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职责分工、操作指引以及监控数据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以及使用该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指公司用于监测和管理各类安全相关数据的信息化系统,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平台、数据库等。
2. 监控数据:指由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集到的各类安全相关数据。
3. 相关人员:指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四条规划与设计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应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性、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充分考虑保密要求和系统功能。
第五条安全保障1. 系统运行的设备应符合公司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2. 对系统进行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安全措施的配置和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3. 制定系统备份、恢复和应急预案,定期测试和评估,确保系统的可用性。
第六条权限管理1. 对系统应进行权限管理,不同用户在系统中的操作权限应有所区别。
2. 完善账号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账号进行申请、审批和注销,并时常进行账号的审计。
3. 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账号权限,并追踪用户操作记录。
第七条数据管理1. 确保监控数据的收集、传输和存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2. 定期备份监控数据并进行存档,同时制定规范的数据检索和浏览权限管理制度。
第三章操作指引第八条系统登录1. 用户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2. 用户登录后,应对自己的操作负责,不得将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系统操作1. 用户应按照系统操作指南进行相应的操作,不得操作与自己职责无关的功能。
2. 对于系统异常情况,用户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制定本规定。
二、系统构成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下列部分组成:1.监测系统2.控制系统3.数据采集系统4.通信系统5.服务器系统6.监管管理系统三、系统运行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无间断运行,实时监测和掌握矿井风流、瓦斯含量、温度等安全因素,及时预警和控制矿井安全隐患。
四、职责分工1. 系统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备份数据、更新系统版本、维护硬件设备等工作。
2. 监控人员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每日对监控数据和预警信息进行汇总和反馈。
3. 技术维护人员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包括软件配置、网络维护、设备调试等工作。
4.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完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
五、制度要求1. 系统接入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接入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审查。
2. 系统备份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在不同的地点,确保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3. 信息保密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除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外,禁止向任何其他人员透露有关信息。
4. 系统维护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维护技能和工作能力,确保系统的平稳运行。
5. 应急处理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六、罚则和奖励对违反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具体罚则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制定。
对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制定。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1.1 目的为确保企业通风安全,保障员工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通风系统的安全监控管理。
三、职责与义务3.1 企业职责3.1.1依法设立通风安全监测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通风系统的安全管理。
3.1.2确保通风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检修和更换老化设备,确保通风设备正常工作。
3.1.3定期做好通风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清理各类积尘。
3.1.4编制并及时更新通风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使用人员正确操作设备。
3.1.5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通风设备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1.6定期组织通风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2 通风安全监测员职责3.2.1按照职责制定的工作任务,进行通风设备的日常巡检。
3.2.2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工作,并及时上报设备运行异常情况。
3.2.3及时处理通风设备的故障问题,确保设备的及时修复。
3.2.4参与通风设备的维修工作,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2.5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通风设备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通风设备安全管理4.1 通风设备的安全控制4.1.1通风设备的安全控制实施分级控制,设置专门操作人员,并进行操作培训和考核。
4.2 通风设备的日常管理4.2.1确保通风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设置维护保养计划,按时执行。
4.2.2定期进行通风设备的安全巡检,记录巡检情况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4.2.3设置通风设备使用规程,明确各项操作规定,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操作意识。
五、通风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维修5.1 定期安全检查5.1.1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通风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5.1.2检查时重点查看设备的电气线路是否有松动、磨损等情况,有无异常噪音和异味。
5.1.3对通风设备的轴承、皮带等易损件进行检查,及时更换。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第三条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七条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
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管理制度一、总则1、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3、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
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1029-2019标准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
4、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或与该监控系统联检通过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5、煤矿“系统”必须实现矿、集团公司XX公司、省监测监控中心的三级联网,确保实现监测数据的多级监管。
二、安全(瓦斯)监控系统功能及地面机房配置1、“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开关量、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用来监测甲烷(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2、“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3、“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且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瓦斯)浓度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复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4、“系统”必须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功能,并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和操作记录功能。
5、“系统”必须具有异地断电/复电功能。
6、“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0s,监控分站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2s,系统异地断电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60s。
7、“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优先考虑实现热备)。
当一台或多台主机进行维修、升级等工作影响到热备功能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8、中心站应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规程》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及相关企业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包括煤矿、金属矿山等各类矿山。
