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政策与法规
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尤其在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更高。
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和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 统一指标体系:制定统一的事故统计指标体系,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原因、伤亡人数、损失金额等,以便对事故进行分类和比较分析。
2. 报告时限要求: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事故统计报告,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报告内容要求:事故统计报告应包括详细的事故经过、责任划分、损失评估、救援和处置情况等。
通过全面、精准的报告内容,可以更好地了解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为事故预防和应对提供参考。
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调查组成:设立事故调查组,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法律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以确保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调查程序:确定事故调查程序,包括事故现场勘察、调查记录、证据收集、证人询问等,通过系统、有序的调查程序,获得准确的事故信息和证据。
3. 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提交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准确判定,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改进措施。
4. 调查结果公示:公开事故调查结果,让公众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加强对事故责任的追究。
四、制度优化和完善1. 监管和督导: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监管和督导机制,确保制度落地和执行。
2. 培训和教育: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 经验总结:定期总结和分享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经验,促进经验共享和借鉴。
4. 制度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和发生的事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以适应不同领域和行业的需求。
五、结论建立和完善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可以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法规和政策。
其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最新版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背景和重要性1. 生产安全事故的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行各业的生产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风险。
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甚至威胁到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确保事故不再发生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可以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调查的全面、客观、及时和准确。
2. 责任与权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为事故发生单位,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完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监督事故发生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3. 调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查计划的制定、现场勘查、证据保全与取证、参与人员的询问和听证、事故原因的分析与评估等环节。
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准确。
4. 处理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措施。
同时,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公开与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重大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报告。
四、最新版调查处理条例的改进和创新本次最新版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相较于之前的版本,改进和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 增加了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最新版的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有利于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政策依据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做的规定主要是第七十六条到第八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1(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 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在当前社会中,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详细阐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要点。
一、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只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才能有效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二、健全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为了及时了解事故情况,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建立健全的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至关重要。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排查制度,明确排查的内容、方法和责任人,定期组织事故排查工作,并将排查结果及时报告。
政府部门则应当建立统一的事故报告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和沟通各单位上报的事故信息,形成及时反馈的机制,为事故调查提供基础数据。
只有健全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三、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可以帮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为了有效推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需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首先,明确调查的目的和程序,制定调查计划,组织并指导调查工作。
其次,保障调查人员的权益,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再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整理和分析事故相关证据,准确判断事故原因,并及时撰写调查报告。
最后,在调查报告中,要明确指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失职责任人,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以及快速、准确地处理事故后果,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为企业提供科学决策和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故障、工人伤亡、火灾爆炸等。
无论事故性质大小,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3. 调查小组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方案;4.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后果,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调查,包括采集现场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文件等;5.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及时汇总并书面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调查要点1. 事故的背景和现场情况:包括事故地点、时间、事故前的运行状态等;2. 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3. 事故后果的评估: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4.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明确事故责任的主体和具体责任人;5. 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五、处理程序1.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2. 处理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工资、降职、开除等;3. 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将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示,以警示全体员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制度的落实与完善1.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培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3. 针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企业应进行总结和改进,完善制度的相关内容,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_人事政策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 确定事故责任者;(三)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处理政策与法规
理)。
(4)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 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
(5)对事故企业的投融资限制
•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 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 责任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 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 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 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重大事故
1、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 2、或50人以 上100人以下 重伤; 3、或5000万 元以上1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较大事故
1、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 2、或10人以 上50人以下重 伤 3、或1000万 元以上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
一般事故
1、3人以下死 亡; 2、或10人以 下重伤; 3、或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
(7)提高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 从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 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计算。(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48个月至 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发放。 • 2012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13年度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万元。
