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参股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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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股企业实施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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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股企业实施管理制度范文参股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的组织建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股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参股股东。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三条参股企业应选择具有竞争力和潜力的企业为目标,确保股权的投资价值。

第四条参股企业应尊重股东的投票权和决策权,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参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保障股东的决策权。

第六条参股企业应制定规范的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参股企业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战略方向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参股企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机构。

第九条参股企业应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参股企业应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作业指南。

第十一条参股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业绩与激励相结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参股企业应建立规范的采购和供应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和供应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三条参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参股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降低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参股企业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章资本运营第十六条参股企业应建立资本运作制度,合理规划和运用资金,实现企业盈利。

第十七条参股企业应建立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参股企业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和管理企业的资产,提高资产效益。

第七章风险防控第十九条参股企业应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及时识别和评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参股企业应建立应急管理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及时反应和应对能力。

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模版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规避投资风险,提高集团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最大程度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或实质控股)公司;“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不占控股地位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支持各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并依照出资比例依法监管各子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做好指导、监督、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子、分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各子公司同时控股、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逐层建立对其子、参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分公司直接纳入集团公司管理。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八条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全部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控股(或实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

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其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各子、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强化参股企业管理和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的具体做法

强化参股企业管理和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的具体做法

强化参股企业管理和监督,防范经营风险的具体做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参股企业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选择。

参股企业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份而成为其股东之一。

这种形式的投资既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也可以通过参与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获得更多的回报。

参股企业也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

强化参股企业管理和监督,防范经营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

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

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参股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参股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措施,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确保企业的参股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企业应当加强对参股企业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是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的监督机制,对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以确保参股企业的稳健运行和风险控制。

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

企业与参股企业之间不应仅仅是简单的投资关系,更应当是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共同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资源共享和协同作战,共同发展壮大。

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参股企业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风险是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参股企业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并采取合适的措施加以控制。

只有及时识别和处理风险,企业才能避免损失和陷入困境。

企业应当注重员工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员工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只有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才能更好地履行参股企业管理和监督职责。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强化参股企业管理和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对参股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加强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注重员工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及策略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及策略

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及策略当前时期,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与改革,并由以往的高速发展目标转向高质量的发展目标,注重各行业发展的效果。

而在此时期,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需要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多属于能源型的企业,企业在面临转型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拓展规模,并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呈现出混合所有制的经济体制。

而国有企业在对参股公司管理方面则呈现出较大的困难,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得以改善。

基于此,本文针对国有企业如何做好对参股公司的管理进行探讨,文章主要阐述了参股公司管理的难点、国有企业在对参股公司管理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做好对参股公司管理的策略。

一、引言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国有企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并呈现出多方面的意义,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并根据当前现代社会的发展特点与趋势,制定出科学完善的创新措施与改革理念。

国有企业在日常工作与管理中,会受到多元化思想的影响,不断改变经营方法,尤其是一些制度的提出,与国有企业的发展及经营利益产生直接的联系。

当前,我国有关部门提出了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使集体资本与国有资本产生相互交叉持股,并使其有效融合,发挥出最佳的经营效果,这对双方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参股公司管理的难点国有企业在对参股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时,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产生一定的不良效果,并且会对投资管理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并会对国有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造成一定影响。

对于参股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展现出较大的困难与问题,并影响企业实际的经营效果。

1.国有企业不重视投资管理。

很多国有企业在实际日常经营活动中,对于参股公司的分析程度有限,并且仅将关注点局限在回报与收益方面。

在此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则更加注重股权的控制,并在此背景下,会使国有企业形成一种稳定的收益业务。

但是,需要加强注意的是,此种情况则会影响股权管理体系建立的实质性意义与作用,同时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管理的过程中,其关注点较为单一与片面,应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并表”的业务内容上,如果参股企业没有加强管理,并在日常的经营生产活动与管理方面产生不佳效果,则会影响其整体经营效果。

浅析如何加强国有参股企业管理

浅析如何加强国有参股企业管理

浅析如何加强国有参股企业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布局及结构的逐渐调整,非国有资本越来越多,参股企业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加之国企改革中所形成的存量的国有参股公司,参股企业的体量逐渐变得不容小觑。

