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规制视角的网络文化管理研究
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研究山东师范大学 周瑞华,牛淼,温碧盈,刘青媛摘要:在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易引发社会恐慌,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行政规制是治理公共事件网络谣言最常用的手段,只有不断填补行政法律的漏洞,才能更好地规制公共事件网络谣言。
本文首先以我国的立法和执法现状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实践中公共事件网络谣言内涵界定不明确、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治理力量单一、处罚标准模糊等问题,再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完善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的设想。
最终期望能够在保障言论自由与制止网络谣言之间达到平衡,使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体系更加合法高效。
关键词:公共事件;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66-0002一、问题的引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网络谣言问题日益严重,公共事件中,因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成本低、覆盖面广的特征及公共事件的高敏感性,极易加大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
实践中,行政法规制是治理网络谣言最直接的方式,其能对新情势作出更灵活和针对性的调整,在限制表达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发挥重要作用,本部分将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对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的行政法规制现状进行归纳分析。
(一)立法现状在法律层面,我国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网络安全法》,确定网络谣言性质及后果;行政法规及规章层面,除《电信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外,我国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重点强调互联网环境的网络谣言治理;同时存在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网络环境的健康运行提供多维引导。
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制度体系呈现多层次、分散型的特点,存在大量立法层级较低的规范,但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低。
内容上,我国立法对网络谣言的界定采取较宽松的界定标准,着重对网民进行规制,且对造谣传谣者的惩罚力度较大;技术上,我国积极提升行政管控技术水平,强化网络技术监管;责任承担上,对网民、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均予以明确。
对网络管制的行政管理学思考

研究强调了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网络 治理的重要性,以提高网络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研究不足与局限
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和案 例分析的方法,对于网络管制实 际效果的评估可能存在一定的主 观性和片面性。
研究对象的局限性
本研究主要关注了行政管理学视 角下的网络管制问题,对于其他 学科领域和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 可能覆盖不足。
加大对网络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力度,提高网络管制的技术水
平。
推进跨界合作
加强国际间和地区间的合作与 交流,共同应对跨界网络监管
难题。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平衡打击网络违法行为与保护
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
04
网络管制中的行政主体与客体
行政主体在网络管制中的角色与职责
制定和执行网络管制政策
国外现状
各国政府对互联网的管制程度和方式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实施严格的网络审查制度,对互联网内容进行严格管理 ;而另一些国家则倡导互联网自由,对互联网内容管理相对宽松。在全球范围内,网络管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 化的趋势。
03
行政管理学视角下的网络管制
行政管理学基本理论在网络管制中的应用
依法行政原则
进。
行政监督与评估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反馈政策制定
将监督与评估结果反馈给政策制定者 ,为政策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指导实践工作
将监督与评估结果应用于实践工作, 指导网络管制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宣传教育与培训
利用监督与评估结果开展宣传教育和 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网络管制的认 知和支持。
建立长效机制
将监督与评估结果纳入网络管制的长 效机制,推动网络管制的持续改进和 发展。
从法律视角浅析政府如何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

低俗之风 、 整 治网络暴 力 、 整 治非法 网络 公关 、 整 治非法透 露公 民
络 文化 环境 的 关系类 似 于人类 与 人类 所赖 以生 存 的各种 不 同类 个人信 息等 一系 列专 项行动 。办文 明 网站、 做文 明 网民、 倡文 明 型 的环 境之 间 的关 系 。
二、 我 国网络 文化 环境 现状 及 问题 ( 一) 我 国 网络 文化 环境 现状
作 者简 介 : 任 冠庭 , 中 国海洋 大学在 职 法律硕 士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 识码 : A
网络 文 化和 网络 文化 环境 的含 义及 关系
一
、
( 一) 网络文化 和 网络 文化 环境 的含 义
网络 文化 , 狭 义上是 指建立 在计 算机技术 和信 息化 网络技术 也 在迅猛 增长 , 目前 国 内已有 4 . 5 亿人 使用 手机 网络 。 与此 同时, 方针 、 政 策 的重 要渠道 , 重 以及 网络经济 基础上 的精 神创造 活动 及成果 , 是人们 在互 联 网这 政府 也将 网络作为 宣传党 和 国家 路线 、 各级 政府 网站 、 专 业 文化类 网站 等发 展迅猛 。 目前 个 特殊 世 界中交 往 、 沟通 、 工作 、 学习、 娱 乐 等所 形成 的活动 方式 点新 闻 网站 、 及 其 反映 的价 值观 和社 会 心态 等方 面的 总称 ,包 含人 的心 理状
t , t , J . 5 I } ▲ 金 2 0 1 4-1 ( 上)
◆ 管理 视 野
Hale Waihona Puke 从法律视角浅析政府如何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
任冠庭
摘 要 党 的十八 大报 告提 出, “ 加 强和 改进 网络 内容 建设 , 唱 响 网上主 旋律” ; 习近 平 总书记在 今 年全 国 宣传 思 想工作会
网络舆情的政 府管理研究

网络舆情的政府管理研究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如何有效地应对和管理网络舆情,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网络舆情,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各种社会现象和问题所表达的情绪、态度和意见的总和。
