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组织的会员费是不是特许权使用费-[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支付境外组织的会员费是不是特许权使用费-[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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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非居民税收业务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特别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在与技术服务之间的界定问题,一直是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各方研究的重点、难点。本文以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中的案例为背景,介绍了税务机关对支付境外组织会员费认定特许权使用费的过程,较好的区分了技术服务费与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的界线问题,同时,对税务机关如何加强非居民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会员费特许权使用费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

一、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中国内地一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某专用蓄电池产品的生产、销售,B组织是美国一专用蓄电池协会组织,主要从事该类蓄电池生产技术研发、技术服务。A公司为了解国际蓄电池技术知识,参与交流,申请加入B协会组织成为其会员,2013年度4月份A公司向B组织支付当年会员费6万美元;会员期间,B组织不派人到中国提供技术服务,A通过互联网访问B 官方网站获取会员服务。A公司已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对支付的境外会员费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等税款。

2014年,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2013年度纳税情况开展评估,A公司向B 组织支付的会员费引起了评估人员的注意。评估人员对A公司履行营业税扣缴义务的情形没有异议,但对于B组织向A公司提供会员服务的具体内容产生了疑问:B组织收取会员费向A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其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提供技术服务采取了何种方式?技术服务内容是否具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区分

非居民税收系列(一)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 争议案例合集 铂略在线课程 2014年7月10日

目录 PART ONE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区别 ●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不同特征 PART TWO 案例分析:技术服务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案例一:提供跨境技术支持服务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案例二:汽车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三: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四:国产化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筹划思路 PART THREE 泰悦合伙人与铂略会员互动问答 ●问答一:专家团入境评估服务 ●问答二:常设机构的个人所得税 ●问答三:境外向境内转让专利所有权

特许权使用费VS技术服务费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除了解国内法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企业还需了解各国、各地区和大陆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不同的协定中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和范围有所不同。在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出现冲突的时候,应以税收协定的解释为准。 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税务判定方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以下简称507号文):特许权使用费中专有技术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进一步解释说明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也可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也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际便函[2007]154号文是税务局的内部资料,严格 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但是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会参照其中指引的原则性的解释。企业在和税务机关进行谈判时,可以引用其中的判定原则作为辅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对外支付计算

为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国税总局发布了37号公告,取消了合同备案和税款清算手续,不再要求企业填写和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为方便初学者了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政策,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学习笔记。 一、基本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主要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法定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2、指定源泉扣缴

2021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第十章 股份支付

第十章股份支付 知识点一:股份支付的有关概念(★) 【历年考题涉及本知识点情况】历年考题中涉及本知识点的考题形式为客观题,考点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判断。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一)股份支付的特征 1.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其中,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 2.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 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在于激励企业职工更好地从事生产经营以达到业绩条件而不是转手获利等。 3.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行权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二)股份支付四个环节 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要环节: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四个环节可参见下图。 1.授予日 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 2.可行权日 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 3.等待期 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因此称为“等待期”。 (三)股份支付工具的类型 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经济法讲义 第44讲_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3单元工资、薪金所得 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8: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 (一)基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补贴、津贴 (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提示】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2)免税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免税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典考题12·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有()。 A.劳动分红 B.加班补贴 C.季度奖金 D.年终加薪 【答案】ABCD 【经典考题1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的是()。 A.工龄补贴 B.加班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岗位津贴 【答案】C 【经典考题14·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陈某取得所在公司发放的销售业绩奖金 B.杨某获得县教育部门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C.王某获得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方面的奖金 D.李某取得所在单位发放的年终奖 【答案】C 【解析】选项B:颁发教育奖金的主体是“县级”教育部门,不符合免税条件。 (二)特殊规定 1.退休人员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8中级会计实务分录大全,考试必备

《中级会计实务》分录及公式整理:存货(第二章) 1.购入物资 (1)购入物资在支付价款和运杂费时 借:材料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法,可使用“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其他货币资金 (2)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物资在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 借:材料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法,可使用“在途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2.物资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 借:材料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法使用“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内部单位款 3.(1)预付物资货款 借:预付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已经预付货款的物资后 借:材料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法使用“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补付物资货款 借:预付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银行存款 (3)退回多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中级会计实务》分录及公式整理:第三章固定资产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1)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2)发生的安装等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3)安装完毕结转在建工程和油气开发支出,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安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1)自营工程领用的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自营工程领用本单位的商品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营工程发生的其它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辅助生产 (4)固定资产购建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中级会计实务》分录及公式整理:投资性房地产(第四章) 1.成本法模式计量的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在建工程 (2)将自用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及摊销(转换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 (3)按月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2018中级会计《会计实务》真题和答案及解析一

