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部门发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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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2]9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2]9号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12〕9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干部局: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中国科协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央书记处对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通过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宣传和普及科学人才观,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开拓创新,投身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伟大事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一)推荐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

不包括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科协基层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主要从事行政与管理工作的人员;曾获得过“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人员。

(二)推荐名额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000名,其中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人选50名。

综合考虑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数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工作者数量,分配给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名额350名,其中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名额16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名额600名,其中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名额32名;军队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名额50名,其中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名额2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失效依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6.11.13【实施日期】2006.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办发计字〔2006〕39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事业类项目,包括专项业务、大型修缮和购置、大型会议和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项目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经费需求。

(二)归口管理,全年申报。

中国科协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申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全年接受项目申报。

(三)公开申请,专家评审。

中国科协组织实施的项目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直属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支出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通过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等环节的管理,开展对项目经费支出的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科协学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7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做好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

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科协发普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科协发普字〔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提升社会化科普工作能力,中国科协启动了2021-2025年度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各地科协等单位切实履行推荐单位职责,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注重指导和服务,展现出科普工作大联合大协作的良好氛围。

经过初评、终评和公示等程序,中国科协决定命名中国科学院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Maxwell科学+)等800个单位为2021-2025年度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见附件),有效期至2025年。

希望被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再接再厉,不断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新时代科普工作模式转型升级,并围绕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积极对接学校课后服务需要,加强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宣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中国科协2022年3月30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0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02.10.04【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科协发学字[2002]162号 2002年10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基础。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全国性学会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应当冠以全国性学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全国性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国性学会承担。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8•【文号】科协办发调字[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的通知(科协办发调字[2008]16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按照中央书记处关于“哪里有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就要做到哪里;哪里科技工作者密集,科协组织就要建到哪里”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开展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数量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及科协基层组织会员的数量、结构等情况,切实把握科协组织发展的总体趋势,进一步加强科协组织建设工作,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夯实基础。

二、对象和范围1.调查对象。

--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科协所属学会会员,包括省、地(市)、县(市、区)三级科协所属学会的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科协基层组织会员,包括企业科协、大专院校科协、科研院所科协、开发区科协、乡镇和街道科协(科普协会)等的个人会员。

2.调查范围。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范围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调查时限为2008年5月10日至2008年8月31日。

三、调查方式--由各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中国科协制发的统一表格组织填写、汇总报送;--中国科协将选择重点学会或省份进行现场调研,通过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访谈等方式,监督把握进度,确保调查质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科协学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推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科协学发[2006]30号)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六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学会对会员的发展和服务工作,中国科协于2003年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登记号的通知》(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在各学会中开始推行个人会员登记号制度。

为推进此项工作,学会学术部又专门设计开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运用该系统将有助于规范学会管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促进学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为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学会学术部开展了对各学会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和系统的调试,针对反馈意见对系统进行了较大改进。

目前己有一批学会正在启用此系统,有29家学会正着手进行会员信息数据的转换工作,初步反映情况良好。

为加快推进此系统尽快投入正常使用,特作如下要求:1.各全国性学会要树立全局观念,本着积极落实、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配合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的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学会要按照科协办发学字[2003]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会员登记号的使用工作,为系统的使用创造良好条件。

3.本系统正常使用后,可实现科协系统信息的共享,学会可以了解本学会和相关学会的信息,掌握会员动态,利于统计分析、科学管理、会员服务,学会学术部将请有关单位作好技术支撑,并对学会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对表现优异的单位予以择优支持。

4.学会学术部委托中捷京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的调整优化、技术咨询、上门服务工作,如学会确有困难,可以请该公司协助解决。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1.11.05•【文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开展中国科协主管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各有关出版单位:根据中宣部有关通知要求,中国科协将对主管期刊开展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由中国科协主管、刊发论文的所有期刊。

其中,重点核查全年发表论文数量在2000篇以上的期刊、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的期刊、近3年年检审读中涉嫌超范围发论文的期刊,以及刊期为半月刊、旬刊、周刊等出版周期较密的期刊。

二、检查内容(1)内容质量水平。

期刊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刊发的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相关要求;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等问题。

(2)出版资质情况。

期刊业务范围与其实际出版内容是否一致;期刊实际出版内容与出版单位办刊能力是否匹配;年发表论文数量与期刊编辑数量、把关能力是否匹配;期刊出版单位(含期刊编辑部)负责人和各级审校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要求;期刊负责人及采编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是否均在期刊出版单位或其上级单位。

(3)“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

期刊审校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是否均有明确意见和签字;审校单是否完整留档。

(4)经营合作情况。

是否存在期刊采编和经营业务未严格分开、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一号多刊”“一号多版”等违规行为;如果期刊被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其实际出版内容与数据库收录内容是否一致。

三、具体要求专项检查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主办单位应对照检查内容,全面组织所属期刊出版单位逐项进行自查,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切实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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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项目编号:
科普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部制表
2019年5月
项目申报与实施说明
1.本申报书是申报中国科协科普项目的依据,填写内容须实事求是,表述应明确、严谨。

相应栏目请填写完整。

格式不符的申请表不予受理。

2.每个申请项目单独填写项目申报书,同一申报书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视作无效。

申报书应为A4开本的计算机打印稿,报送一式3份。

3.“项目名称”须按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应确切反映项目内容和范围,不超过20个汉字。

“申报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封面页顶项目编号由中国科协项目负责人填写。

4.“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须由申报单位本级执行,严禁转包。

如需有关单位参与协作,请在申报书各相关部分中,写明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明确承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双方在任务分工、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利。

5.“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指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当具备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设施条件、制度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相关财务管理条件,如人员、机构、系统、制度等条件也须明确。

6.“项目经费预算”须按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工作需求详细填写,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与配套资金须分别编报,并详列测算依据。

不列支管理费,已有财政支持人员经费的单位,不列支固定人员工资类预算,并进行项目单独核算。

7.“经费支出预算表”,分工作任务表中,对项目工作对应发生的费用按照任务口径分别填写预算;分经济科目表中,仅填写计划列支费用的科目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表”的“测算依据”须对应支出内容和金额,详细列出测算的基础信息,如预算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次数项数、参与活动的人数天数、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各项费用算标准(如咨询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货物或服务单价等),以及预算标准的依据,如来源于相关具体文件的名称与规定内容、通行的行业或地区标准、市场询价结果等。

8.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计划中,项目起止时间须明确至“日”。

9.项目申报书填好后,加盖单位公章,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寄送至通讯地址。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中国科协有权要求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优化申报书内容,项目单位须相应修改完善申报书。

选定承担项目的单位根据相关意见修改的申报书是双方任务约定并盖章确认的前提基础。

10.申报书一经签订,不得随意调整工作或预算,若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在调整前专门向中国科协上报,具体、完整地说明调整的原因、工作内容、相关预算金额和内容等,经中国科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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