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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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9•【字号】徐政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遏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不良行为,扶植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一)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要求,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到核定资质等级整个程序严格把关。

今后,凡在市区(不含贾汪区)申请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现金人民币。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制度。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严格进行资质年检,建设部门在进行企业的资质年检时,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注销资质;对连续两年经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可以申报资质升级;对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部门要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

(三)凡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参加资质年检,至2003年资质有效期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两年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设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

(四)被注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因存在严重问题而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年内申办开发企业的,不予批准其开办开发企业;问题特别严重的,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豫建〔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4〕14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审批权限自2015年1月1日起下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二)规范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执行。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可根据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情况,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并在证书上注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10]49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10]49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字〔2010〕49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晋建房字〔2001〕42号),现就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和审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一)申报材料1、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准备相关材料。

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清晰、有效、规范,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二)申报程序1、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应当在原资质满一年后逐级晋升。

2、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我厅提出申请(以申报日期为准,下同),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我厅提出申请。

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及时上报我厅。

二、资质审查(一)业绩审查1、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查:(1)申请核定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2018年11月1日全市房地产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严肃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置和化解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房地产行业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一)整治范围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

(二)整治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其中:一般性问题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确属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由责任单位向当地住建部门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批准同意后,整改期限可延长至2019年6月底。

(三)整治重点1. 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

(1)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交付使用;(2)交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履行和完善消防、人防、规划核实验收等相关手续,导致不能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3)开发商挤占挪用代收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4)开发商拖欠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5)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交房;(6)未达到预售条件或取得预售许可前,违规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7)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发生一房多卖、价外加价、捂盘惜售、提价销售等行为,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8)在销售现场、门店、网络等不同渠道,发布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就学、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等虚假房地产广告;(9)将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给经纪服务,或者故意向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投机炒房,谋取不正当利益;(10)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11)商品房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6•【字号】陕建发[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09]216号)各设区市房产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应就变更事项的原因和具体内容提交资质变更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复印验证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针对不同事项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变更事项核准表或登记表(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章程修正案。

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简历表。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三、企业类型变更。

公司变更类型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的,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改制材料。

四、注册资本金变更。

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增加注册资本的出具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证明,达不到原有资质等级注册资本要求的,予以降级。

五、注册地址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章程修正案。

新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住址跨市级行政区域变更的,企业变更报告需签署迁出地和迁入地市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变更材料由迁入地统一上报省建设厅变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荆政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荆政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一)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资质的,房管部门应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企业任职,或有房地产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的,不得计入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住建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试行建立涵盖全市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等行业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库。

房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托,全面推行网上审查制度,从严审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杜绝证书重复使用,严防假证、借证、串证等现象发生。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房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诚信等情况。

对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要求,或有严重不良经营行为的开发企业,坚决依照规定注销或降级;对综合实力强、运作规范、管理先进、业绩突出的开发企业,积极帮助晋升资质等级。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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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查及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申报材料1、申报暂定资质的,应当按照《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的要求及申报材料》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一)。

2、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住建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申报资质升级、定级、延期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二)准备相关材料。

4、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当按照《资质变更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见附件三)。

二、资质申报程序资质 监督检查 1、对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资质、暂定资质延期、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和变更资质证书信息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开发企业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管局审批。

3、暂定和四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资质证书。

二级和三级资质由市房管局复审后上报省住建厅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核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三、资质审查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发企业申报资料后,要从企业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开发建设项目、企业信用档案等情况以及申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核验章参考样式如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企业报表、项目手册、企业从业人员档案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一)项目备案管理。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建立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手册内容要求,记录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至项目竣工验收各个主要环节的主要事项,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管局根据开发企业开发经营业绩和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对开发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企业报送有关材料,开发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企业的业绩、信用情况等,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资质证书管理。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中,应当主动向公众出示资质证书。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审查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对无资质证书或持过期失效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资质证书到期且三年无业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在保留企业资质。

注销资质的企业,如有新的开发意向,可重新申请取得资质。

对于违规经营的开发企业,由各地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要公开曝光;问题严重的要按照规定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并通报工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

(三)、异地开发管理。

具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省内具有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应持下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房管局办理资质备案手续(每年资质监督检查时由各地汇总后上报市房管局归档):1、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审原件留存复印件);2、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存复印件);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审原件留存复印件);5、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审原件留存复印件);6、拟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审原件留存复印件);7、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的办公地点证明和办公电话(审原件留存复印件);8、在各地开发项目的有关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资料。

其原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公司人员统一调配文件,作为荆门公司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可凭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工作简历、任命文件和原公司劳动合同,办理人员备案手续(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要出具同意资质备案的意见函。

企业可凭其原资质证书和意见函办理相关手续。

持荆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荆门市以外地区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将异地开发项目情况和异地开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书面告知归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资质管理和业绩考核的参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的要求及申报材料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具备的条件:1、申报企业已取得用于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证明材料;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现金注册);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统计不少于1人(各类专业人员不得兼职)。

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请到荆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办事大厅房地产开发专区下载);(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审原件留复印件);(三)设立公司的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四)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企业任命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六)验资证明原件(附企业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存款证明);(七)投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八)现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鉴证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审原件留复印件),聘用人员属重复就业的,另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九)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十)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十一)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供上述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项文件: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注:材料按顺序统一规格装订成册。

;附件二:申报资质升级、定级、延期应提交的材料及条件申报一、二、三、四级和资质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四级及以下资质等级企业一式一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

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需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7、工程技术、财务、经营、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需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需具备的条件1、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需具备的条件l、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汁、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商品住宅销售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所需提供的资料一、企业名称变更1、房地产开发资质变更申请表(说明企业的性质、投资的主体是否发生变化);2、变更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三资企业需外经委批文);3、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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