一、单项选择题 1.2017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项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出售,取得价款 1200 万元,当日办妥相关手续。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1100 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 700 万元,损益调整为 300 万元,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为 100 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甲公司处置该项股权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万元。 A.100 B.500 C.200 D.400 【答案】C 【解析】甲公司处置该项股权投资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200-1100+其他综合收益结转 100=200(万元)。 2.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出售一台原价为 452 万元,已提折旧 364 万元的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5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5.5 万元。出售该生产设备发生不含增值税的清理费用 8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出售该生产设备的利得为()万元。 A.54 B.87.5 C.62 D.79.5 【答案】A 【解析】甲公司出售该生产设备的利得=(150-8)-(452-364)=54(万元)。 3.下列关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B.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C.涉及补价的,应当确认损益

D.不涉及补价的,不应确认损益 【答案】C 【解析】选项 C,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4.下列各项中,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动的是()。 A.实际发放股票股利 B.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C.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D.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答案】C 【解析】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所有者权益减少,负债增加,选项 C 正确,其他选项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 5.2016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以 3133.5 万元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总额为 3000 万元的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债券期限为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5%,实际年利率为 4%,分期付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不考虑增值税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2016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该债券投资的投资收益为()万元。 A.24.66 B.125.34 C.120 D.150 【答案】B 【解析】甲公司该债券投资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 3133.5×实际利率4%=125.34(万元)。 6.2016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从本集团内另一企业处购入乙公司 80%有表决权的股份,构成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16 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 800 万元,分派现金股利 250 万元。 2016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9000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 2016 年 12 月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为() 万元。 A.9550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涉及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解释』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 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 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 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 费课征的预提税。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 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中新协定中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征税。中港税收安排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没有打折,但税率调整为7%。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 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 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关于100万美元特许权费。《审价办法》第十一条项下第(三)款规定“买方需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被计入完税价格关键要看是否满足如下三点:一是该特许费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本案中,该特许费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进口商也未向海关申报。二是该特许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本案中,该特许权费是针对涉案进口货物的专利而支付,即该进口货物含有专利。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项下第(一)款“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该特许费明显与进口货物有关。三是该特许费支付构成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案例显示,该货物含有驱动软件的专利权,且未包含在FOB成交价格之中。因此,如果买方不支付该专利特许费,则难以获得仪器的驱动程序,则该仪器将无法启动和开展工作,买方也将难以获得预期利益。

中级会计实务(2017)_模拟试卷(三)(含答案)

模拟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计价方法中,不符合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是()。 A.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计量 C.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D.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计量 2.甲公司于2016年年初制订和实施了一项短期利润分享计划,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激励。该计划规定,公司全年的净利润指标为1000万元,如果在公司管理层的努力下完成的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公司管理层可以分享超过1000万元净利润部分的10%作为额外报酬,奖金于2017年年初支付。假定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2016年全年实际完成净利润1800万元。假定不考虑离职等其他因素,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因该项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应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万元。 A.180 B.80 C.100 D.0 3.2016年4月,甲公司拟为处于研究阶段的项目购置一台实验设备。根据国家政策,甲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1000万元的申请。2016年6月,政府批准了甲公司的申请并拨付1000万元,该款项于2016年6月30日到账。2016年6月5日,甲公司购入该实验设备并投入使用,实际支付价款180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甲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按5年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因购入和使用该台实验设备对2016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为()万元。 A.-160 B.-80 C.920 D.820 4.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某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为4400万元,账面价值为7000万元。该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前期已因公允价值下降减少账面价值3000万元。考虑到股票市场持续低迷已超过9个月,甲公司判断该资产价值发生严重且非暂时性下跌。甲公司对该金融资产应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为()万元。 A.2600 B.0 C.5600 D.3000 5.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存在一项未决诉讼。根据类似案例的经验判断,该项诉讼败诉的可能性为90%。如果败诉,甲公司将须赔偿对方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万元,但很可能从第三方收到补偿款10万元。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就此项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为()万元。 A.90 B.95 C.100 D.105 6.甲公司拥有乙公司6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016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4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售价为600万元(不含

税总办发〔2014〕146号: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4〕146号: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税总办发〔2014〕146号 发文日期:2014-07-29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企业所得税 引用文档: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调查主要内容 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有关要求 各地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查情况报告,并通过FTP上传至“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排查不合理对外支付费用”文件夹。 对于避税嫌疑明显的企业,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

中级会计职称第10章股份支付课后习题与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第十章股份支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股份支付的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A.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B.股份支付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费用,合理避税 C.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D.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 答案:B 解析:股份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职工服务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虽然这个过程增加了费用,但其主要目的却不是为了避税。 2.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是()。 A.授予日 B.可行权日 C.行权日 D.出售日 答案:C 解析: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3.信达公司为一上市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制定了一份股份激励计划。协议中规定信达公司将从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激励符合条件的高层管理人员。信达公司这一举动属于()。 A.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B.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C.以负债结算的股份支付 D.以净资产结算的股份支付 答案:A 解析:股份支付包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信达公司从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用于行权,最终支付的是从市场上回购的本企业的股票,没有现金或其他资产流出企业,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4.对于在价值计量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结算发生在等待期的,结算时支付的款项应当作为回购该权益工具处理,结算支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在价值的部分,计入()。 A.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C.管理费用 D.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办税指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如何进行 计算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李某设计发明了一项专利后,转让给某单位使用, 并得到50000元的报酬,他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选题】: 下列个人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转让技术诀窍取得的收入 B.作家公开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的收入 C.作家公开拍卖自己写作时用过的金笔的收入

