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处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全面值得收藏)2016-06-08 郭越鸣刑事实务作者:郭越鸣(金道律师事务所)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
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
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
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演变过程,充分说明刑法从过去单纯强调形式层面到现代同时强调实质层面。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单位范畴,要大于民法中的单位范畴,并非限于法人,只要依法成立、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一定责任的组织,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单位”。
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或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职务侵占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其数额标准,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数额标准的规定,旨在明确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以便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审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具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数额标准:首先,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一般的职务侵占罪,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后,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较重的职务侵占罪,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果等因素。
同时,还需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以及是否有自首等情节,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数额标准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果等因素。
同时,还需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以及是否有自首等情节,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数额标准的认定。
总之,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的认定,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依据。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依法合理认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职务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热门城市:天门律师三沙市律师濮阳律师鄂托克旗律师南京律师彰武县律师大石桥市律师栾城县律师简阳律师《刑法》一般是不会对犯罪的具体数额做出规定的,这些往往都是由最高法或最高检做出的司法解释规定,那么大家知道职务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指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1.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
2.以上述行为,对企业造成经济、政治等重大损失,并且有明显可疑迹象,也符合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应立案调查。
3.当事人以上述行为使企业受到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4.以企业职务侵占罪的方式,对孰知行为人含沙射影,为便宜行事,使整个社会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也需要依法做出相应处分,弥补损失。
二、案件审理:1.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2.受害人权利:依法享有索赔权利,以补偿受到的损失。
3.举证责任:原告应用于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企业职务侵占的证据的案件,且不能依靠推定证据进行定责。
4.处罚原则:根据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综合考虑原告和被告的因素,确保所处罚的罪行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合理,避免对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侵占的罪名的立案标准,应当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为参照,结合案件特点确定是否需要立案的。
此外,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以确保其社会影响程度合理为目标,以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总之,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处罚,而处罚时,必须予以合理斟酌,以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付书亭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付书亭案件是指发生在我国某市的一起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付书亭,男,某市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处罚成为焦点。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付书亭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报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2. 被告人付书亭在侵占公司资金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3. 被告人付书亭在侵占公司资金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三、法律分析1.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付书亭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被告人付书亭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被告人付书亭在侵占公司资金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占公司财物,仍然故意为之,具有侵占的故意。
(3)客观要件:被告人付书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报收入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2.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处罚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付书亭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关于被告人付书亭的从轻处罚情节(1)自首情节:被告人付书亭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2)悔罪表现:被告人付书亭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区分的。
其次,对于不同数额的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职务侵占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金额的计算是以人民币为单位的。
而且,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财物的实际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
最后,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相关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并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防止职务侵占罪的发生。
总之,职务侵占罪数额标准的明确规定,有利于对涉案金额进行准确认定,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也提醒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免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浙江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浙江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和定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
那么,在浙江省,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呢?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进行解析。
首先,从行为的主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执行公务的人员。
只有这些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物时,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从行为的客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
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集体财产是指属于集体所有的财物,他人财物是指属于个人所有的财物。
只有侵占了这些财物,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再次,从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地位、职权、职责、便利等条件,侵占财物的行为。
侵占财物是指占有、使用、挪用、转移、截留、隐匿、毁损、毁灭、出售、抵押、转让、转借、挪作他用等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构成要件,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从立案标准来看,浙江省公安厅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在满足了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只有在满足了犯罪主体、客体、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认定职务侵占罪,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共财物、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物,做一个合格的法律公民。
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怎么认定和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认定和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可,并不要求其必须具备完全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的意图。
(二)行为人不仅要有通过自己犯罪行为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还要具备通过犯罪嫌疑人使得他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意图。
(三)他人财物是指他人占有的财物。
三、怎么认定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企业应加强对 员工的法律法 规宣传和教育, 提高员工的法 律意识和道德 素养,预防职 务侵占行为的
发生。
企业应建立举 报机制,鼓励 员工积极举报 职务侵占行为, 及时发现和惩 治违法行为。
企业应与政府、 行业协会等合 作,共同推动 行业自律和规 范发展,减少 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Fra bibliotek汇报人:
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实行职务分离,明确职责权限 强化内部审计,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内部审计: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可能存在的职务侵占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员工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行为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 德水平 法律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
数额较大:侵占的 财产必须达到数额 较大的标准,具体 数额根据不同情况 而定
案例概述:简述案例背景、涉案 人员和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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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分析涉案人 员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处罚结果:涉案人员的判决结果 和处罚措施
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加强员工对职务侵占罪的认识。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 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法行为。 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自我约束力。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侵害的财产本身的价值损 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则是指被侵害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损失。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单独承担,也可以是由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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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处罚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
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
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认定
(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
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