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规定的调研调查报告
法律调查报告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编号:XX法民初[2021]第XX号案件时间:2021年6月1日案件地点:XX市XX区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双方相邻而居。
2021年4月,李某某在自家庭院内搭建了一座小木屋,用于存放杂物。
在搭建过程中,李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占用张某某的土地。
2.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占用其土地后,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拆除木屋并恢复原状。
然而,李某某置之不理,双方关系因此恶化。
3. 2021年5月,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的木屋拆除。
李某某发现后,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损失。
4.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其拆除木屋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其房屋、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对被李某某占用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物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侵犯了张某某的物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拆除木屋,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鉴于李某某的侵权行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调查结果1. 通过调查取证,证实李某某在搭建木屋过程中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侵犯了张某某的物权。
2. 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拆除木屋,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鉴于李某某的侵权行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 通过调查取证,证实李某某的木屋拆除后,无法恢复原状,给李某某造成了实际损失。
二审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探讨

二审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探讨莫宗艳一、文书送达效率制约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到将原审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期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待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需花费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实践中如用邮寄方式送达往往所需时间更长),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情况还是一无所知,并且在实践中这段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理期限以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理期限内,不能归责于一、二审法院,却严重地影响到审理的期限。
因此,对这一作法应改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并收取上诉费后无需等待被上诉人答辩,就应将案卷和证据立即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进行收取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的工作,这样,就能使法院移送案件的工作在收取答辩状期间内进行,而无须待收到答辩状后才开始移送,尽量减少法律文书滞留原审人民法院的时间,且能使二审人民法院尽快熟悉案情,尽快审结案件。
另外,制约文书送达的效率还涉及到“公告送达”的问题:首先,从公告送达的期限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设想某一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而需公告送达,并且又历经一、二审的案件,那么,一、二审程序中需送达起诉状、一审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二审开庭传票、二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果每一环节均公告送达。
那么一、二审审理期限势必很长,规定审限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应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公告的,往后的各环节均不再予以公告,以免因公告而拖延诉讼时间;其次,从公告送达的方式来看,公告送达消息主要登载在《人民法院报》等法律专业报纸上,而《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行量有限,且定期公告专版同时有几百条公告消息,很难引起人们的注意,背离了公告送达的初衷,意义不大,因此,公告送达应着重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及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的方式,其效果较为明显。
民事审判 调研报告 人大

民事审判调研报告人大民事审判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意义本次调研主要目的是了解当前民事审判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民事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调研对象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律师和相关专家等人士。
调研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的地方法院。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1. 民事审判流程根据调研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的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都执行了法定的审判流程,包括立案、庭审、判决等环节。
但也有一小部分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程序瑕疵的现象,未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理,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2. 审判质量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质量表示满意。
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做到了公正、公平和及时。
但也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质量表示不满,认为审判结果不公平或者审判时间过长,这可能与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的主观预期不一致有关。
3. 审判公开和公正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都积极推进审判公开,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但也有少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杜绝。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审判流程和效率一些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程序瑕疵的现象,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规范,确保审判流程的合法合规;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审判效率,减少案件积压。
2. 审判质量在审判中要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确保审判结果公正、准确。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意见,兼顾各方利益,避免评判过于主观和个人化。
3. 审判公开和公正加强对审判公开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公开的重视和了解;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避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4. 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机制的建设,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如调解、仲裁等方式,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关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民事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解决纠纷方式,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民事调解案件仍然存在着无法及时得到执行的情况。
为了了解调解案件的执行情况,促进调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本次调研将对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首先以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调查对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相关数据。
