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冀建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建村〔2010〕130号)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 基本要求2.2 镇村体系规划2.3 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2.4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3 镇规划3.1 基本要求3.2 总体规划3.3 控制性详细规划3.4 修建性详细规划4 乡规划4.1 基本要求4.2 乡域规划4.3 乡政府驻地规划4.4 乡规划成果5 村庄规划5.1 基本要求5.2 村域规划5.3 村庄规划5.4 村庄规划成果6 附则1总则1.0.1 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0.2 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
1.0.3 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1.0.4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号:九届省人大第69号(修正)公告日期: 2002-03-30 00: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和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
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第十条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冀建村[2006]425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冀建村〔2006〕425号)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二○○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第五条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
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11.15
•【字号】冀自然资字〔2019〕96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村镇建设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
行)》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19〕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30号)精神,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任少飞,*************/2124(传真)
附件:冀自然资字[2019]96号附件-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精神,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纳入“美丽乡村”专项行动,与“四美五改”工作同期部署、建设、验收。
到“十三五”末,全省范围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二、建设要求(一)科学编制规划。
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依据《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等标准、规范,合理配置和规划布局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要与农村村民中心、文化广场建设做到同时谋划、同期设计、同步推进。
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鼓励社会参与和群众自我服务,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二)加大资源整合力度。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进行建设,不搞大拆大建,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设施重在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进行完善。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

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集贸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术语B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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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目录1 总则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3 教育设施规划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5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6 集贸设施规划7 社会保障设施规划8 附则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科学合理的布局,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河北省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以下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区位优势明显、规模大、发展快的个别建制镇,可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配置。
1.0.3中心镇、一般镇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镇区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
中心镇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确定,除考虑为全镇服务外,还应考虑为周边乡镇服务。
乡和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
1.0.4在发展较快的村镇,规划中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务设施中心。
1.0.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贯彻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根据村镇区位、环境、交通等因素,综合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3尊重地方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建筑,创建能够承载历史记忆和时代特点的精品公共建筑。
4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的改、扩建,在规划中应予以保护,改扩建部分要与原有建筑相协调。
1.0.6村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环境景观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1突出公共服务设施在村镇风貌中的引领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体的村镇景观。
2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建筑及公共艺术品、园林景观必须与主建筑协调,共同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风貌区。
3公共服务设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调应与公共服务设施协调一致,突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性。
4 应控制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建筑物的尺度、体量、高度、距离等,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视觉形象。
1.0.7本导则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是规划配置中所必须考虑的基本项目,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所列项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1.0.8 城市近郊村镇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辐射范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能覆盖的区域,一般不再单独建设。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与分级配置2.1 分类和代号2.1.1村镇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村镇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集贸设施、社会保障。
2.1.2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代号参照《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和《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类)分为七大类,分别为C1—行政管理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C6—集贸设施用地;C7—社会保障用地。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需进一步划分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宜执行本导则2.1.3 --2.1.9条。
2.1.3在C1行政管理用地中,宜分为C1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用地;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用地;C13—市场管理、税务管理、市容管理等各专项管理机构用地;C14—经济、中介机构用地。