它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等特点。
一条热门的网络舆情,可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大量的关注和讨论,甚至对社会秩序和政府形象产生冲击。
网络舆情的形成通常有多种原因。
首先,社会矛盾和问题是网络舆情产生的根源。
例如,经济发展不平衡、环境污染、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容易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抱怨,进而在网络上形成舆情。
其次,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开放性为网络舆情的快速扩散提供了条件。
人们可以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平台、网络论坛等轻易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使某个话题迅速成为热点。
此外,一些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也往往会引发强烈的网络舆情。
政府在管理网络舆情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网络舆情的海量信息和快速传播,使得政府难以全面、及时地掌握和分析舆情动态。
另一方面,网络舆情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增加了政府应对和处置的难度。
一些虚假信息、谣言和恶意炒作,可能会误导公众,加剧社会恐慌和不稳定。
为了有效管理网络舆情,政府需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预警机制。
这就要求政府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舆情风险,并通过科学的评估模型,预测舆情的发展趋势,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合作,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提高舆情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政府在面对网络舆情时,应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
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是消除公众疑虑、遏制谣言传播的关键。
对于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和处理进展,让公众了解事情的全貌,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误解。
从法律视角浅析政府如何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

从法律视角浅析政府如何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作者:任冠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1期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
网络文化建设日渐成为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中的“座上宾”。
当前,政府在网络文化环境管理领域取得一定经验,但也面临诸多突出问题。
了解网络文化、研究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对策,进而推动包括文化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建设,仍是一个亟待深入探究的课题。
对此,本文试从网络文化及其特征切入到网络文化环境层面,并从法律视角出发,简要谈论政府如何加强网络文化环境建设。
关键词网络文化网络文化环境法律视角政府管理作者简介:任冠庭,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99-02一、网络文化和网络文化环境的含义及关系(一)网络文化和网络文化环境的含义网络文化,狭义上是指建立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经济基础上的精神创造活动及成果,是人们在互联网这个特殊世界中交往、沟通、工作、学习、娱乐等所形成的活动方式及其反映的价值观和社会心态等方面的总称,包含人的心理状态、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道德修养、价值观念、审美情趣和行为方式等方面。
网络文化环境则是指把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种多样的媒体在物理上互联,依据某种协议相互通讯,实现软件、硬件机器在网络上共享的系统。
简单通俗的讲,网络文化环境就是网络文化在虚拟世界中以及在我国实体领域范围内所处的各类环境的统称。
(二)网络文化与网络文化环境的关系网络文化是社会和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是经过人们对资源、信息等的使用和传播建立起来的各种网上关系,它虽具备多种特质(例如虚拟性)且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关系,但还是受到网络之外现实社会关系的影响,甚至支配。
网络文化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和范围,并受之影响,同时对其所出空间、范围具有很强的反作用力。
网络时代下的网络监管和政府治理

网络时代下的网络监管和政府治理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互联网也给了政府很大的挑战和机遇。
政府如何进行网络监管和政府治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网络监管的必要性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分享信息。
但是也有一些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出现,比如网络诈骗、网络暴力和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这些都让人们开始意识到网络监管的必要性。
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来保障网络安全和秩序。
二、网络监管优势与劣势政府在进行网络监管时,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行信息传输和数据分析,这对于网络监管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政府可以通过全网监测来及时发现、防范和制止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保护公共利益。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相关法规和政策来规范网络行为,保护人民隐私和信息安全。
然而,在进行网络监管时,政府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劣势。
首先,网络空间是一个极度自由和开放的空间,政府如何在不影响人民基本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监管,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其次,网络犯罪、网络攻击等高科技手段不断更新,政府需要不断地升级技术手段和人才储备才能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三、政府治理的重要性政府治理是指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法规、措施等手段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控。
在数字化时代,政府治理也需要进行数字化升级。
政府需要通过数字化技术,及时了解人民的需求和反馈,为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来调整政策和资源配置,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
四、政府治理的优势与劣势政府在进行数字化治理时,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优化政府管理,并且可以更快、更准确地实现管理目标。