同时,还进行了实地走访,与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交流,深入了解民事调解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调研结果1. 调解案件执行机构和人员根据统计数据,在调解案件执行过程中,主要执行机构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为法官。
其他执行机构如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参与度还比较低。
2. 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率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调查数据显示,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率为80%,即80%的调解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能够很好地得到执行。
这一数字说明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但仍然有一部分调解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执行,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3. 影响调解案件执行的原因综合调查结果和实地走访情况,调研人员认为影响调解案件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缺乏执行力度。
部分执行人员对调解案件执行工作缺乏重视,执行速度慢,效率低。
(2) 执行成本较高。
一些执行工作需要费用如公告、查封、拍卖等,但执行成本高以及执行程序繁琐,导致执行工作进展缓慢。
(3) 法律意识不强。
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调解案件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调解协议无法得到执行。
(4) 其他因素。
如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执行难缺乏维权机制等,也是影响调解案件执行的重要原因。
四、调研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本调研报告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执行力度。
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对调解案件实行“双轨制”,优先保障调解案件的执行权。
判决执行调研报告

判决执行调研报告判决执行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判决执行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判决执行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判决执行制度,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判决执行工作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本次调研主要采用文献查阅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首先,我们对相关的法律文件、法规以及判决执行相关研究进行了详细的查阅,从理论上了解了判决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其次,我们走访了多个地区的法院和判决执行机构,与相关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实际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调研结果和分析1.判决执行的现状根据我们的调研,判决执行在我国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行案件的执行率相对较低,仍有一部分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执行期限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些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执行,造成当事人利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影响司法公信力。
此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诉讼费用较高和执行成本较高的问题也是制约判决执行的因素。
2.问题原因分析造成判决执行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力度不够,导致执行率低下。
执行机构的人员和财力资源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判决无法得到及时执行。
二是执行程序繁琐,导致执行时间较长。
执行程序过于繁琐,审查标准过高,导致执行期限无法保证。
三是执行成本高,使得一些当事人无法承担高昂的执行费用,影响判决的有效执行。
3.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了完善判决执行制度,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强执行力度。
增加执行机构的人员和财力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
二是简化执行程序。
简化执行程序,减少审查环节,缩短执行时间,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三是降低执行成本。
减少执行费用,为无力承担执行费用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帮助,保障判决的执行。
四、结论判决执行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1)为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施行情况,江苏、广东、贵州、新疆四家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民诉法实施1年多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四地的地域分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新民诉法实施的实际状况。
一、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的基本情况收、结案基本情况总体上看,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以后,随着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和基层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总体呈下降的态势,如20XX年1-10月,全国共新收101175件,同比下降%;全国法院新收各类再审案件总体呈上升的态势,如20XX年1-10月,全国共新收3,1936件,同比上升%;各级法院做了大量息讼稳控工作,信访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
各地高级、中级、基层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收、结案数量正如当初预料的一样,呈现不同的态势:高级法院呈现井喷式增加,如江苏上升5倍,新疆上升近10倍;中级法院有升有降,总体比较平稳,但再审案件数比例明显增多;基层法院呈现普遍下降态势,并且基层法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数的下降幅度明显高于中级法院。
对高、中、基层法院的影响1.对高级法院的影响由于民事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的急剧上升以及审查要求的提高,各地主要采取三项应对措施:一是调整级别管辖。
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的通知,下压一审案件管辖权,大幅提高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争议标的,高级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减少二审案件数量,使得高级法院将主要审理一、二审案件转向主要审查、审理申请再审以及再审案件;二是增配相关机构和人员。
如江苏、新疆分别增设立案二庭和审监二庭,广东增设立案二庭。
多数高院还在本辖区下级法院选调部分法官或抽调法官集中办案;三是全院动员集中办案。
从事民事审判的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等部门以及有审判职称的在综合部门的人员,均承担一定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如广东将该类案件分流到四个民事审判庭审查。
民事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通用12篇)

民事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篇11. 明确了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范围:包括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及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我们理解,对于律师而言,只要代理案件的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即可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体现律师工作的积极价值。
3. 明确了类案检索报告的呈现内容要求:类案检索报告应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这是最高院对法官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的规范要求,也应当成为代理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参照的文本模板。