而在以往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参股企业相对而言是较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因此,完善参股企业管理体制、提升参股企业管理效能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2019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肯定国企参股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规范参股投资、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及强化监督问责等的具体要求[[1]],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参股股权管理的重要地位。

对此,加强参股股权的管理已成为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国有企业参股股权的形成与分类本文所指参股企业是指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比例低于50%,在参股企业董事会中,派出董事不占多数,且不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国有企业的参股股权多数分为三类,一是国企改革形成的,尤其是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引入了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改革后由于国有企业保留的股份不超过50%甚至更低,从而成为了国有参股企业;一种是代表政府出资,即政策性投资形成的,多数为政府为支持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等战略性原因,让一些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政府投融资职能的公司主体进行投资,如对上海奉浦大桥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第三种是国有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自主投资的,如与自身主责主业相关联的新兴产业领域或新型项目模式,以参股的形式与在该领域具有人才技术等优势的企业合作所形成的公司,如上海特微乐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沪铁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参股企业管理现状与难点1.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手段单一一直以来,与均纳入国资监管体系之中的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相比,对国有参股企业的股权监管受到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较多疏漏。

集团参股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参股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参股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参股公司的管理,发挥集团的资源整合优势,提高参股公司的运营效率,保障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全部参股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参股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20%以上的公司,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管理。

第四条参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参股公司应当尊重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谨慎决策,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为参股公司提供必要的管理支持和资源保障,协助参股公司解决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参股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上级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八条董事会是参股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集团公司派任,董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指定。

第十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参股公司设立总经理职务,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参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营销部门等职能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合理配置人员。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参股公司应当加强对市场的调研,把握市场变化,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

第十五条参股公司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招聘合适的人才,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六条参股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及时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参股公司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等方面与集团公司达成一致,确保公司各项制度有序运行。

第十八条参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保持与集团公司的密切联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有权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等上级机构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依法查看参股公司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XX公司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XX公司参股企业管理办法

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简化和明确公司(投资主体)与参控股公司间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强化流程管理,优化程序管理,进一步促进公司加强对参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利润分配管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制度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公司投资的控股公司以及投资额占20%以上的重要参股公司和相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各参控股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成为公司在所投资领域的利润和专业管理中心,不仅要为公司实现投资利润最大化,而且也应为公司提供和培养所投资行业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各参控股公司应各负其责,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投资所在地的各地方政府的条例和规则,守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五条本试行办法所指的公司是指投资主体—黑龙江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控股公司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参、控股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位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第二章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六条公司应派出得力的财务总监,并为控股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务人员,行使其管理职能。

第七条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通过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决定控股公司的收益分配、劳动工资的分配和重要财务事项。

第八条公司对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公司对控股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控股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九条控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条控股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年报)和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要加强对控股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要督促其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报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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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参股企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参股企业,特别是改制参股企业的管理,实现集团管理要求向参股企业依法覆盖和延伸,降低集团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增加股东投资回报,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依法管理。

强化对参股企业的管理在《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框架下进行,尊重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尊重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法定文件。

第三条分类管理。

按实际管理需求和操作可行性,从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将资源集中在重点企业和重点方面。

第四条主动管理。

集团公司积极行使股东权力、积极表达股东意愿、积极履行股东义务,主动关注参股企业发展,充分运用公司治理规则促进参股企业管理提升。

第二章管理内容的分类
第五条根据子企业的业务性质和集团公司的控制力强弱,将参股企业分为三类:
1、主业、有控制力的子企业。

即指所处行业为建安或强相关领域,且集团公司持有相对较高股比(一般为34%以上)的子企业,此类企业作为管理覆盖延伸的主要对象。

2、非主业、有控制力的子企业。

即集团公司持有一定股比,但比例相对偏低(一般为20%--34%之间),或者虽然股比并不低但公司业务与集团主业关联较少的子企业,此类企业的管理覆盖为中等强
度,以引导为主,侧重法人治理和财务绩效的管控。

3、无控制力企业。

即集团仅仅持有较少股比(一般为20%以下)的子企业,此类企业的管理覆盖以财务绩效和分红为重点。

第六条从管理内容上,管理覆盖延伸分为两种类型:
1、工程业务类管理,主要指工程建设业务所涉及的主要职能系统管理,重点是生产、安全、质量、技术、项目成本、现场形象等。

