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构_评新_民事诉讼法_第170条_许方钱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构——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许方钱一、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实践状况(一)发回重审案件数相对稳定,发回重审率稳中有降从图1的2002-2011年我国民事二审审结案件数与发回重审案件数的折线图可以看出,①在二审审结案件数方面,2002-2009年,呈上升趋势,其中,2007-2009年,上升幅度明显;2009-2011年,略微下降。
在发回重审案件数方面,虽有浮动,但相对稳定,变化幅度不大。
从两者变化的趋势可以直接反映出我国民事二审的发回重审率在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如下文图2所示。
图1 2002-2011年我国民事二审审结案件数与发回重审案件数(件)在此10年间,我国民事二审审结案件总数为4607619件,年平均结案数为460762件,发回重审案件总数为314159件,年平均发回重审案件数为31416件,平均发回重审率为6.82%。
(二)事实瑕疵为发回重审的主要事由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发回重审事由仅为“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三种,前两种为事实瑕疵,后一种为程序瑕疵,但实践中发回重审的理由却可谓五花八门,甚至包括“适用法律错误”。
②虽然无法从司法系统公布的相关数据中直接计算出我国因事实瑕疵发回重审的案件数占所有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比例,但从现有的相关数据来看,因事实瑕疵发回重审的案件数占了所有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大部分。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① 本文图1与图2的数据均来自2002-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
② 如“龙飞翔诉谢宏言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该案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继而发回重审。
参见吕鸣:《论发回重审》,湘潭大学2007年优秀毕业论文。
院曾对该市2008年、2009年以及2010 年三个年度的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状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单就一审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案件数,便占了该院全部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62.34%;①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该院部分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评查,因事实瑕疵发回重审的案件数占全部发回重审案件总数的71%。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哪些

第⼆审程序的审理⽅式有哪些第⼆审程序的审理⽅式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听取其他当事⼈、辩护⼈、诉讼代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这⼀条款规定了第⼆审法庭审理的⽅式有两种:⼀是开庭审理;⼆是讯问调查式审理。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第⼆审⼈民法院审判⼈员在上诉⼈、检察⼈员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审理案件的形式。
采⽤这种审理⽅式的⼆审案件的范围主要是:(1)抗诉案件;(2)重⼤、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的案件;(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不宜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4)贪污、受贿案件;(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和涉及原审判⼈员违法乱纪的案件;(6)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当庭进⾏质证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审⼈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到案件发⽣地或原审⼈民法院所在地进⾏。
开庭审理时,除参照第⼀审程序进⾏外,还要依照下列程序进⾏:1.⼈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和应当要求⼈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必须在开庭10⽇以前,通知⼈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上诉⼈要求委托辩护⼈的应当允许。
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上诉或者⼈民检察院只就⼀审法院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也应当允许其他被告⼈委托辩护⼈。
2.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审判员宣读第⼀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后,由上诉⼈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应当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在上诉案件中,应当先由上诉⼈、辩护⼈发⾔;再由检察⼈员及对⽅当事⼈发⾔;在抗诉案件中,应当先由检察⼈员发⾔,再由原审被告⼈及其辩护⼈发⾔;既有上诉⼜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员发⾔,再由上诉⼈和他的辩护⼈发⾔,依次进⾏辩论。
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的条件

刑事案件⼆审书⾯审理的条件法院对于审理再次上诉的案件可以有两种⽅式,⼀种是直接审理另⼀种是书⾯审理,那进⾏书⾯审理有什么条件?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事案件⼆审书⾯审理的条件书⾯审理指的是上诉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直接传唤有关诉讼参与⼈到庭,对案情不直接进⾏调查,只审查原审上报的案卷材料便作出裁决的⼀种审理⽅法。
反之,凡是要传唤有关诉讼参与⼈到庭或直接进⾏调查才作出裁决的,叫做直接审理。
我国是⽆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律是⼴⼤⼈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打击敌⼈,惩罚犯罪,保护⼈民,保卫社会主义⾰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武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法律同反⾰命分⼦和其他刑事犯罪分⼦作⽃争;另⼀⽅⾯还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百三⼗四条规定:“第⼆审⼈民法院应当就第⼀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法律进⾏全⾯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份被告⼈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审查,⼀并处理。
”这些规定说明我国法律对审理上诉案件是⼗分慎重的,是充分保护⼈民利益的,它同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审”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于⼆审案件的审理形式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只在第⼀百四⼗⼀条中指出,第⼆审⼈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审程序专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审程序的规定进⾏。
按照第⼀审程序的规定,⼈民法院审理第⼀审刑事案件是必须实⾏直接审理的。
条⽂的这种“参照”规定说明,第⼆审⼈民法院审判上诉讼者抗诉案件时,不⼀定都要采取直接审理的形式。
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书⾯审理。
就是进⾏直接审理的案件,也不⼀定全部实⾏⼀审的程序。
例如可以只传唤某些诉讼参与⼈到庭对某⼏项事实(不是全部事实)进⾏调查,或者只提讯被告⼈进⼀步听取上诉理由等等。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第⼆审案件必须采⽤的审理形式,当然不存在由于没有采⽤某种审理形式便违反了诉讼法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班级 _ 姓名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计40分)1、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答: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特点加以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菇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二、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与径行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即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三、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四、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可以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因此,调解也是第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
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制作调解书,同时,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

