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判几年
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

Don't preach your own heart everywhere, you are not the only one in this world who have stori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们见的最多的就是在电视剧中,经常有一些公司的领导或者财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来便于自己将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的名下去使用,并在公司的账面上做手脚不让大家发现的情节,其实不止电视剧中,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在存在着这种现象,而且国家对于这种犯罪现象也有发布相关的法律条例,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了解下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相关内容。
一、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例是什么?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注释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如下不同:第一,犯罪主体不同。
前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
前罪的对象为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第三,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前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后罪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
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江苏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江苏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江苏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犯罪所得的数额、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根据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进行量刑。
其次,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发布的《江苏省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解释,对于侵占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可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侵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而对于侵占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对于侵占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侵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在量刑时还会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则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江苏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犯罪所得的数额、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法律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赃款赃物的追缴情况。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触犯职务侵占罪,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职务侵占典型案例职务侵占是指在职务上利用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类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职务侵占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
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在财务账目上隐瞒了这一事实。
经公司审计发现,张某共计侵占了公司资金10万元。
最终,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侵占的全部资金。
案例二,某银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
某银行柜员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盗取了多名客户存款共计20万元。
王某利用虚假的理由将客户存款转移到了自己的账户,并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了篡改。
经过警方调查,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被盗取的全部存款。
案例三,某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某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在担任某项目的负责人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家承包商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李某故意泄露竞争对手的报价信息,使得收受贿赂的承包商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最终,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追缴了收受的全部贿赂款。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职务侵占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职务侵占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职务侵占等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共财物的安全和合法利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打击职务侵占行为的决心和信心。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上海最高院制定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以便明确判定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相应的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权力、职务地位、职务关系等方面的便利,实施非法行为。
3.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指侵占或者索取的财物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越大,判决的刑期就越长。
侵占公共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比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量和价值更为严重。
2. 侵占财物的性质:侵占财物的性质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侵占的财物如果是国家重要的资源或者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3. 侵占财物的方式:侵占财物的方式也会影响判决的刑期。
如果侵占财物的方式特别狡猾、手段特别残忍,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4. 侵占财物的后果:侵占财物的后果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财物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5. 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者的主观恶性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三、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2. 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辞职、撤职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治安处罚:依法给予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治安处罚。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法条释义:一、概念和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罪名的相关规定及量刑标准一、《刑法》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 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2014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2014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对犯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侵占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首先,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对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较小的职务侵占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五年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如果能够主动退赔职务侵占所得,或者能够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如果犯罪分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再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或者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也会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如果共犯或者从犯具有自首、主动退赔职务侵占所得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在犯罪后能够自愿退赔职务侵占所得,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其在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总的来说,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的,而且在确定量刑时也会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以及是否能够退赔职务侵占所得等情节。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犯职务侵占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民营企业家当前第一大腐败犯罪——职务侵占罪

B usiness专题民营企业家当前第一大腐败犯罪——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在民营企业中更为常见,但却最容易被忽视。
曾经的联想二把手孙宏斌因为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因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这些曾经的风云人物,他们都曾在商界的华章中书写过浓墨重彩的一笔,然而就是因为一些刻意或无意的行为,最终导致他们暂时或永远地退出了商海的舞台。
将公司业务承揽到自家公司销售经理因职务侵占获刑案例一:原本家庭美满幸福,生活充满阳光的黄忠东却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迷失了方向。
1993年,33岁的黄忠东当时是珠山区轻化供销公司的职员,由于工作出色,被任命为公司经理,时至1999年12月,轻化供销公司根据市场需要更名为景德镇市宇宸实业公司。
此后,2000年4月黄忠东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宇宸实业公司的名义与市地毯砖厂签订了收购产权转让协议,并接受地毯砖厂全部债务和债权,以约1370万元的转让价,一次性购买了地毯砖厂全部地面资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16.8亩,厂房计7栋)。
而在收购地毯砖厂的两年后,珠山区轻化工业局就宇宸实业公司与黄忠东签订的改制(买断)协议书,评估公司资产为负数27.76万元。
后经查明,黄忠东并未支付现金以承担宇宸实业公司所有债务的方式买下宇宸实业公司,而地毯砖厂也并未列入宇宸实业公司资产,由此宇宸实业公司转为民营企业。
2003年3月,黄忠东以地毯砖厂房屋资产作为追加资金与其他3名股东出资360万元将宇宸实业公司更名为景德镇市宇宸实业有限公司。
直至2011年6月,得到地毯砖厂土地将被收购的消息,黄忠东非法转账套现2015年12月,武汉欧亚达广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欧亚达公司)在对公司账目进行年度审计时发现,已发布的完美公司广告既无合同也未收到广告款。
公司于是向负责此单业务的广告销售经理游德峰询问此事,游德峰称马上会补签合同,但一直无下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务侵占罪判几年——叶庚清律师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职务侵占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
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行为对象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4、结果
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量刑标准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律师提示
(一)要注意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二)要注意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