2.1.4在C2教育机构用地中,宜分为C21—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C22—小学用地;C23—初级中学用地;C24—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用地;C25—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培训和专科院校用地。
2.1.5在C3文体科技用地中,宜分为C31—文化娱乐用地;C32—体育用地;C33—图书科技用地;C34—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
2.1.6在C4医疗保健用地中,宜分为C41—医疗保健设施;C42—防疫与计生设施;C43—疗养设施用地。
2.1.7在C5商业金融用地中,宜分为C51—旅店、饭店及旅游设施用地;C52—商店、药店、超市用地;C53—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用地;C54—理发、洗衣、劳动服务等用地;C55—综合修理、加工、收购点用地。
2.1.8在集贸市场用地C6中,宜分为C61—一般商品市场、蔬菜市场用地;C62—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用地;C63—畜禽、水产品市场用地。
2.1.9在社会保障用地C7中,宜分为C71—残障人康复用地;C72—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用地;C73—养老服务站用地。
2.2 分级配置2.2.1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则,本导则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中心镇、乡镇、中心村和基层村四级,其中乡镇包括中心镇以外的一般建制镇和乡。
2.2.2村镇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中确定的级别配置,对个别需要调整级别的,要经过充分论证。
2.2.3中心镇、一般镇和乡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镇区或乡驻地外,还应服务于镇(乡)域。
服务范围超过镇(乡)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其服务范围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2.2.4中心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于本村外,还应考虑为周围村庄服务。
2.2.5基层村的公共服务设施指服务于本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
2.2.6各级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表的基本要求。
表1 村镇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置一览表3 教育设施规划3.1 分级与选址3.1.1中学以上的各类学校一般由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统一布置,本导则不对此类教育设施作出明确布局规定。
3.1.2按照提高教学质量、方便学生入学、保证学生安全的原则,一般应在镇区以上城镇设中学,中心村以上村镇设小学,基层村设学前教育设施。
距中心村小学距离远的基层村,可设小学分校或初级小学,安排低年级小学生就近入学。
3.1.3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环境安静、排水通畅,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1.4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与城镇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学校选址应避开建筑的阴影区和不良地质区或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校区。
3.1.5新规划的学校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操场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3.1.6幼儿园选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村镇绿化带。
3.1.7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独立建设。
三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不宜设在建筑负一层,且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3.2 配置标准3.2.1教育设施的配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相适应,其布局应符合服务半径的要求,对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应超出服务半径,不应过于集中布点或合并布点。
3.2.2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小学按照66生/千人计算;初中按照33生/千人计算;高中按照28生/千人计算;幼儿园按照23生/千人计算。
3.2.3小学按照45生/班计算;初中按照50生/班计算;高中按照50生/班计算;幼儿园按照30生/班计算。
3.2.4寄宿制学校小学按30%的学生人数寄宿,且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4.5m2;初中按5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高中按80%的学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学生增加建筑面积5m2。
3.2.5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校,设立九年制学校,用地面积按照小学、初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7.5 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5m2/生,运动场面积满足3.3 m2/生。
九年制学校宜设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
学校最小规模不小于24班。
3.2.6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初中与高中合并设立完全中学,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初中、高中分别计算后的总和测算,建筑面积不低于8.5m2/生,占地面积不低于17m2/生。
完全中学宜设36班、48班或60班,每班50座。
3.2.7小学规模宜在12班以上,但不宜大于60班。
3.2.8初中设24班或30班;人口不足2.7万人的独立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
3.2.9高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在人口不足3.2万人的乡镇,宜考虑设置18班普通高中。
3.2.10幼儿园可设6班、9班或12班,但不宜大于18班。
3.2.11乡镇初中、小学要按全乡镇学生100%入学进行设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级)和初中要充分考虑寄宿要求。
114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4.1 分级与选址4.1.1村镇医疗卫生设施按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三级配置。
综合医院主要设置在镇区人口5万以上的中心镇区;乡镇卫生院设置于本镇区或乡驻地;中心村应设村卫生所;基层村要设标准化卫生室。
4.1.2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应方便群众,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医疗需求、位置醒目,交通方便并应避开交通量大的地段;应地基稳固、地形规则、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应处于居住集中区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乡镇卫生院、防疫站、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宜集中设置。
4.1.3乡镇卫生院按其床位规模,划分为无床卫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型。
4.1.4有传染病区、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离的医院,应在周边设置隔离措施。
4.1.5村卫生室(所)宜布置在村庄适中位置,宜与村民中心或村委会统一布置。
4.1.6 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必须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必须设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规划增容需求;放射检查使用的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4.2 配置标准4.2.1镇区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综合医院;镇区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不宜设置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的床位数为4床/千人,用地面积115m2/床,建筑面积为80m2/床。
4.2.2综合医院容积率平均值宜采用0.5~0.7之间;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
4.2.3乡镇卫生院用地包括预防、医疗、保健、行政、辅助用房及生活用房等用地。
4.2.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按照2床/千人设置,床位宜在100床以下。
无床位的卫生院基本建筑面积为400m2;1~19床的卫生院在无床位的基本面积基础上按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m2;20~99床的卫生院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每床核定建筑面积48m2。
乡镇卫生院也可按服务人口控制最小规模,服务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