D.电视剧编剧从电视剧制作中心获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答案】ABD 【提示】现实中,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劳务报 酬所得等的不同。也要注意与其他税种的衔接。 【举例】甲企业直接邀请乙明星做该企业的品牌形象代 言人,由于这些品牌形象代言人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制作影视 广告、演出活动、商业庆典及报刊等媒体宣传。具体涉及到明星 的广告代言、活动代言、演出代言、海报形象代言。 【分析】这些行为只要符合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条件的,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如看是否符合增值税的文化创意服务(广 告服务、著作权转让、广播影视服务),或者是否符合营业税的文 化业(演出)、其他服务业。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1.明星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 及演出而取得的所得,对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 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 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例 为劳务报酬所得。 2.对明星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主要提供个人的肖像权 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形式所体现著作权转让这种形式。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 【提示】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取得所得的个人负担;假如 被代言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根据规定,纳税 人因不负担税款而使其所得成为不含税所得的,应将个人不含税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会计实务(股份支付)-试卷6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会计实务(股份支付)-试卷6 (总分:8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 1.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企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激励职工,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进行计量的基础是( )。 A.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B.可行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C.行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D.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企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激励职工,属于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对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进行计量。 3.下列各项交易或事项中,属于股份支付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股东分派股票股利 B.股份有限公司向其高管授予股票期权√ C.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定向发行股票抵偿债务 D.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向被合并方股东定向增发股票作为合并对价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选项B正确。 4.在可行权日之后,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有关的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将该变动金额计入( )。 A.当期损益√ B.盈余公积 C.资本公积 D.未分配利润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可行权日之后负债(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在可行权日之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将其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示在利润表中的项目为( )。 A.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B.管理费用 C.营业外支出 D.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示于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 6.2015年2月1日,甲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协议条款进行协商;2015年3月1日,该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2015年4月1日,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2016年12月31日,该项股份支付满足可行权条件。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项股份支付的授予日是( )。 A.2015年2月1日 B.2015年3月1日 C.2015年4月1日√ D.2016年12月31日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7.股份支付的授予日是指( )。 A.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

对于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 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 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 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 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支付境外费用如何扣缴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5/05/19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杰 浏览次数: 2018次字号:T | T | T

现行税法关于对外支付扣缴所得税的规定多而散,企业碰到支付境外费用时,该如何履行扣缴义务以及如何代扣代缴?笔者对一些常见的支付境外费用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操作要点做一简单归结梳理,希望对涉外企业有所帮助。 区分对外支付对象 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采取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把纳税人分成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类方法及适用税率见附表)。 从附表可以看出,非居民企业依据其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所得是否和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可划分成三类,三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适用所得税率也不同。 第③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该类企业一般负有主动纳税义务,不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25%所得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而对于第④、⑤类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即第④、⑤类企业)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附表中第④、⑤类企业不具有主动纳税的义务,其纳税义务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区分对外支付项目 (一)免征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对非居民企业(第④、⑤类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类

总结这个纯粹为工作需要,主要针对中韩双方的。不过,这东西落实到实处的时候还需要结合协定来处理。如果再结合海关估价就更好了,其中前几项海关都有特别的规定。 如果考虑税收协定,就复杂的多了,在非贸支付这块,如果不考虑协定,下面的汇总基本没什么用吧。 税总规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处理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特许权使用费纳税计算与会计处理 为便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的执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文件规定,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问: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如何判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答:1、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及其他劳务费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其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1)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而不再区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3)如果是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视其在境内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第一条规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的规定,具体执行中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

涉税风险之特许权使用费

涉税风险之特许权使用费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有两种: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现行的《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定义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涉税现状 按照现在商业惯例,特许权使用费在国内通常以提成率的方式来计算:技术提供方占技术受方利润或销售额的份额,以一个固定的百分比表示。 对税务机关而言,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是10%。企业支出的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税务风险管控的重点就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性,独立性、收益性审查。应对某些企业利用特许权使用费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企业而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与其境外关联方之间的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往往会成为关注的重点。2014年税总针对发起反避税调查,根据《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相关规定,在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以下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予以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涉及技术导管公司)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三、常见的风险漏洞 1.特许权使用费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定价不合理,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手段,以规避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1)对同项技术持续或逐年提高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比例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看作是一项无形资产的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样的技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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