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科协发普字〔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协关于命名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决定科协发普字〔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提升社会化科普工作能力,中国科协启动了2021-2025年度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全国学会、各地科协等单位切实履行推荐单位职责,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注重指导和服务,展现出科普工作大联合大协作的良好氛围。
经过初评、终评和公示等程序,中国科协决定命名中国科学院北京纳米能源与系统研究所(Maxwell科学+)等800个单位为2021-2025年度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见附件),有效期至2025年。
希望被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再接再厉,不断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新时代科普工作模式转型升级,并围绕利用科普资源助推“双减”工作,积极对接学校课后服务需要,加强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宣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中国科协2022年3月30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6.26•【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21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中国科协决定组织开展2009年度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同时对已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意义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是科普基础设施的重要方面。
发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是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科普社会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打造科普平台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具体实践。
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和中国科协颁布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对我国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方针、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做出了总体部署。
大力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既是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也对提升我国科普能力、繁荣科普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全国学会和各地科协应积极推动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
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帮助科普教育基地发挥科普功能。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科普教育基地的影响力,引导公众参与科普实践,努力营造良好的科普氛围。
为科普教育基地争取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推动科普社会化。
中国科协将定期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和综合评估工作。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各类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围。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科协普函础字[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科协普函础字〔2012〕41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部(普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加强国家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发展,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2012年中国科协将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引导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开发科普展教资源,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二、考核内容(一)科普活动充分发挥各基地资源优势,创造性开展日常科普活动、特色科普活动和重大科普活动联合行动。
日常科普活动指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自主开展的日常性的展教活动。
特色科普活动指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活动。
重大科普活动联合行动指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围绕相同或类似主题开展的大型科普活动。
(二)工作成效科普工作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在本地区或本领域影响较大;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科普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等。
(三)条件建设拥有一定规模的专兼职科普队伍,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不断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科普活动经费有保障;有专门的科普活动场所。
三、实施步骤(一)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登录“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官方网站”(网址为:,以下简称“基地官网”),填写《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年度工作考核报表》(简称“年度考核报表”,见附件),上报年度科普工作总结。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0.03.03•【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认定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0]7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加强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动态管理,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中国科协组织开展了第一、二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综合评估工作。
经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等推荐单位对本辖区、本系统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测评,中国科协组织专家抽查,共有243个单位在综合评估中认定为合格,19个单位由于机构变动、挂靠单位改制、科普场所用途变更、单位搬迁等各方面原因,其基础条件、科普工作能力、科普工作效果等方面与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标准有较大差距,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为不合格。
根据《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中国科协现核准并继续命名“北京市气象台”等243个单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
其中,科技、文化、教育场馆类79个,社会公共场所类73个,科研院所类70个,生产设施类19个,其他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类2个。
对于“北京朝来农艺园”等19个单位,不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希望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进一步发挥科普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作用,不断完善科普基础条件,加大力度面向公众开放,积极开展科普活动,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应有的贡献。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科普活动中心:李春雨************(FAX)电子邮箱:*************.cn中国科协科普部:董操************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认定名单二0一0年三月三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2010-2014年)认定名单四、生产设施类(19个)五、其他类(2个)。
2023年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

2023年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认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普基地是指在科学文化普及和科学教育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场所,以展示科学成果、开展科普活动、提供科普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本认定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符合科普基地建设条件、参与申报认定的科普基地。
第四条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由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等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科普基地的认定评审由专家组织进行,并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科普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一)有科普活动场所,包括科普展览馆、科普实验室、科普讲座室等。
(二)有科普活动设施,包括展览设备、实验设备、讲座设备等。
(三)有科普活动载体,包括科普展览、科普实验、科普讲座等。
(四)有专业科普团队,包括科普人员、讲解员、科普志愿者等。
(五)有科普资源,包括科普文献、科普资料、科普实物等。
(六)有科普活动计划,包括科普展览计划、科普实验计划等。
(七)有科普活动效果,包括科普展览效果、科普实验效果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科普基地认定实行审批制度,具体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材料准备:科普基地申请认定单位应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基本情况介绍、科普资源清单等。
(二)申报材料提交:科普基地申请认定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给主管部门,并缴纳认定费用。
(三)申报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基本条件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
(四)评审组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五)评审通知: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通知申请单位参加评审会议。
(六)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评审组组织,对科普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听取申请单位的汇报和答辩。
(七)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组根据考察、汇报、答辩等情况,结合相关要求和标准,评定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科普基地的认定条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3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为做好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由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等领域机构兴办,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示范性场所。
包括以下六类:(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4.03•【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推进和规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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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09〕1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推进和规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各方面参加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展览馆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