4. 强调了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5. 明确了代理人提交案例法官的回应方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民事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篇2本案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在这件案件中,砖厂利用死者家属急于安葬亲属的心态,匆忙达成调解协议,客观上表现了当事人双方利益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篇3法律检索是法律执业者的基础技能。
在指导本所实习生学习法律检索时,笔者发现实习生们制作的检索报告格式五花八门、内容杂乱、结论经不起推敲。
经检验,发现主要原因在于检索报告的格式没有固定。
检索报告格式不固定,就容易出现检索目的偏移、检索信息疏漏等问题,导致检索做无用功、检索结论也不能作为参考依据;而若固定了检索报告的格式,那么所制作的检索报告就显得有板有眼了,即使出现了问题,也较易发现是在哪个环节发生。
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情况汇报

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情况汇报
近期,我们对法院民事审判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研,旨在全面了解当前法院民
事审判的情况,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经过调研,我们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和建议。
首先,我们发现在法院民事审判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案件的审理
周期较长,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公正,缺乏法律依据和逻辑推理,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法院应当加强审判效率,优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其次,我们发现了一些值得肯定的地方。
例如,一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注重调
解和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外,一些法院在审理复杂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针对这些优点,我们建议其他法院可以借鉴其经验,加强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最后,我们对法院民事审判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建议法院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提高审判水平和效率。
其次,建议法院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
最后,建议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我们对法院民事审判的调研得出了以上结论和建议,希望能够为法
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我们将继续关注法院民事审判的情况,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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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的调研报告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组一、我省二审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的分析(一)从年度数据的纵向对比来看,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均呈递减趋势。
2000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改判率为27.34%(7423件),到2007年降低为19.68%(9706件),年均递减率为0.96%。
2000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为4.55%(1229件),到2007年降低为1.92%(947件),年均递减率为0.33%。
图一:2000年至2007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改判率的变化图二:2000年至2007年全省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的变化(二)与全国同期数据横向比较,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审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发回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当。
从2000年至2007年,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相比,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高出近五至六个百分点,二审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率低近五至六个百分点。
图三:全省和全国二审民事案件改判率对比图四:全省和全国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对比(三)与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省份的同期数据比较,我省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明显偏高。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类似的江苏、浙江、北京、上海等地相比,近年来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发回率均未超过15%,远低于我省20%至30%的改判发回率,如上海法院的二审改判发回率在2004年为6.7%,2005年为6.8%,2006年月为7.3%。
(四)与各中院数据比较,省法院二审民事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明显高于各地中院。
2004年至2007年,省法院民一庭共审结二审案件1543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34.15%、12.90%。
2005年至2007年,珠海中院民一庭共审结二审案件3314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9.84%、1.18%。
2005年至2007年,东莞中院民一庭共审结二审案件9146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2.79%、0.79%。
深圳中院民一庭2007年共审结二审案件3518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6.35%、3.07%。
(五)从改判发回的理由及比例来看,二审民事案件改判发回的主要原因集中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
根据我省各中级法院的统计分析,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主要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过程中出现新证据;遗漏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等,其中大部分涉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问题(见图五、图六)。
图五:2007年珠海中院民一庭改判理由及所占比例图六:2007年珠海中院民一庭发回重审理由及所占比例二、二审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未被充分尊重,随意改判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据一些中级法院统计分析,因非法定原因被改判的民事案件占二审改判案件的比例较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改判是由于二审法官和一审法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责任划分及经济损失承担比例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
对于上述问题,虽然一审法官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价值取向以及公序良俗,裁判结果也没有显失公平,但二审法官对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全不尊重,直接根据自己的认知进行改判。
(二)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标准特别是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的标准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发回重审权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
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标准有两个方面:即事实证据上的理由和程序上的理由。
事实证据上的理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由于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型的案件,个案事实也不尽一致,且法官的思维方式、认证能力又存在差异。
案件事实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清”,证据举到什么程度方算“足”?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完全由二审法院决定。
至于程序上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较多,但《民事诉讼法》未对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予以列举,只是限定了一个“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条件,至于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否到足以发回重审的程度,不同的法官往往有不同的判断标准,甚至可能将其随意化。
