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

合集下载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以下是几个可能的职务侵占罪法考题目:
1.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请解释其定义和构成要素。

2. 根据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是多少?最低刑期呢?
3.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何区别?请举例说明。

4. 请列举一些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案例。

分析这些案例中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适用。

5.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它是否需要有故意成分?
6.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独立犯罪原则。

为什么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贪污罪的从犯行为?
7. 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职人员特定犯罪罪名,那么公职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8. 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是否有时效性?如果有的话,应该如何计算时效期限?
9.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防范措施有哪些?如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职务侵占行为?
10. 请解释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量刑标准。

在刑罚量刑上,法官
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请注意,这些只是一些可能的考题示例,具体的考题会根据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有所变化。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三是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下面将就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的行为。

因此,要认定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物或者国有财产。

其次,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立案条件才能立案侦查。

主要包括,一是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发现线索;二是有具体的被告人;三是有犯罪事实和证据;四是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再次,规范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要求。

在侦查职务侵占罪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

具体包括,一是要有证人证言或者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二是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三是要有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四是要有相关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五是要有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职务侵占行为的证据。

综上所述,上海市公安局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明确了构成要件、立案
条件和证据要求,为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全面值得收藏)2016-06-08 郭越鸣刑事实务作者:郭越鸣(金道律师事务所)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

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

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

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演变过程,充分说明刑法从过去单纯强调形式层面到现代同时强调实质层面。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单位范畴,要大于民法中的单位范畴,并非限于法人,只要依法成立、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一定责任的组织,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单位”。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

浅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及认定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论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的频繁,现实生活中,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现象日益突出,修订后的刑法就职务侵占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

笔者就职务侵占罪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些看法,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指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1.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

2.以上述行为,对企业造成经济、政治等重大损失,并且有明显可疑迹象,也符合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应立案调查。

3.当事人以上述行为使企业受到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4.以企业职务侵占罪的方式,对孰知行为人含沙射影,为便宜行事,使整个社会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也需要依法做出相应处分,弥补损失。

二、案件审理:1.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2.受害人权利:依法享有索赔权利,以补偿受到的损失。

3.举证责任:原告应用于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企业职务侵占的证据的案件,且不能依靠推定证据进行定责。

4.处罚原则:根据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综合考虑原告和被告的因素,确保所处罚的罪行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合理,避免对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侵占的罪名的立案标准,应当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为参照,结合案件特点确定是否需要立案的。

此外,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以确保其社会影响程度合理为目标,以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总之,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处罚,而处罚时,必须予以合理斟酌,以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害的对象为本单位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侵占之前需基于职务关系而管理本单位的财物。

根据司法解释,职务侵占行为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两高工作文件、部委规章等进行收集、汇总,以提高办案效率。

目录一、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二、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三、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未经确认所作的赔偿决定应予撤销的批复》(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四、两高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工作文件(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031号提案答复的函》(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40号(政治法律类168号)提案的答复》五、职务侵占罪部委规章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正文一、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以最高法案例为蓝本)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以最高法案例为蓝本)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以最高法案例为蓝本)来源:“为你辩护网”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职务侵占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确定的15种常见犯罪之一。

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系统的司法解释对该罪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为蓝本,对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加以明确,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这一问题,不少实务工作者认为应当给予肯定回答。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

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指导案例第318号张建忠侵占案的裁判理由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

因此,个体工商户所聘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根据在于:“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

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提到的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

其次,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一部或全部投资经营。

就前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就后者而言,从刑法意义上也不能视为单位。

能称其为单位的,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

”[1]“其他单位”的认定:目前,对于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认定这一问题,并没有一个权威解释。

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加以理解。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越来越多。

近年来,职务侵占罪被认为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涉及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并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讨论。

一、案例分析2019年,某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小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方立案侦查。

小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小李的背景:男,197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自学会计知识,入职某旅游公司始于2000年,先后担任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等职务,担任总经理近三年。

公司为某外资旅游公司,年营业额近亿元,人员约800余人。

小李涉案总金额为240万。

小李的犯罪手段:小李个人不具有流财的能力,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追求奢侈的消费品,迫于经济压力,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在本案例中,小李作为某外资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之一。

他利用担任总经理这一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

(二)客体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须具备一定的占有性。

如果被侵占的财物为个人所有,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例中,小李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均属单位所有,侵占的客体具备一定的占有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三)侵占构成要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迅速发展,财产流转日益频繁。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

分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主体多样化,经济成分多元化,一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在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按照每人刑法定原则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等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这对于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职能作用至关重要。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无需详论。

笔者拟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法定刑等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贪污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

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这术界有多种观点,如“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主犯决定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

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犯庭处。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

(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的认定(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刑法能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

从积极方面理解,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消极方面理解,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正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上述权利,而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用、处分等权利。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本单位的财物。

从法律属性上分析,本单位财物不仅指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应包括单位“村有”的财物,即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其与侵占罪的区别,后文祥论。

从自然属性分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司法实务中,难点在于是否把无形财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无形财产指不具有自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某种权利并带来利益的财产。

梁慧星教授对“物的观念之扩张”有如下认述:由于实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张物的概念。

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拆为物,而不拘于“有形”。

但权利仍不包括在内。

我国民法亦应如此解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因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物的观念之扩张”理论,无形财产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但是,人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报权、功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同于有形财产,也不同于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这类无形财产不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量刑。

(三)混合刑经济组织公共财产界定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产权清晰,要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各种经济处分并存以及多种经济成分相经混合的状况十分普通,由多个投资主体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混合型经济组织将取代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传统企业类型,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的深化给刑法学设置了一个难题,即如何从混合型经济中正确认定公共财产,对司法实务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正确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本单位含有国有资产的混合型财产,若该混合型财产被认定为公共财产,无疑是成立贪污罪,若被认定为非公共财产,则成立职务侵占罪。

对此问题,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参战难统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共财产必须以终极所有权为标准。

在混合型经济中,必须按国有、集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公共财产。

③第二种意见认为,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的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的企业按股份或出资比例认定。

④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有公有资本的混合型经济,就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

⑤笔者认为,应以是否控股和投资比例为标准来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

即国有、集体控股(控股51%以上为绝对控股,35%—51%为相对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少数的企业财产,一律不认定为公共财产。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股份问题指出:“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其有明显的公有性。

”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其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着重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的精神。

司法实务中,解释刑法必须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就要作有利被告人的解释。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把国有、集体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中的私人财产,从而以公共财产论。

笔者认为,按照控股和投资比例来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情况,《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也便于司务实务人员掌握。

这一问题,有待于立法和司法机关加强调研,尽快从立法或司法解释方面加以明确。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⑥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⑦有的学者表述为,指利用自己在授权或委任或基于契约而从事的岗位上的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便利条件。

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下方面来加以分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去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司法实务中,对是否包括公务和劳务之便分歧较大。

1、对“职务”含义的正确理解。

对“职务”词义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职务”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

而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因而职务的范畴应当包括公务和劳务。

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划等号,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职务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

从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来分析,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公务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的犯罪。

而1997年刑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也规定了许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罪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