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活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股东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四条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12、销售产品、商品;13、提供或接受劳务;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18、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19、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21敏感区域排查管理制度

21敏感区域排查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和规范21敏感区域排查的管理制度,以确保相关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安全和稳定。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或涉及21敏感区域的工作人员。
2. 定义- 21敏感区域: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被划定为敏感区域的特定地区。
这些区域可能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等敏感事务。
3. 排查流程为了确保对21敏感区域的排查工作有效进行,以下流程应被遵循:3.1. 申请权限- 工作人员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获得进入21敏感区域的权限。
- 申请需要包括工作目的、时间、参与人员等必要信息。
3.2. 准备工作- 在进入21敏感区域之前,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搜集相关资料、了解风险和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工作计划等。
3.3. 入区前检查- 进入21敏感区域之前,工作人员应进行入区前检查。
- 检查内容包括个人证件、工作证明文件、必要的装备和工具等。
3.4. 工作实施- 在21敏感区域内进行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 工作人员应注意安全风险,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5. 返程手续- 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办理返程手续。
- 返程手续包括物品清点、离开证明办理等。
4. 监督与评估为保障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评估是必要的。
相关部门将对21敏感区域排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评议。
5. 处罚与激励- 对于违反21敏感区域排查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对于优秀的21敏感区域排查工作,将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
6. 其他事项本文档实施后,如有变动或需要补充的事项,应及时更新和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为21敏感区域排查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详细的实施和操作细则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通知。
敏感地区管理制度

敏感地区管理制度一、引言敏感地区管理制度是指政府根据特定地区的特殊情况和敏感性,制定并实施的一套管理规范和措施。
这些地区可能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隐患,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率较高等问题,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敏感地区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这些问题,防范潜在的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
二、敏感地区的特点和存在问题1. 敏感地区通常是指一些具有特殊历史、文化、宗教或政治背景的地区,这些地区常常成为各种不法分子、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的活动场所和藏身之地,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风险。
例如,一些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宗教聚集地区等,由于其地理位置和人口结构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外部势力的渗透和影响,成为“法外之地”。
2. 敏感地区常常存在着社会秩序混乱、贫困和腐败等问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较低,政府机构和执法部门的覆盖范围和效能有限,治安环境不稳定,犯罪率较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对周边地区和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严重的后果。
3. 敏感地区的存在对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构成了威胁,可能被外部势力利用,发生动乱和分裂等事件,危及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加强对敏感地区的管理和监控,确保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三、敏感地区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原则1. 敏感地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安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敏感地区的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分析,规范管理和监督,加强治安防控,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促进各界力量的参与和支持。
2. 敏感地区管理制度的原则是科学决策、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民主参与、公开透明。
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敏感地区管理制度时,必须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权益和意愿,坚持依法行政,推行科学决策,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鼓励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信息公开和公众知情权,确保管理制度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实施。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XX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分管范围)产生的公司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敏感信息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敏感信息。
第五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排查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敏感信息的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敏感信息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一)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二)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XXXX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分管范围)产生的公司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敏感信息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敏感信息。
第五条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排查及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敏感信息的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XX公司敏感数据的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和XX要求,按照《XX保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等管理工作,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一切日常运维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XX会和XX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敏感信息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他凡是涉及敏感数据的部门是协办管理机构,XX部门为查办机构。
第二章适用主体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总部、分公司及项目部全体人员;2、任何和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和日常工作往来关系的外部公司和个人;3、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三章敏感信息管理第一条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的敏感信息包括公司权力机构决策事项、常规生产经营事项、关联日常工作往来交易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敏感信息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宜;3、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4、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6、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8、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9、投标报价过程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事宜;10、其他由公司有关权力机构作出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并落实敏感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所有敏感信息知情人的保密工作,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四条公司敏感信息知情人对敏感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敏感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调研座谈及特殊情况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公司敏感信息数据。
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敏感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

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1. 引言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大量的敏感数据被不断地产生和传输,而这些数据往往包含着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
建立有效的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法。
2. 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的特点L3及以上级别的敏感数据通常包括国家机密、核心商业数据等高度敏感的信息。
这些数据一旦泄露或受到攻击,将会对国家安全、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对这些数据的安全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3. 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了有效保障L3及以上级别的敏感数据安全,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需要确立数据保护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用途限制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
需要制定详细的数据分类标准和权限管理机制,对不同级别的敏感数据进行分类,并给予相应的访问权限。
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审核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4. 敏感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除了建立管理制度,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确保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多重认证、安全存储、网络隔离、安全漏洞修复等措施。
这些措施需要根据具体的数据特点和安全要求进行灵活地应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数据的安全。
5.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的安全保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当前社会已经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敏感数据的泄露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我们需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并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来保障数据的安全。
6. 总结L3及以上级别敏感数据安全保障管理制度与措施对于保障国家安全、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都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采取多种安全措施来保障数据的安全。
希望未来能够在技术、法律和制度上不断完善,确保敏感数据的安全得到更好地保障。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2.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3.公司派驻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5.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证券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提前泄露,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五条 相关人员和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的事项如下:(一)常规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相关人员和部门应当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l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l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l000万元(或者l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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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2008]27号)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 敏感信息排查的组织
第三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由证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所属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六条 各报告义务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执行。
各报告义务人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敏感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增持、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达到规定比例时,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也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第三章 敏感信息排查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敏感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各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5、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超规定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1、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四)其他事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5、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敏感信息的事项。
第四章 敏感信息的处理
第十条 各报告义务人及有关知情人员,当知悉前述所列敏感信息时,应当严格保密,除通知董事会秘书以外,不应当让更多的人知晓该类信息。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若在对外报道或网站、内部刊物刊登过程中涉及敏感信息时,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同时抄报公司证券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履行相应程序。
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证券办公室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
如已披露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