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2.11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民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1991年2月11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
均委托中国科协负责。
上述社会团体(含筹备组织)申请登记时,向中国科协报送材料,由中国科协审查并征得国家科委同意后,向社会团体出具审查证明文件。
二、综合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查和管理。
行业性应用技
术类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
三、关于地方性科技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8•【文号】科协办发调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科协办发调字[2008]16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按照中央书记处关于“哪里有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就要做到哪里;哪里科技工作者密集,科协组织就要建到哪里”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的数量、结构等情况,切实把握科协组织发展的总体趋势,进一步加强科协组织建设工作,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夯实基础。
二、对象和范围1.调查对象。
--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科协所属学会会员,包括省、地(市)、县(市、区)三级科协所属学会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科协基层组织会员,包括企业科协、大专院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开发区科协、乡镇和街道科协(科普协会)等的个人会员。
2.调查范围。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范围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调查时限为2008年5月10日至2008年8月31日。
三、调查方式--由各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制发的统一表格组织填写、汇总报送;--中国科协将选择重点学会或省份进行现场调研,通过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访谈等方式,监督把握进度,确保调查质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科协学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科协学发[2006]30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学会对会员的发展和服务工作,中国科协于2003年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的通知》(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在各学会中开始推行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
为推进此项工作,学会学术部又专门设计开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运用该系统将有助于规范学会管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促进学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为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学会学术部开展了对各学会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系统的调试,针对反馈意见对系统进行了较大改进。
目前己有一批学会正在启用此系统,有29家学会正着手进行会员信息数据的转换工作,初步反映情况良好。
为加快推进此系统尽快投入正常使用,特作如下要求:1.各全国性学会要树立全局观念,本着积极落实、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配合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学会要按照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会员登记号的使用工作,为系统的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3.本系统正常使用后,可实现科协系统信息的共享,学会可以了解本学会和相关学会的信息,掌握会员动态,利于统计分析、科学管理、会员服务,学会学术部将请有关单位作好技术支撑,并对学会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表现优异的单位予以择优支持。
4.学会学术部委托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的调整优化、技术咨询、上门服务工作,如学会确有困难,可以请该公司协助解决。
科协组织规章制度

科协组织规章制度2019-09-24第⼀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条全国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团结和动员⼴⼤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促进科技⼈才的成长和提⾼,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复兴⽽努⼒奋⽃。
第三条全国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作⾃主创新、重点跨越、⽀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针。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主创新。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法。
捍卫科学尊严,推⼴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业或产业科技进步。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为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提升企业的⾃主创新能⼒作贡献。
关于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

关于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提升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建议导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文简称“中国科协”)作为一个具有广泛社会组织属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积极推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工作者的发展成长,对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在当前波动不安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下,中国科协要更好地履行其功能使命,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断提升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给出一些建议,以期帮助中国科协更好地服务会员和组织群众。
一. 加强学会人才队伍建设学会人才队伍是提升会员服务能力和群众组织力的基础。
中国科协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努力来加强学会人才队伍建设:1. 完善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学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包括岗位培训、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领导能力培训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学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管理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等。
2. 提供发展机会:为学会工作人员提供晋升和发展机会,设置科学合理的晋升通道和激励机制,激发学会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动力。
3. 建立交流合作机制:积极与其他学会、科研机构、高校以及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加强学会工作经验的共享和借鉴。
二. 加强会员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会员服务能力是中国科协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设学术交流平台: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会、论坛和刊物等形式,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加强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吸引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学术人才。
2. 完善会员资源服务:建立全国学会会员信息平台,便于会员之间的互动交流和资源共享。
提供学术资源、科研项目申报指导、合作机会推介等服务,满足会员的多样化需求。
3. 加强行业导向和政策研究:通过调研和研究,及时掌握会员所在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政策变化,为会员提供行业导向和政策解读,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挑战和机遇。
三. 提升群众组织力群众组织力是中国科协实现科学大众化的重要保障。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科协发组字[2005]77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选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5]77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经中央同意,中国科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06年5月下旬在北京召开。
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召开的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一次盛会。
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为保证大会顺利召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和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非常重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大代表选举工作中国科协七大代表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以下简称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1)的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性学会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选举代表时,按照分配的名额,须经过科协全委会或采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其他方面的代表,由中国科协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二、认真做好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工作中国科协七届全委会委员候选人分别由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各省区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中国科协机关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选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2)的规定推选产生。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1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直属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以下简称国际科技会展)应严格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学技术交流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以及国际科技组织行政会议等。
本细则所指的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科学研究、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展位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第三条中国科协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授权,负责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各学会)、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申请在我国境内主办的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核、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地方科协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报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举办国际科技会展应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了解国际科技发展动态,加强中外科技界的学术交流,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进步,增强我国在相关科技领域的影响,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展示我国科技成就,配合国内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需要,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三)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由主办单位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申请。
关于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的报告(2006年5月22日六届六次全委会议通过)

中国科协六大 以来 ,我 国发展进入 了一个重要的战
略机遇期 。党 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 中、四中、五 中全会
业单位对 《 章程》修改的意见。
大家普遍认为 ,近些年来 ,我 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
制定了一系列重大 的方针政策 ,提 出了我 国 “ 十一五 ” 时期发展 的主要 目标 、指 导思想和重大部署 。全 国科学 技术大会提 出了我 国科学技术发展 的奋斗 目标和重要任 务 。为适应 我 国发 展 的阶段 性特 征 ,加 强科 协组 织建 设,更好地 履行 中国科协 的职责 ,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在 建设创新型 国家 、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中的作用 ,需 要对 《 章程》进行必要 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工作者服务 ,有利于推动科协工作 的开展 ,为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多作贡献 。 为进 一步修 改好 《 章程 》 ,3 月中旬, 中央办 公厅
协、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参加 的座谈会 ,广泛 听取各
方面对 《 章程 》修 改的意见和建议 ,提 出了 《 章程》修 改初稿 。2 0 年 1 0 6 月,按照 中央书记处对 《 章程 》修改 的要 求 ,经 过认 真讨论 研究 ,反 复修 改,形 成 了 《 章 程 》征求意见稿 。2 0 年2 0 6 月,通过 中国科协 网站,广 泛征求各全国性学会 、地方科协和 中国科协机关及直属
各全 国性 学会和 各省 区市科协 的意见 。4 O 月3 日,根据
中央 书记 处听取 中 国科 协关 于七大 筹备 工作汇 报后对
《 章程 》提 出的修 改意见 ,又作 了修改 。5 O 月1 日,中
国科协六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对修 改后 的 《 章程》再次审 议后 ,提请六届六次全委会 议审议,形成 了 《 章程 (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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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2.10.04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