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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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提供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业务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是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服务,满足税收法规、质量控制规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以及委托人要求的程度。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以注册税务师按照税收法规、执业准则和约定书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提高业务服务质量,应当体现在准则遵守和服务过程中,而并不是单指服务成果满足委托人的主观愿望。
第四条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执业质量控制度应达到的基本目标,是从业务层面提出的基本目标。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层面控制目标和更加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
第五条规则第六条确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应当通过制度中的具体要求体现出来。
第六条规则第七条明确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涉及的八方面内容,是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主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至少从上述八个方面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在设置管理组织时,应当考虑质量控制的要求。
如有可能,可以设立质量、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将其置于制度建设的核心地位。
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录用、辞退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不仅是质量控制制度制定者,而且是质量控制制度执行、培训者。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虽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项目质量的控制,但这并不减轻、更不替代项目负责人对服务结果质量承担的最终责任。
项目负责人仍然是服务结果质量最终责任人。
第九条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二篇)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代理记账是指企业委托专业会计机构或个人,进行企业财务会计、报税、财务分析等工作。
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委托代理记账,来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提高效率。
然而,代理记账工作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制度,以确保代理记账的质量和合规性。
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对相关档案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一、档案的基本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体系,包括档案的存储、整理、传递等环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保密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的财务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3. 时效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的财务信息,确保代理记账工作的时效性。
4. 独立性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处理客户的财务信息时保持独立性,不受他人的影响并依法履行职责。
二、档案的分类与归档1. 档案的分类:代理记账机构应将档案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分类,包括财务会计档案、税务档案、人事档案等。
2. 档案的命名:代理记账机构应对每个档案进行命名,并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命名,以方便后续的查找和管理。
3. 档案的归档: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时间顺序将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三、档案的保存期限1. 财务会计档案: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档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会计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 税务档案: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税务法规定,保存税务档案的相关材料和报表,保存期限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决定。
3. 人事档案:代理记账机构应保存雇员的人事档案,保存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和企业政策决定。
四、档案的保管和传递1. 档案的保管:代理记账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室,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可靠,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和损坏。
2. 档案的传递:代理记账机构应确保档案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档案的遗失和泄露风险。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税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师行业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事务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等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决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事务合伙人会议由所有事务合伙人组成,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和事务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对事务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由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组成,负责对税法新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指导税务师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选拔和晋升机制,为有能力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客户的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保存客户的业务资料,保障客户的隐私。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章程(草案);(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出资人协议书;(五)出资证明;(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执业规范,对其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税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税务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