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某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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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党组〔2015〕8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一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治理规则和党

内民主生活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分级决策。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需要向**集团/中国**报告、审定或批准的决策事项,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下属单位按照权限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认真向公司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其中涉及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决策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条以下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以下定义:

(一)**集团: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国**: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指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四)行政负责人:指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或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

(五)党委负责人:指中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等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清单》之一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及奖惩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清单》之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清单》之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资金运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清单》之四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形式、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通过公司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等途径,按照业务性质依据各自职权和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决策。行政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在进行审议时,应当贯彻党委会的意见或决定。

对于涉及保密性质,或突发性、临时性的“三重一大”事项,可以由党委、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层进行相关授权,成立相关事项领导小组或决策小组来决策。对常规决策事项领导小组或决策小组决策后应定期向授权主体报告,对突发性、临时性事项决策后应及时向授权主体报告。

第十一条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集团作为唯一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

**分公司为中国**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在中国**的授权内开展工作。

鉴于**集团与中国**两总部已经合署办公,**集团/中国**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和批准权。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该事项的公司分管领导直接提出或由相关委员会、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和相关委员会直接提出的除外),由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会议组织部门)汇总,报党委负责人和/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列为议题。其中,党委会议题报党委负责人审定;行政办公会议

题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三条列为“三重一大”的议题,议题提出部门、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提出相关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主体意见,充分协商。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形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论证评估。根据业务性质和工作需要,必要时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专家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合规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合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财经纪律要求,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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