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拟印发稿)
考务人员管理及工作规范(模版)

考务人员管理及工作规范(模版)
第一条考务人员是指评价组织内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包含考场负责人、考务管理员、监考员等。
第二条考场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1、协调和组织认定考核现场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2、培训和选派使用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
3、检查考场安排和布置情况;
4、监督其他考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5、处理考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考务管理员主要职责有:
1、组织考生报名;
2、协助考场负责人安排监考员、机房管理员等;
3、布置试室,张贴考生名单;
4、公布认定考核规则和考场相关信息;
5、检查设施设备;
6、保管试卷,检查试卷清点和封装情况;
7、汇总并核对考场记录表和考生签到表;
8、证书办理,考务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
第四条监考员主要职责有:
1、领取、发放、回收、清点、封装指定试室的试卷;
2、负责指定试室的监考工作,维持试室的正常秩序;
3、处理试室内的违纪情况;
4、汇报并按指示处理认定考核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组织考生签到并填写考场记录表,记录监考情况。
第五条考务工作人员按实际工作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评价规范的相关要求配比。
第六条考务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相应的证卡。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6.04•【字号】鄂教委[2000]001号•【施行日期】200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教委〔2000〕001号)各市、州、县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近几年来,教育部、省政府和我省教育部门十分重视加强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省教育考试院相继开展了“’98考风考纪年”活动、考风考纪专项治理活动,今年又推出了创最佳考区的活动。
经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全体教育考试工作人员的努力,我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考风考纪明显好转,受到教育部的肯定。
但是,目前我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及考风考纪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区域和薄弱环节。
个别考点仍存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的现象,考试夹带、请人代考、冒名顶替上学等违纪舞弊行为也时有发生。
最近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良好声誉。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意见的精神,确保教育考试质量,维护国家考试声誉和权威,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我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
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确保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各类学校应尽的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法制观念。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鄂教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13〕1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2013年4月19日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本试行规定所称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机构。
第二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及其举办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活动,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和专业素质。
第四条设置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要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各类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公务员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规[2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2〕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成宁市公务员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着力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现将《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逐步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队伍,提高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对公务员录用面试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
面试考官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队伍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规定:(二)制定全省面试考官管理政策;(三)制定面试考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的面试考官的考核评价、资格认定、授予、取消等工作;(五)建立和完善全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库,推进全省面试考官管理和选派的系统化、规范化;(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其它事项。
考场人员管理制度

考场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试工作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生权益,提高考试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考试委员会成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务人员等。
第三条考场人员从事考试工作应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严守秘密、互相尊重的原则,做到严格遵守法规、遵守纪律、遵守规章。
第四条考场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效证件才能参与考试工作。
第五条考场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考试委员会是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试工作的进行。
第七条监考人员是考场内的主要管理人员,负责考场秩序维护、考试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巡考人员是考场内巡视人员,负责巡视考场、发现、处置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考务人员是考场内的辅助人员,负责考生身份核验、试卷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考场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完成考试工作。
第三章职责义务第十一条考场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考场人员应当保守考试秘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考试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考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作弊、帮助作弊等行为。
第十四条考场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格要求自己,严禁酗酒、吸烟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考场人员在工作中如有不当行为,应当主动认错,积极改正,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考试流程第十六条考试前,考场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考试时,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规定,认真进行考场检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八条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当认真巡视考场,及时发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考务人员应当及时整理试卷、考生信息,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考场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突发情况,应当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五章处理原则第二十一条对于责任不明确或各方均无法提供证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认定责任。
教育考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考试人员的管理,保障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考试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机构的考试人员,包括命题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巡视员等。
第三条教育考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试纪律,维护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教育考试人员的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选拔考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考试工作。
第六条教育考试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考试政策、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教育考试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教育培训、业务交流的机会;(二)对考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教育考试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试纪律;(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考试秘密;(三)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四)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教育考试人员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第十条教育考试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任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教育考试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教育考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泄露国家秘密和考试秘密;(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违反考试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决定2011年下半年在湖北、浙江2个省份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同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二、改革试点的启动时间、试点对象及内容(一)改革试点启动时间及工作安排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部署,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间为2011年10月。
具体时间安排为:1、10月19日——25日,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2、11月26日,教师资格考试笔试;3、12月10日——14日,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4、12月24日——25日,教师资格考试面试;5、12月31日,公布面试成绩;6、2012年1月5日——14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报名;7、2012年2月15日——20日,现场确认报名申请;8、2012年2月20日——3月10日,教师资格认定。
(二)试点对象凡湖北省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湖北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鄂人社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6〕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部属技工院校:为用好湖北省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培训效果,以赛促训,加快提升我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大力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现将《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2月25日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竞赛项目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用好湖北省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资金,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培训效果,以赛促训,全面提升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29号)、《湖北省培养紧缺技能人才品牌专业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竞赛(以下简称省教学竞赛)要体现参加单位与人员的广泛性,竞赛形式与内容的示范性,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先进性,竞赛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等职业技能培训单位为参赛对象,分年度或届别在全省开展的教学竞赛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在省人社厅的统一领导下,组建由省人社厅及技工院校等相关负责同志共同参与的省教学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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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教育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和安全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考试,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及其他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教育考试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类学校都有承担教育考试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承担选聘、培训考务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承担教育考试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教育考试一般以市(州)或县(市、区)为考区,省教育考试院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考点视为考区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努力建设一支作风严谨、师德优良、遵章守纪、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考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考务工作人员,是指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选聘的,负责巡视、监考、考试组织、试卷运送保管、安全保卫等工作的人员。
考务工作人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建立本考区的考务工作人员信息库,对历
年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质量和考核情况等进行系统化、常态化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考务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选聘的考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在岗教师、行政人员或教辅人员;
(二)作风正派,纪律性强;
(三)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责任心强,办事认真负责、细心周到;
(五)熟悉并能掌握考试的工作程序与岗位工作要求;
(六)身心健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务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相应环节的工作:
(一)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的考务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的试卷保管、运送等能够接触试卷的工作;
(二)不得担任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考场的监考员;
(三)毕业年级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不得从事相应层次升学考试的监考工作;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情形。
第三章选聘和培训
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的选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负责,由考点学校按考务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在监考员选聘中,应充分考虑性别、年龄、监考工作经验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等因素进行合理搭配。
第十条考务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考点统一颁发考务工作人员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防范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知识、考试实施程序、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以及《监考员职责》、《考生守则》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应保持考务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考务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考务工作人员依其岗位职责负责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回收、巡视、监考、考试违规处理、考点安全保卫、医疗保障等工作。
各类考务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试种类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考务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维护考试安全和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考务工作人员依法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考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对于扰乱考务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考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及高等学校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或报请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地(考点)实际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办法,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承担考试任务情况与学校年度考核评优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点学校应将教师参与教育考试工作纳入教师聘约内容之一,将考务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与年度考核评优挂钩。
第二十条考务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评优、评奖、相关工作评定的依据之一。
在评奖、评优时,对在考评期内被评选为优秀考务工作人员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在紧急情况发生后,对维护考试安全、人身安全、考试公平和考试正常秩序作出重大贡献的考务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周末或节假日从事考务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考务工作人员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三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和考评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