政府还可以通过数字化治理来提高政治透明度,加强与人民之间的信任和沟通。
但是,在数字化治理中,政府也会遇到政策不足、技术瓶颈、数据安全等问题。
政府需要在技术和人才上进行不断投入,加强数据分类、整合和分析等方面的能力,加强数据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能力,保证数字化治理的顺利进行。
网络文化管理制度的建设与监管

网络文化管理制度的建设与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文化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加。
然而,网络文化的发展必然伴随着一系列问题,如信息泛滥、低俗内容泛滥、版权侵权等。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网络文化管理制度的建设与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础建设1.1 法律法规的建立网络文化管理制度的建设首先需要依法依规进行。
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网络信息安全法》、《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对网络文化的规范和管理进行明确和约束。
1.2 平台责任的明确网络文化的传播主要依赖于各种网络平台,因此平台责任的明确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强化其自律意识,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对平台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给予合规平台更多的支持和激励。
二、内容审核与管控2.1 审查制度的建立网络文化的传播必须符合道德、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制度,对网络上发布的各类信息进行审查,禁止发布违法、低俗、有害等内容,确保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2.2 技术手段的运用人工审核无法满足庞大的信息审核需求,因此需要借助技术手段进行辅助。
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工具的运用,提高信息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以降低不良信息的传播风险。
三、版权保护与维权3.1 创作保护机制的建立网络文化的繁荣需要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应该完善版权保护制度,加强对网络作品的登记和维权工作,使创作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激发他们的创作积极性。
3.2 违法行为的打击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盗版、侵权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网络文化的繁荣。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盗版、侵权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推动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社会共治与教育引导4.1 社会组织的参与网络文化的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和网络平台,还需要广大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积极参与。
相关部门应该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网络文化管理的公益活动,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研究

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研究近年来,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文化安全问题逐渐凸显,给社会治理、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加强对网络文化安全的治理和研究,我国积极推进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强网络文化安全研究,努力探索充分发挥网络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现状、挑战及研究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
政府在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方面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我国颁布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文化安全的重要性和相关责任。
政府加大了对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体系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推动网络文化安全制度的建设。
政府鼓励建立网络文化安全评估体系,对网络文化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网络文化安全。
2. 技术手段不断更新在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方面,我国也在不断创新和更新技术手段,提升网络文化安全保障水平。
加强对网络平台的技术监管,加强对有害信息的识别和拦截技术,以及推动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我国也加强了对网络新媒体及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引导他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自律,推动网络文化安全的建设。
3. 社会参与度逐步提升除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外,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也积极促进社会参与,在网络文化安全问题上形成了政府、企业和公民多方参与的良好局面。
政府在推动网络文化安全制度建设的也鼓励企业和公民加强网络文化安全教育和自律,共同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安全治理格局。
二、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治理的挑战1. 网络信息泛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量不断增加,其中也存在大量的虚假、低俗甚至有害信息,泛滥成灾。
这些信息可能对公众的思想观念产生不良影响,危害社会文明秩序和公共安全。
如何有效过滤网络信息、防范有害信息成为网络文化安全治理当中的一大难题。
2. 网络空间安全问题网络空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网络黑产、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等现象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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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规制视角的网络文化管理研究摘要:本文采用规制经济学观点,通过界定网络文化管理中的政府规制行为,即是解决网络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品供给、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此基础上,指出当前政府规制措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政府规制;网络文化管理;规制措施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网民人数的急剧增加,由此应运而生的网络文化正在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交往方式,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国际交往、国家安全产生了极为深刻地影响。
