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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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国务院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绪论:近几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专利申请量不断增加,专利代理业务也相应蓬勃发展。
为了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中国专利局制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并制定实施细则,以明确评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一、评定的目的和意义二、评定的指标1.团队实力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人员结构、专业背景、职业素质等进行综合考察,团队实力是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2.办件质量和效率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件质量、受理及处理时间等进行综合评估,办件质量和效率是评定的核心指标之一3.项目管理能力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客户需求的理解、项目组织和协调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
4.服务质量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态度、沟通能力、客户满意度等进行评估,服务质量是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三、评定的程序1.申请2.材料审核评定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性质、专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等。
3.现场考察评定机构将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主要考察团队实力、办案质量和效率、项目管理能力等。
4.评定结果公示评定机构将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5.异议处理申请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定结果提出异议,评定机构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并作出相关调整。
6.等级评定证书颁发评定机构将对评定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颁发等级评定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评定的等级和有效期五、激励政策为了进一步激励专利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评定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包括:1.享受相关荣誉和宣传;2.提供优先申请权和优先审查权;3.获得相关资金和项目扶持;4.参与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等。
六、监督和管理评定机构将对专利代理机构执行等级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处理并取消相应等级评定。
结论: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推动专利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XX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XX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XX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做优做强,助推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守法合规情况和在XX区开展执业服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记录、评价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全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服务活动的管理,局行政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一章评价对象第四条绩效评价对象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或备案,在XX区中介超市备案,并参加上一年度XX区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和指导性的原则,采用打分制结合一票否决制进行。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规范执业手续:机构各类证照及从业人员资质齐全且合法有效;严格履行合同,不超出范围执业,不侵犯商业秘密,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二)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三)提升执业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七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采用百分制结合加分项,依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二)存在出租代理资质行为的;(三)泄露委托人代理内容的,或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成重大损失的;(四)专利代理机构或其代理人受到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等行政处分或行业惩戒的;(五)超出范围执业、不正当竞争等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六)机构或机构从业人员因代理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七)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专利分级管理制度

专利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管理行为,提高专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级部门专利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专利管理是指针对公司内部自主研发的专利进行分级管理和保护,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公开、维持、转让和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在专利管理过程中,各级部门应当遵循“保护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原则,促进专利的实质审查、及时推进专利申请工作,为公司取得专利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服从公司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专利的战略地位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专利管理等级。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利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办公会议主任负责,在公司内负责具体执行专利相关工作的领导任命专利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以保证专利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各级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专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各级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技术发展情况,确保公司专利布局与市场需求的一致性。
第九条各级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专利管理流程和工作条例,规范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等操作,确保所有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高处理效率和效果。
第十条各级部门应当严格保护公司专利资料和专利权益,加强保密和安全管理,防止泄密和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专利动态,保持专利信息的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专利权的有效维护。
第十二条各级部门应当加强与专利代理机构、法律部门等外部专业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专利管理工作的分级和分类第十三条根据专利的领域和实质内容,各级部门应当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不同类别。
第十四条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各级部门应当确定不同的管理级别和管理办法,确保专利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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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11/T 1182-2015)地方标准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委托市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实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11/T 1182-2015)的工作。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分为五个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依法成立并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项目、运行管理、办公场地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对专利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证明:(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四)税务登记证;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知识产权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二)业务部门主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背景;(六)其他工作人员持有从事岗位所需资格证书;第六条参与评定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2年,2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5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3人。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
第七条参与评定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3年,2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1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4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