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调研正文中级法院独任审理二审速裁案件工作机制研究推进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是我院结合院情实际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加快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重大变革。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
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
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在2019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立”,随后,各试点法院纷纷开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我院亦在其中。
自2019年7月成立以来,我院速裁审判团队以15名员额法官组成5个速裁合议庭,一年内审结了民商事案件5652件,行政案件361件,占同期同类案件结案量的41.35%,将二审案件审理周期缩短至平均结案周期不超过10天,人均结案335件,是后端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74倍。
但掣肘速裁审判效率的因素仍然存在,突出的一点在于大量案情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程序简单的案件,需要经过助理—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的三重讨论研究,稀释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能,削弱了速裁效果,成为制约我院速裁审判事业发展的一大问题。
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细化了试点改革的各项内容,并明确分工安排、实施步骤等。
2020年3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文件》,以配套文件形式对试点改革涉及的五项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细化和规定。
刑事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刑事审判第⼆审案件的审理⽅式是怎样的我国对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两次审理就会终结,当事⼈就算对⼆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也不能提起上诉,那么刑事审判第⼆审案件的审理⽅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审判第⼆审案件的审理⽅式是怎样的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听取其它当事⼈、辩护⼈、诉讼代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审⼈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地或者原审⼈民法院所在地进⾏。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条在第⼆审程序中,被告⼈除⾃⾏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审辩护⼈或者另⾏委托辩护⼈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或者⼈民检察院只就第⼀审⼈民法院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它同案被告⼈也可以委托辩护⼈辩护。
第三百⼆⼗⼆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第⼀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宣读第⼀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或者辩护⼈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或者辩护⼈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辩护⼈发⾔,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发⾔;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发⾔,后由被告⼈、辩护⼈发⾔;既有上诉⼜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发⾔,后由上诉⼈、辩护⼈发⾔。
刑事诉讼中的⼆审是终审吗⼀般情况下,适⽤第⼀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法律效⼒的裁判;适⽤第⼆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法律效⼒的裁判,当事⼈不得提起上诉。
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审终审制的例外。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

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二审法院自己审?这个不是一两句话说的清的,不过事实不清的一般发回重审,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就直接审了!二审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攻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吗?近来,为了清理积案,消除“超期羁押”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出了《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这两个通知都对案件发回重审制度进行了严格地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
”这一规定据称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二审人民法院反复发回重审,导致案件在人民法院久拖不决、迟迟不判。
最高司法机关为防止这一现象而制定了此规定。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限制性司法解释。
对于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利的解释当然是一种积极的、值得肯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一解释却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诉法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怎么样规定的吧。
刑诉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

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民事诉讼二审,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定违法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所以,通常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再有陪审员。
既然组成合议庭,法官人数就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不能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然而,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这一规定正在被逐渐突破,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其法律依据,就是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原则上还是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例外情况,也就是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1.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2.不服民事裁定的。
所要注意的是,并非以上两种情形下都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即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
在满足这个前提条件下,上述两类案件二审才可以由法官独任审理。
事实上,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是在一审程序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
对于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上诉的民事裁定只有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不予受理裁定。
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上述三类裁定,二审也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最后要明确的是,上述两类案件的二审程序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故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的普遍适用效力。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目前只是在指定的试点法院施行,故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办法规定的试点地域的特定法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
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
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
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
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
三、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
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
括:
第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第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后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二审简介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