当前,如何正确认识并有效管理网络文化,使之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政府规制网络文化管理的理论依据规制,作为具体的制度安排,是指政府为克服市场失灵,以法律为依据,运用公共权力,以法规和行政规章、命令、裁决的方式,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进行干预、限制与调控。
依据规制性质的不同,规制可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
经济性规制主要关注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产量、进入与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点针对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特征的行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源低效配置和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
社会性规制,也称“社会管制”,是政府为了控制负外部性问题和可能影响人身安全健康的风险,而采取的行动和设计的措施。
作为一种崭新的文化形态,应当承认,网络文化在加强社会沟通、扩大信息交流、反映社情民意以及推动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毋庸讳言,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虚拟性等特征,网络文化的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许多不负责任的网络舆论和网络谣言肆意传播,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网络人身攻击行为屡屡发生,网络色情、病毒传播等网络犯罪更是层出不穷。
网络文化的这些负面影响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巨大的挑战,迫切需要政府实施规制措施,加强网络文化管理。
在管理网络文化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规制目标,政府往往采取不同规制措施,这些规制措施既有经济性也有社会性。
但从实际的运用来看,随着网络文化的迅速发展和网络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网络文化的管理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府在网络文化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从战略高度加以考虑,这就决定了政府管理网络文化的规制措施常常是同时包含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二者之间并没有明显区分。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政府规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针对网络文化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矫正,但受信息不对称、缺乏市场激励、官僚主义、个人动机等因素影响,政府在提供规制措施时往往会存在失灵风险,出现决策失误、浪费和滥用资源,导致公共支出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最终使得政府形象与信誉受损。
因此,为了减轻或避免类似的情况,在网络文化管理过程中,实施政府规制行为之前必须界定好政府的规制行为,明确政府在网络文化管理中的职责和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对网络文化进行合理有度的管理,从而更好地促进网络文化朝着积极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政府规制网络文化管理的行为界定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行为主要是为弥补市场缺陷而存在。
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作为资源配置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两种主要方式,对它们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选择与组合,将会对资源配置效能和社会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网络文化管理过程中,我们在实施政府规制行为之前,必须先协调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凡是市场机制本身能够协调好的,政府不能错位甚至越位加以干预;另一方面,凡是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必须通过政府规制才能有效实施管理的,政府不能缺位。
具体而言,在管理网络文化的过程中,政府的规制行为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1、公共品供给。
公共品是指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是社会正常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具有社会属性的服务和产品。
由于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面临着“搭便车”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负盈亏,生产公共品固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但却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减少其经济收益,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并不愿意参与到公共品生产中去。
也就是说,如果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公共品生产,将会导致公共品供给短缺,社会福利水平下降,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此时必须通过政府规制行为进行干预。
在网络文化管理过程中,我们同样会面临公共品供给的市场失灵现象,如在传达党和政府主流声音、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传播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倡社会正气、塑造美好心灵等等网络服务和产品的过程中,因为企业难以从市场上获取正常的价值补偿,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必然会导致这类服务和产品的短缺。
从维护社会主流价值观、推动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政府必须采取一定规制措施,对公共性网络文化服务和产品给予必要扶植,以保障和增加网络文化公共品的市场供给。
2、外部性。
外部性问题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或外差效应,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动和决策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影响,而该主体又没有根据这种影响产生的效应从其他主体得到报酬或者向其他主体支付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一致的现象。
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当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而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时,称为负外部性,反之则是正外部性。