第八条参与评定A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5年,3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2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8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5人。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并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有公司网站。
第九条参与评定AA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5年,3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3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10人。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15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00㎡,并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有公司网站。
第十条参与评定AAA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础要求:(一)成立满5年,3年之内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质量事故;获评AAAA级专利代理机构1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应少于50万元人民币,或净资产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应少于15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工作团队的人员不应少于30人;(四)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300㎡,并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有2种以上文字版本的公司网站。
第三章评定组织第十一条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组建评定组织。
第十二条评定组织负责建立专家库,专家工作组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工作组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专家库成员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在专利行业从业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利工作经验;(二)掌握本行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最新标准工作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四)热衷促进行业发展相关工作;(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六)身体健康,有完成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三条专家库成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规范》;(二)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申请条件、基本要求和具体评定指标;(三)专利代理机构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第十四条专家工作组在评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其职责如下:(一)审核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材料;(二)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评审;(三)参与其他评定组织指定的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工作组由评定组织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指定成立,并于评定工作结束后解散。
专家工作组的数量根据参与等级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量来确定。
第四章评定内容第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及其环境、规章制度、专利代理服务、客户服务和其他六个方面。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具体评定内容包括:(一)专利代理机构人员数量;(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持有情况;(三)专利代理机构人员学历及参与培训情况;(四)专利代理机构中专业骨干比例,如中层以上负责人从业年限、从业3年或5年以上专业骨干在代理人中的占比等。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及其环境”具体评定内容包括:(一)经营场所面积;(二)专利代理机构基础设施情况,如是否有明显的公司标识、是否有服务网站、是否有客户接待洽谈区域、是否配备工具书、停车便利状况等;(三)经营场所环境,如满足基本办公需求情况、是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书(包括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服务场所布局及卫生状况等;(四)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交通状况,如机构所在地是否位于主要街道、附近公交或地铁便利程度等。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具体评定内容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包括有无管理制度、员工对管理制度知晓率、有无岗位说明、员工对岗位说明知晓率、有无服务流程及规范、员工对服务流程及规范知晓率、有无客户服务评定和投诉机制、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保留年限等。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服务”具体评定内容包括:(一)能够提供服务项目的种数;(二)营业收入情况;(三)主营业务所占比例情况;(四)专利申请代理数量;(五)专利申请代理质量,如专利申请补正率、专利代理人人均年代理量状况;(六)高端服务项目开拓情况;(七)流程管理情况,如有无流程管理规定、有无专人负责流程管理、有无案件档案管理规定、是否使用流程管理软件、有无自动化网络办公系统等;(八)国内服务情况,如国内客户数量、国内客户在总客户数量中的占比等。
第二十一条“客户服务”具体评定内容包括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状况、长期客户占比等。
第二十二条“其他”反映专利代理机构的其他能力水平,具体评定内容包括:(一)学术水平,如发表刊物、创办机构内部刊物、出版论著等;(二)参与公益服务情况,如机构是否参与公益服务、是否组织公益服务、公益活动覆盖率等;(三)获得荣誉情况,包括机构或员工获得的市级及以上的荣誉;(四)加分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有无风险防范机制、是否通过国标推质量管理体系、业务拓展方面成绩是否突出、特色业务开展方面成绩是否突出、有无重大贡献行为。
第五章评定程序第二十三条凡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可自愿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评审材料,由评定组织负责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四条专家工作组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时,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三)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管理;(四)对不适宜公开内容严格保密;(五)评定与专家工作组有利益关系的专利代理机构时,专家工作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专家工作组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对所有申请等级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书面评审;根据工作需要,评定组织指派专家工作组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工作组评审后提出评审意见,提交评定组织;评定组织审核批准后,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应在公示期内可向评定组织提出申诉,申诉应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申诉缘由、证明文件等;评定组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评定组织发现,取消其当年等级评定结果,并取消下一年度等级评定资格。
第六章申报时间和材料第二十八条评定组织每年定期组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三)财务报表资料;(四)在职人员花名册;(五)其他资料。
如客户评价表,机构荣誉证书、参与公益服务证明文件,创办刊物样本等。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
纸质版材料需符合评定组织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标志设计与管理第三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等级标志由文字“北京市专利代理机构等级”和英文字母A的数量表示。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的评定等级标志由评定组织确定。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等级标志由评定组织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等级评定后,由评定组织授予相应等级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等级标志使用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受到相关部门惩处,或给委托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时,评定组织可根据情节进行处理: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等级标志、取消等级标志;被取消等级标志的机构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评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等级标志有效期为3年,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标志使用有效期满不重新提出评定申请的,不应继续使用等级标志。
第三十六条在标志有效期内,专利代理机构应接受评定组织年度抽检。
标志使用期满申请复评仅需提交评定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经过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注销评定等级,但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评定组织,评定组织撤销等级标志。
第八章费用第三十八条申请等级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需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专家费评审费用支付标准为:根据机构申报情况,评定组织可对专家评审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参与评级并获得相应等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应缴纳等级标志制作管理费用,等级标志的制作管理费用为会员2000元/年,非会员3000元/年。
等级标志制作管理费用应根据实际制作管理的成本进行年度调整。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专利代理人协会2016年5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