三、管理机构1. 矿长(或企业负责人):负责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实施和监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短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督各个部门的执行情况。
3. 监测监控系统部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对系统进行日常监测和巡检。
四、制度内容1. 系统建设(1)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风速、氧气浓度、有毒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监测设备,以实现对矿井通风情况的及时监测。
(2)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系统运行(1)矿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测试,保证系统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系统运行期间,应当注意监测系统的实时数据,及时发现并排除问题。
3. 系统管理(1)矿山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系统管理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4. 突发事件处理(1)一旦发生通风安全事故,系统应当及时报警并自动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2)矿山应当建立完善的通风安全事故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具体措施。
五、制度执行1.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2. 矿山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矿山应当加强对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投入,确保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效率。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矿长(或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生效。
车库通风及监测控制制度模版

车库通风及监测控制制度模版车库是停放和维修车辆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车库内的空气质量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必须加强车库通风及监测控制工作。
本文将针对车库通风及监测控制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下为模版内容:1. 背景介绍车库通风及监测控制制度是为了保障车库内部空气质量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车库,包括室内和室外车库。
2.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车库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监测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以及车库内空气质量合乎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和使用车库的人员。
3. 车库通风要求3.1 车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确保车库内空气流通,并及时排除有害气体和污染物。
3.2 车库通风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清洁,确保正常运行。
3.3 车库通风系统运行期间不得关闭或非法操作。
4. 车库空气质量监测4.1 车库应定期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有害气体(如CO、CO2、NOx等)、空气污染物(如颗粒物、气味)等。
4.2 监测结果要及时录入相关记录,以便后续分析和处理。
5. 车库空气质量控制5.1 如需要进行空气质量改善,车库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和计划,并及时执行。
5.2 如发现车库内有害气体超标,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风增氧、污染物吸附等。
5.3 车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库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6. 人员健康防护6.1 车库内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口罩、防护服、手套等。
6.2 车库管理部门应开展相关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7. 监督和检查7.1 车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库通风和空气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7.2 如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8. 制度宣传和培训8.1 车库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使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范本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范本一、引言本文为通风安全监控的一般规定范本,旨在确保工作场所的通风安全得到有效管理和监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办公室、商场、学校等。
二、通风安全管理目的通风安全管理旨在优化室内空气质量,减少有害气体和污染物的滞留,防止空气传播疾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况。
三、通风安全管理责任1. 工作场所负责人应制定通风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2. 实施通风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由通风安全负责人负责,并向工作场所负责人汇报。
四、通风设备及条件要求1. 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并定期检测设备的正常使用情况。
2. 工作场所应保持通风设备畅通,不得存在堵塞或损坏的情况。
3. 工作场所的通风设备应按照规定运行时间,确保充分的通风换气。
五、通风安全管理措施1. 工作场所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 室内有害气体的排放源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闭或排放,以减少对员工的危害。
3. 工作场所应定期对室内空气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 燃气设备使用时应配备烟道,并确保烟道畅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5. 在有害气体浓度较高的工作区域,应设置专门的通风设备,保证员工的安全健康。
六、应急响应与灾害防护1. 工作场所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通风事故应急处理的流程和责任。
2. 应定期组织通风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3. 工作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应急设备,以便在外部通风故障时能够及时转为内部通风。
4.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加强对通风设备的维护与保养,防止设备损坏或故障。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1. 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通风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通风安全管理的重视。
2. 应进行定期的通风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通风设备使用的技能和意识。
3. 工作场所应向员工提供通风安全知识的宣传材料,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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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灵石煤矿有限公司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管理工作由矿调度负责,矿应配备足够的安装维护人员。
井下每4至5个传感器配备1名监测员,并配备2名仪器设备维修人员,负责监控仪器设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的日常维护保养;地面中心站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配有技术分析人员。
2、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上级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各类传感器、分站的配置除满足井下使用需求外,必须留有100%的备用量。
二、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要根据已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安装申请单》,经通风科审批后由矿调度负责安排安装监控设备和电缆。
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和接通井下电源线必须由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产品下井使用。
4、分站应设在便于观察、调试、检查的地点,且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离地高度300mm以上;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5、专用回风巷内甲烷传感器的安设执行《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其它地点的甲烷、负压、风速、流量、湿度传感器的设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至第175条规定。
其它种类的监测如风门开关、火灾、烟雾等传感器的设置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对锚喷巷道施工队组必须在非风筒吊挂侧紧跟工作面每隔5m 打一个监测线吊挂眼,以保证传感器吊挂到位。
7、采煤面工作面开工前、开掘工作面开口20m内监控设备必须安装就绪,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部、矿调度、机电部、安全部、生产部及使用队组进行验收,使用队组、安全部、矿调度各持一份。
如果监控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8、监测验收后即由使用队组负责看管和使用。
三、监控装置的使用与维护1、对安全监控设备的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内容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1次。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风电闭锁功能每7天必须测试1次。