2、财务绩效类管理,主要指企业财务绩效、分红回报等。

第七条工程业务类管理主要向“主业、有控制力”类型的参股企业覆盖。

财务绩效类管理覆盖延伸到各类参股企业,是对“非主业、有控制”类型的参股企业管理覆盖延伸的重点。

第三章参股企业股东会的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建立股东代表机制。

集团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代表管理办法,并确定具体人员(或机构)作为针对具体参股企业的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的职责。

股东代表在集团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在日常工作中代表集团公司(或者代表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具体参股企业的其他股东接洽协商乃至决策。

股东代表的义务。

股东代表应与其他股东保持经常接触和密切联系,充分表达集团公司的管理意愿,协调股东间行为配合。

股东担保的权利。

股东代表对外代表集团公司,对内有权要求各职能部室或相关单位能够为其履职提供充分的支持。

股东代表的任职要求。

股东代表应熟悉公司治理,并具有较丰富
的企业管理经验,一般由中层正职及以上的人员担任,股东代表应相对稳定。

第九条督促参股企业完善股东定期会晤沟通机制。

股东正式会晤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极端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企业发展思路、重大事项达成原则共识,促进派出董、监事履职和管理延伸。

第十条集团公司强化股东意愿表达。

集团公司关注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通过股东会、股东代表或其他适宜的股东沟通途径主动传递作为股东的意愿,必要时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议事机制传递股东意愿。

股东层面重点关注事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变动、董事会的薪酬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等。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审计部牵头,联合财务部、战略投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财务检查等权力,合理采取调研、检查、审计等措施,强化对参股企业的运营监督。

第四章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对派出董、监事的授权和报告制度。

在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基础上,集团公司董事会制订授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派出董、监事的表决授权权限,以及对决策事项、重要经营活动的报告制度要求,确保集团公司与派出董、监事之间信息畅通,其参与的决策行为能够充分反映集团公司意愿。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总部加强对派出董、监事工作的支持配合力度。

职能部室对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职工作应提出要求,并进行监督,同步要为其履职提供积极支持和充分服务。

派出董、监事有权要
求相关职能部室提供对具体事项的分析、决策支持或指导。

第十四条完善对派出董、监事的工作要求和评价考核。

集团公司完善对派出董、监事的履职评价、考核的工作制度。

每年年初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达派出董事、监事下达年度指标及任务要求,年底派出董、监事进行年度述职,报告所任职企业指标完成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

集团公司在考核基础上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奖罚激励。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设立专职监事管理机构,建立专职监事管理制度,配置专门人员作为参股企业的专职监事。

第十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充分利用公司治理规则发挥作用。

派出董事、监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框架下主动履职,充分行使权力和业务。

第五章参股企业的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规范对参股企业使用集团品牌行为的管理。

与集团公司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在其公司名称或者行为中一律不得使用集团品牌。

第十八条强化以集团名义实施的项目的规范管理。

凡是以集团公司名义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要求,执行集团公司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主动提出管理要求、主动输出管理标准。

对于以集团公司名义实施的项目,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提出刚性的管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全面覆盖。

对于集团有控制力的参股企业,职能部门积极输出集团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标准,推荐和促进参股企业
将集团的要求和标准运用于企业的管理改进。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持续监控参股企业财务绩效。

通过股东或者派出董事、监事,以及投资、财务、审计等职能系统管理的途径,督促参股企业财务绩效改进,督促分红实现,督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第六章提升集团公司管控水平
第二十一条统筹开展各层次管理措施的协调联动。

集团公司设立参股企业管理协调小组,统筹集团对参股企业管理的协调联动,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股东会管理、董事会管理、业务职能管理等措施形成一致、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作为参股企业债权人、担保人等的角色和地位,采取关联性约束措施,辅助管理覆盖延伸要求落实贯彻。

第二十二条集团不断提升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市场口碑,强化参股企业对集团的归属感,主动地践行集团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另行制订本系统、本职能管理覆盖延伸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直接投资的参股企业的管理。

集团二级企业对其下属的参股企业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统筹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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