(2011年4月,安委办〔2011〕12号)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省级人民政府安 委会重点挂牌督办。 •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下 达跟踪督办通知书。 •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由省级安委会办公室 审核同意,并报告国务院安委办备案。由地市人 民政府批复结案。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4篇)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安全事故是指在工作场所、交通运输、建筑工地等各个领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个组织和机构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关于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的样板,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事故报告第二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报告时应尽量提供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上级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安全事故调查第五条:安全事故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负责调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安全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过程,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安全事故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不得有隐瞒、掩饰、篡改事实的行为。
第八条:安全事故调查应依法采集证据和资料,并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九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根据事故情况判定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条:对于责任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引发安全事故的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对于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单位通报,并做好记录工作。
相关记录应保存一定的时间。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是一份关于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的样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和请示。
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对于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能够引起各个单位和个人的重视。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企业和员工均会造成不可预料的损失,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进行详细描述与分析。
二、安全事故报告的要素1. 事故概述事故概述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等要素,以便对事故进行初步了解。
2. 事故影响分析事故影响分析应针对事故对人员、财产以及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评估,以便对事故后果进行科学研判。
3. 事故责任认定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时,应考虑事故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并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以确定责任主体。
三、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1. 规划调查任务规划调查任务包括确定调查组成员、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等,以确保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收集事故信息收集事故信息包括听取事故当事人、目击者的证言,查阅相关文件、记录,收集现场照片和物证等,以获取充分的事故信息。
3. 分析事故原因在事故原因分析中,要结合调查所获得的信息,采用逻辑推理、树状图、鱼骨图等方法,深入分析事故直接和潜在的原因,以便在事故处理中采取合理的措施。
4. 提出改进措施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组应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四、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1. 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明确事故处理的目标、措施和时间计划等,以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实施事故处理措施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责任方进行追责,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改,以保证事故不再发生。
3. 监督事故处理过程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并及时处理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4. 事故处理结果的跟踪和评估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和改进事故处理制度,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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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0年国发23号文件 (链接) (1)加大政府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 重,追究地市级分管或者主要领导的责任。
• 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 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2)加大企业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 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 3.纪律规定:《公务员法》(2005年), 《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国务 院令第30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 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年监察部、安监总局令第 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2009年安监总局令第24号)等。
(二)国家标准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1-1986)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1986)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
•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5499-1995)
(三)政策规定
• 2004年国务院2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2010年国务院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2011年国务院40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1. 2004年国发2号文件 (链接)
(1)明确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 原则
•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 过。
•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 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 重处罚。
(5)对事故企业的投融资限制
•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 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 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 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 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法律法规
• 1.综合法规:《安全生产法》( 2002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 《工(1992年)、《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1年国务院令第296 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 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9 号)、《消防法》(2008年)、《道路交通安 全法》(201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 全法》(2013年)等 。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 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实行行业禁入
•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 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链接:安法)
(4)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总局领导德学同志带头作了第一讲: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概论,聆听后很受启发。系 列讲座还包括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政策与法 规、典型案例等。今天我讲事故调查处理的 政策与法规。
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 二、事故调查 三、事故处理 四、事故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要点
一、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
(二)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 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 导致的较大事故;
(三)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 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导致的较大事故;
链接:安法修订草案
(6)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 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 牌督办。 ①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挂牌督办。 ②较大事故查处,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委员会挂牌督办。
国务院安委会出台《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办法》(2010年9月安委〔2010〕6号)(链接) • 国务院安委会督办,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 国务院安委会对省级人民政府下发挂牌督办 通知书。
•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安委会向国 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 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国务院安委办出台《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
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
(2011年4月,安委办〔2011〕12号)(链接)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跟踪督办,省级人民政 府安委会重点挂牌督办。
(2)强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 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 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 险费。
• 依法向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 金。
• 进一步提高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 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 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省级人民政府安委 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
•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由省级安委会办 公室审核同意,并报告国务院安委办备案。 由地市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跟踪督办的事故范围: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 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 的较大事故;
8月22日,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视频会议上,国务院安委会副主 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总局局长杨栋梁 同志就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精神,进一步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 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依法依规强化执行力, 切实提高事故查处效率。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视频会议精神,总局安排了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知识系列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