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财产犯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下面将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具备明确的侵占行为。
即犯罪嫌疑人必须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占有、使用、转让、毁损等。
二是必须具备明确的犯罪主观故意。
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意识地实施了侵占行为,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仍然占有。
三是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侵占数额。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才构成犯罪。
四是必须具备社会危害性。
即侵占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侵占罪的量刑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一是侵占数额的大小。
通常情况下,侵占数额越大,犯罪的危害性就越大,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恶意侵占他人财物的情节,其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三是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量刑也会相应减轻。
四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侵占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量刑也会相应增加。
综上所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依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和量刑,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能够加强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的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立案标准和量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
罪行为。
那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成侵占罪的客观条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构成侵占罪的主观条件,即有故意,即主观上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侵占为己有;三是侵占罪的客观结果,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完成。
只有在以上三个方面都符合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占罪,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侵占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如果侵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那么量刑就会比较重。
相反,如果侵占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那么量刑就会比较轻。
此外,如果犯罪人能够自愿退赔所侵占的财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案和量刑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辩护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合法。
同时,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科学、公正地确定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做到罪有应得,刑罚相当。
总的来说,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是根据犯罪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来确定的,同时也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处理侵占罪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职务侵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当然这一行为时违法的,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与对象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
曾有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还包括出资者的财产权。
2018年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1、职务侵占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2、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4、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5、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6、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8年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

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立法完善[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从我国《刑法》对二者的法定刑的规定来看,盗窃罪重于侵占罪,在涉案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不同会导致宣告刑的相差甚远。
文章从一则案例入手,着重从“遗忘物”这一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区别,非法占有遗忘物构成侵占罪,而非法占有遗留物构成盗窃罪,并提出了在侵占罪中加入“遗失物”这一概念,以及在盗窃罪中加入“非法占有遗留物”这一情形的司法建议。
从保障个人权利的角度,应着重区别盗窃罪和侵占罪,尤其是非法占有遗留物和非法占有遗忘物这两种情形。
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不仅是办案人员正确办案的关键,也是刑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侵占罪;盗窃罪;遗忘物侵犯财产罪是《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尤其是盗窃罪和侵占罪,表面上区分二者比较容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
本文由一则典型案例入手,以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司法界分为视角,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一“遗忘物”进行分析,同时引进“遗留物”的概念,更加明晰的对侵占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深入研究,并最终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受害人居住在一高层公寓,电梯入户,一梯两户。
某日受害人因电话故障报修,犯罪嫌疑人受电信局委托前来查证。
犯罪嫌疑人首先进入受害人家中5分钟,后告知受害人电话分机无问题,要求出门检查门口楼梯处的分线器,检查10分钟后敲门,受害人开门,被告知分线器无故障,要求出门检查线路。
30分钟后,电话恢复正常。
此时,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手包不见,仔细回忆,发现回家开门时放在门口电话分线器上面,遂出门寻找,发现包还在,但里面的6000元人民币不见,怀疑是电信人员顺手牵羊,电话质询遭否认。
后报警,犯罪嫌疑人承认在检查分线器时发现该包,猜是受害人遗忘,但未告知,而将其中的人民币据为己有。
后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刑拘犯罪嫌疑人,但律师主张行为人的行为属侵占,是自诉案件,且数值不符合立案标准。
本案为侵占罪或盗窃罪实有争议。
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处罚。
1、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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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2021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导读:职务侵占罪,数额6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即最低刑事立案标准。
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依据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数额做出大幅调整:“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100万元。
侵占数额达到6万元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故,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达到6万元,公司即可依法报案。
对于公司来说,追究员工刑事责任不是目标,还是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从流程上做好风险管控,不给员工职务侵占可乘之机。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怎样的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
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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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
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
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
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
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三、认定(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四、处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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