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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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以下是几个可能的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1.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请解释其定义和构成要素。

2. 根据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最低刑期呢?
3.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4. 请列举一些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案例。

分析这些案例中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适用。

5.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它是否需要有故意成分?
6.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独立犯罪原则。

为什么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贪污罪的从犯行为?
7.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职人员特定犯罪罪名,那么公职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8.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有时效性?如果有的话,应该如何计算时效期限?
9.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防范措施有哪些?如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职务侵占行为?
10.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量刑标准。

在刑罚量刑上,法官
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考题示例,具体的考题会根据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有所变化。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全面值得收藏)2016-06-08 郭越鸣刑事实务作者:郭越鸣(金道律师事务所)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

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

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

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演变过程,充分说明刑法从过去单纯强调形式层面到现代同时强调实质层面。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单位范畴,要大于民法中的单位范畴,并非限于法人,只要依法成立、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一定责任的组织,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单位”。

职务侵占罪研究

职务侵占罪研究
property illegally obtained should be recoveL The subject ofthe crime is person of company,enterprise or other units of state or not.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 is direct intent by denying indirect intent in the crime.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can be direct intent and indirect
ot the crime and some advice iS offered to better it as aJl end.
Key words: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auty,unit,relative large amount,complicity,legislation perfection
intent when he takes advantage of his duty.But only direct intent of
possessing property of his unit illegally can form the crime. Complicity is a word compared to simple crime.The author uses
embezzling funds,crime of theft and SO on is important to characterize the crime correctly.Furthermore,the author pursues fill apparent snldV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crime.The author questions the legislation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主体认定的十个问题前面有一期我们讲到了薅公司羊毛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那具体哪些人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呢?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看似简单,实际上认定起来并不那么容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包含着被害单位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性质的认定,行为人与被害单位的关系即是否属于单位员工的认定,以及犯罪对象“本单位财物”中的“本单位”的认定;主体问题还与是否具备“职务便利”问题紧密相关。

可以说,主体认定问题,几乎占了职务侵占罪认定难题的近半。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十个问题,直观感受一下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困境。

1.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仅以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判断显然是不合适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行为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具有身份隶属关系,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行为人,行为人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行为人从事的是否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行为人是否需要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等。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在涉案单位工作,也能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相反,即便行为人与涉案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开展业务活动,而实质上却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好认定行为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参考案例(2018)川0112刑初104号。

2.劳动合同到期,还符合本罪主体构成要件吗?一般而言,员工离职后,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本单位工作人员,自然也就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但是,如果员工的犯罪行为虽发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但案发时该员工仍在实际行使对单位财物的管理职权,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要注意什么案件

职务侵占罪要注意什么案件

职务侵占罪要注意什么案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或他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本应交存、保管、使用、支配的公共财物或公共资金、其他委托财物侵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犯罪事实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首先需要充分确定被告人是否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需要调查并证实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担任的职务、侵占的财物种类和数量等。

二、明确法定侵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仅有符合法定侵占标准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法定侵占包括:超越职权,侵占在其职务范围内的财物;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侵占;明知是集体财物而侵占。

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中被告人的侵占行为是否符合法定侵占的条件。

三、查清侵占金额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与被告人侵占的金额有关。

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详细核实被告人侵占的财物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并进行证据收集和统计。

四、查明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查明被告人侵占财物的目的和用途。

被告人可能以个人消费、赠与他人、投资等方式非法占有财物,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五、法定依据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需要注意适用法定依据。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包括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根据这些法定规定来裁决具体案件。

六、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在办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要确保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侦查阶段要保证严格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起诉阶段要确保起诉材料的完备性和合法性;审判阶段要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证据的合法性。

七、量刑准确公正在判决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需要依法准确地进行量刑并保证公正。

量刑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要根据被告人的犯前犯后表现,认真考虑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八、防止被告人逃脱惩罚职务侵占罪涉及公共财物,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认定和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的意图。

(二)行为人不仅要有通过自己犯罪行为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还要具备通过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意图。

(三)他人财物是指他人占有的财物。

三、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等据为己有的罪行。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详细地探讨。

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如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其中,第一点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即职务侵占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点明确了犯罪的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

第三点明确了犯罪的客体,即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针对职务侵占罪,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加强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以及与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人员等,但不包括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

这些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财务、物资和资料等重要的资源,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利,将这些客体据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职务人员在完成这个行为时,明知自己所占有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而且主观上也明确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仍然恶意侵占。

如果行为是无意或疏忽造成的,就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思考以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理解为基点

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思考以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理解为基点

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思考以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理解为基点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公司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中,犯罪主体的界定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是两个核心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问题,并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点,分析如何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as a common economic crim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maintai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protecting the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mpanies.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the definition of the criminal subject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position" are two core issues. This article aims to delve into the subject issues of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position, and analyze how to accurately determine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crime of embezzlement by taking advantage of one's position.本文将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特征,阐述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范围和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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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职务侵占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15种常见犯罪之一。

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对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加以明确,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这一问题,不少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回答。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

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18号张建忠侵占案的裁判理由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

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根据在于:“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

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

其次,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一部或全部投资经营。

就前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就后者而言,从刑法意义上也不能视为单位。

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1]
“其他单位”的认定:
目前,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认定这一问题,并没有一个权威解释。

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加以理解。

第一,这里的“其他单位”是被害单位,不能等同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作为被害单位,其成立条件、形式要件较之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相对宽松,因而范围相对广泛。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但是,对于“其他没有列举的临时性组织,如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等是否属于其他单位,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


[2]
第二,“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司法精神,这里的“其他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

[3]
第三,在具体认定中,由于单位的组织形式多样,对单位成立的要求不尽相同,那些完全具备单位的实质特征,只是由于没有依法登记或者没有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备案,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不影响对其属于“其他单位”的认定。

[4]
二、职务侵占罪中“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与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中指出:
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需要,单位财物的支配权、处置权及管理权往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行使。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管理权限仍及于职责范围的全部,其管理权限以及该管理权所产生的便利亦不因有其他共同管理人而受到影响,其单独利用其管理职务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予以了明确:“认定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而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

只要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聘用,并赋予其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

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产产生制约和影响。

所谓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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