正是由于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规定模糊,赋予了二审法院极大的自由决定权,只要二审法院想发回,则不难找出理由。
甚至有的法官借自由裁量之机而滥用程序权力,导致发回重审程序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不仅让当事人莫名其妙,也使下级法院无可奈何,有损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主要存在以下情形:1、将客观上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案件发回重审。
由于一些案件的事实本来就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或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作出处理,但是二审法院却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将二审可以直接补充查明有关事实的案件发回重审。
一些案件的一审判决虽然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但二审法院在完全能够补充查明的情况下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因证据采信问题发回重审。
一些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主要原因是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对证据的审核判断存在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本来可以自己对证据进行审核判断,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但二审法院仍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例如在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与珠海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二审法院主要以一审法院否定收款收据的证明力依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但在重审时,当事人基本没有提交新的证据,重审仍要以原有的证据为基础进行审理。
4、将必须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案件均发回重审。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是查明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鉴定必须在一审进行,故二审法院为查明相关事实,依法可以在二审过程中进行委托鉴定。
但在一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以必须对讼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5、存在技术性发回重审的现象。
上诉案件大多是双方矛盾比较尖锐,案情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也比较高,尤其在现今司法审判环境中,法院审判工作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
因此,对于疑难复杂、矛盾尖锐或受外界关注较多的案件,二审法院或法官为了避免自身受到这些因素的牵连,借助民事诉讼法有关发回重审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况,将发回重审当作缓冲手段,随意将案件发回重审,将矛盾再次推向一审法院。
6、存在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二审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有些案件因各种原因被多次发回重审,如黄传棠与珠海通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三)二审法院的裁判标准不统一。
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如对于夫妻一方单独转让夫妻共有股权的效力问题,省法院民二庭在处理马丽斯与马国桃等股权转让纠纷时认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特别授权单独转让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为无效,但在此后处理蔡月红与麦赞新、李炳股权转让纠纷时,又认为夫妻一方不能以未取得另一方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而认定有关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四)二审发改未说理或未充分说理。
在一些二审改判的判决中,对于改判原因没有充分说理,且改判理由没有针对性,很难令一审法官信服。
一些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裁定只是笼统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并未明确指出哪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更不附发回重审的内部函,使重审案件的承办法官很难处理,如(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裁定。
(五)二审法院的司法政策、法律理解等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地传递至一审法院,导致二审改判率的增加。
由于一、二审法院对法律适用标准的沟通途径有限,二审法院对于一些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批复及典型判决无法及时使一审法院法官知晓,导致一、二审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从而导致一些一审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甚至发回重审。
三、完善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标准的建议与对策不必要的二审改判及发回重审现象的大量存在,不仅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而且直接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既存的社会矛盾,引发涉法的申诉上访。
因此,对于目前我省过于宽松的二审改判标准,实有必要进行合理的限制,从而切实改变我省二审改判发回率偏高的局面。
而且,目前合理限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在我省法院系统也具有现实可能性。
一方面,从客观条件上看,随着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我国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在普遍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不应存在很大的分歧。
另一方面,从主观条件上看,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展,我省基层法院特别是中级法院法官的学历层次、职业技能已大幅度提高。
在一、二审法院法官法律素养、实务经验的差距逐步缩小的情况下,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范围不应过大。
在主客观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我省法院应尽快重建二审改判标准,并逐步将我省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率控制在15%以内。
(一)完善二审改判标准的价值目标诉讼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只有真正建立兼顾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二审改判机制,才能保证二审改判及发回重审的具体操作不偏离立法的初衷,才能避免目前二审改判及发回重审中所存在的各种弊端,使二审改判及发回重审制度真正实现上级法院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程度保护的目的。
二审改判标准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司法公正,并实现同类项案件同类处理。
法律设置二审终审的制度,是为了实现司法纠错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双重功能。
如果上下级法院之间一团和气,从而达到一、二审都一致,那么二审就毫无意义,二审程序可能被虚置,所以一、二审不一致是正常现象。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二审改判的标准应确定统一,并在二审法官中形成一致认识,减少二审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避免选择性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性,否则相同的案件有的发回重审,有的改判,那么改判的案件争议会很快得到解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多一个环节才能了结,对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显然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
同时,诉讼活动的首要目的是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二审改判标准必须要突出效益价值,注意诉讼成本,应当以最小的诉讼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产出。
发回重审制度引发的诉讼过程拖沓冗长的弊端显而易见,导致诉讼周期过长,而诉讼周期过长会带来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造成当事人私人成本的增加,二是造成法律秩序的不稳定,过长的诉讼周期会削弱当事人求诸诉讼的动机,损害法律秩序的威望以及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审理全盘否认一审判决的过程和结果,它使一审的工作归于无效,因此发回重审是高代价的修缮。
发回重审作为二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一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