献血率达15/千人口。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所需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采供血的公益性。

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落实其中与保障血液供应有关的要求,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为立足点,努力提高血站建设发展保障水平。

(二)保障供应。

各地应当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等因素,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重点加强偏远、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安全有效。

严格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储存、使用过程管理,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严防发生经血传播疾病的现象。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8﹞2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有关单位: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18〕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专业2018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20个(附后)。

卫生高级资格申报专业中新增医院感染、社区中医2个专业。

申报医院感染专业,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专职从事医院感染专业技术工作。

(一)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全科医学(中医类)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医全科;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西医结合。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聘用人员原则上只能申报卫生管理专业。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17〕83号)有关规定。

各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含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考核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的,合格标准为55分。

2017年、2018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18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达合格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苏卫药政[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同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年底前实现全省基层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加大推广使用基本药物的力度,不断提高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40%,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60%,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20%。

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苏南地区不低于50%,苏中地区不低于55%,苏北地区不低于6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苏卫监督[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11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保健食品的生产。

三、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四、同时生产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厅统一发放卫生许可证。

五、申请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审查认可书;(三)有效的合同书(合作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应提供公证书);(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五)企业承诺书;(六)同时生产其他食品的,应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现场卫生审查意见。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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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
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苏卫政法[20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苏卫政法〔2016〕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适应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要求,我委结合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卫生计生许可文书》,现印发各地。

《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目录及2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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