并做好相关纪录。
2、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仪、断电器及电缆属于采掘区域内的由采掘区队、班组负责管理,其它无人作业地点(空头、专用回风巷、采区、总回风巷)的由矿调度监控室负责管理。
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电缆或发生解脱、故意破坏、盗窃、冲湿、崩坏监控设备、电缆,造成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追查,责任不落实不得生产。
各生产队必须由班组(工)长负责监测探头的移设吊挂,并做到放炮时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及时移回到规定位置。
冲洗巷道时,严禁往探头上洒水。
维修巷道时,要将探头移到安全地点,并防止把线拉断,维修好后及时就位。
否则,追究责任。
3、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工)长每班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并协助处理。
4、瓦检员每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调度,调度作好记录。
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调度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通知监控室值班人员,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处理完毕,且作好相应记录。
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故障期间必须采取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
故障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h内更换,电气装置应在8h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监控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否则,要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6、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检修、拆除或改线必须事先通知调度监控室,若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同意并制定措施后执行。
使用队组在搬迁工作面时,必须提前3天通知矿调度监控室,以免造成监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7、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并经瓦检员认可,方可人工复电。
瓦斯超限断电后,工作面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撤出,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如遇监测设备(或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而引起误动作,由监控室安排人员排除故障后恢复送电。
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监控室设专人管理及维护等工作,头灯房负责充电、收发。
每班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矿级有关领导、采掘队长、通风科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班组(工)长、流动电钳工等人员下井时要佩戴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9、用于催化燃烧式甲烷仪器的校准气体应选不确定度≤5%,浓度范围为1-3%CH4的标准气样。
10、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允许误差同本节第4条规定。
11、安全监控设备应具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功能,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四、监控信息处理1、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要确保24h连续监视终端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当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无信号、局部通风机停风等情况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做好记录。
2、监控室负责人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监测日报上,经通风科长审核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
3、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通风安全情况,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瓦斯、自然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技术资料管理1、监控系统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 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技术资料由监控室技术员保存,每季整理1次。
对以前需处理的资料必须经通风科长、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销毁。
非本矿人员使用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本矿有关人员使用资料必须经通风科长同意。
2、监控室要建立以下图纸、帐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注明:传感器、声光报警仪、断电器、分站等设备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电缆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
按季度绘制、按月修改,由矿调度监控室保存,每季度报送集团公司通风处1份。
(2)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仪表)台帐;(3)瓦斯监控故障登记表;(4)瓦斯监控设备检修记录;(5)瓦斯监控系统巡回检查记录;(6)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运行日志;(7)矿井安全监控日报;(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六、报废管理1、报废范围: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凡属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老化、技术落后,通过修理不能恢复精度和性能的;虽能修理,但不经济的。
2、报废鉴定:设备、仪器、仪表由矿总工程师、通风、供应、机电等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及时予以报废。
监控系统的报废由矿鉴定小组提出报废申请,集团公司设备报废鉴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七、其它对不爱护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线路,造成其损坏、丢失的,除按矿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或偷盗者加倍处罚。
八、井下现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理顺我矿监测监控系统在安装、维护、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范围,根据《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和《西山煤电股份公司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监控设备在使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以下具体规定:1、监控室负责矿井监控设备的安装、回收、调校、检修、维护、试验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工作。
2、任何采区新设计的采煤工作面在验收通风系统前,开掘工作面在批准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采掘作业规程、设备安装设计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所要安装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分站电源电缆连接、铺设、控制区域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示意图,填写《瓦斯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
分别送到机电科和矿调度监控室。
机电科和施工单位按照控制区域要求,连接分站电源线缆和控制线缆,提供断电条件,监控室根据所需量负责及时安装监测线和传感器。
3、其它地点所需监测监控设备由监控室负责安设布置。
但所属采区设备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和分站电源线接通必须由使用单位或队组机电人员进行操作,监控人员现场监护。
分站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有条件时应实现专供电源。
4、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距采、掘工作面50m范围内的传感器、电缆等监测监控设备,炮掘工作面100m范围内的传感器、电缆等监测监控设备,应由采掘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
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移动只能由采掘队班、组长亲自移动,不得乱人移动。
5、采掘工作面监测线路的增加或回收由监控队员负责,所有甲烷传感器的校准由监测队员负责。
6、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如瓦斯超限等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通风科对该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及处理。
7、监测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任何故障,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在处理监测故障时,其他队组或单位人员必须积极予以配合。
8、任何队组或单位在检修、拆除或改变与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必须打停电报告事先通知矿调度。
若这些过程可能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还必须事先征得矿值班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9、任何队组或单位不得无故甩掉井下分站电源,不得随意摘掉甲烷传感器。
如果在工作面放炮时,务必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地点(班组长专人负责撤移),严禁在甲烷传感器进气室底下堵塞任何杂物(怕报警)以免造成甲烷传感器失灵而导致瓦斯事故发生。
一通三防部2013年1月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