由于外部性问题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因此在现实中具有外部性特征的服务或产品常常会出现供给短缺或供给过度的市场失灵问题,此时必须通过政府规制加以干预,通过实施一系列规制措施,增加正外部性,减少甚至消除负外部性。
网络文化是一个具有典型外部性特征的行业,这是因为网络文化在丰富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的同时,也传递着特定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精神世界。
优秀的网络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有利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提高全体国民素质,带动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从而使社会收益远大于私人收益,具有正外部性效应;而生产和消费不良的网络文化,则会带来明显的负外部性。
从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和效益而言,政府必须对网络文化进行规制,以提升其正外部性,减少或消除负外部性。
3、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产生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不公平或者市场效率降低问题。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
在进行交易时,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去损害信息贫乏一方的利益,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政府必须对此进行规制干预。
在网络文化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大量存在,与生产者相比,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了解明显处于劣势,一些生产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大肆利用网络虚假信息或网络谣言进行炒作、牟利。
这种行为依靠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如果政府不加以干预遏制,那么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就得不到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社会道德风气也会遭到破坏。
三、政府规制网络文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理论上说,政府规制网络文化管理的目的主要是克服市场缺陷,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制措施来解决网络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品供给、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然而,从实践来看,由于对网络文化的政府规制原则还缺乏深刻认识,当前政府针对网络文化管理的一些规制措施要么没有达到规制要求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么超出规制本身合理范围会产生政府失灵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1、法制体系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规制行为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30多个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与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显得相对滞后。
存在立法主体过多、位阶较低、规定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些规章朝令夕改,有些规章甚至相互矛盾,令规制双方无可是从;另外,从法律的功能来看,现行的法律法规较多强调限制和处罚,较少提及扶植和引导,并带有行业或部门利益保护色彩,缺乏权威性、系统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网络文化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带来了极大困扰。
2、管理体制不合理。
政府的管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与管理绩效息息相关。
从现行我国网络文化管理体制来看,当前政府管理网络文化的力量略显薄弱和分散。
虽然2006年中宣部、公安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工信部等16个单位联合制定了《互联网站协调工作方案》并成立了协调小组,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挂牌成立。
但由于我国行政体制内在的缺陷,这两个机构成立并未改变当前网络文化多头管理的局面,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模糊,内容管理和行业管理相脱节,表面上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是表现为“各扫门前雪”,未能真正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或是纠缠于权力冲突和管辖争议,难以步调一致。
最终是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极大地造成了行政效率低下和管理资源浪费。
3、规制方式不规范。
从现阶段我国网络文化管理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网络文化管理部门对网络文化的管理基本上是移植于传统的文化管理模式,对网络文化管理还缺乏正确认识和系统规划,管理职能过于简单,规制方式缺乏规范。
一旦网络出现问题,不是积极应对,正确疏导,而是常常采用行政监管手段,一味的“堵、拦、卡、截”,导致了在网络文化管理过程中,容易引发网民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无法赢得网民认可和信任,使得政府管理网络文化处于被动局面。
4、规制成本偏高。
伴随着网络文化快速发展,政府管理网络文化的规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由于存在体制不顺、多头管理以及规制方式不规范等问题,当前政府管理网络文化的职能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急剧增长,各种行政支出和规制费用快速上升,各个规制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居高不下,加上受信息不对称、缺乏市场激励、个人动机等政府失灵因素影响,导致当前政府管理网络文化的规制成本偏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对网络文化管理的规制效率。
四、改进网络文化管理中政府规制措施的具体思路当前我国网络文化管理的政府规制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要进一步推动网络文化发展,必须针对现行政府规制措施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创新和改进。
1、加强法制体系建设。
法律法规是政府实施规制行为的前提基础和重要依据,相关法律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决定了政府规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网络文化管理过程中,只有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体系,通过法律手段来引导政府规范其规制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网络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对网络文化管理才能做到科学管理、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