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word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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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2007年1月11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有关法律和办法,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并于1月11日以发改价格[2007]44号文予以印发,要求各地物价局、电力公司等按照执行。
其全文如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六年一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财建[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电力及电力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终于尘埃落定,确定为8 厘/千瓦时,这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又一个利好消息。
财政部网站19 日公布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中称,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
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尽管随着技术提升及装机规模的扩大,风电、太阳能发电的成本价已经
大幅降低,但与传统发电方式相比,依然有相当差距。
我国2006 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按照中标价格收购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规火电上网标杆价格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
价中分摊。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 厘/千瓦时,2009 年11 月起调至4 厘/千瓦时,此次是第二次上调。
可再生能源领域近来好消息频频,此前国家能源局透露可再生能源发展
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该目标,到2015 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8 亿吨标准煤。
其中提出到2015 年风电将达1 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 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将达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200 亿千瓦时。
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
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
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
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目前执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4 厘/千瓦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内财资〔2021〕539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103号),现拨付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见附件。
项目代码和名称为“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生物质能发电补助”。
列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已经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清单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发电项目,并及时公开资金拨付情况。
三、请你单位在拨付补贴资金是,按照如下要求执行:1.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2.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3.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新增光伏、生物质项目;4.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建设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至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0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5.对于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0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6.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汇总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汇总及光伏电站案例投资分析安徽联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录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三、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四、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五、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征求意见稿六、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草案)七、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八、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九、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十、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22号[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监办,各区域电监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现就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价附加补贴的项目和金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9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发电项目1-6月份继续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一、二、三、四。
二、配额交易与电费结算(一)继续通过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不足部分通过2010年全年征收的附加资金中预支,具体配额交易方案及预支资金见附件五、六。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本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
本次补贴方案使用2009年11月20日调整后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的标准。
(三)2010年1-9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2010年1-9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9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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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2年3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
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2),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
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格式见附3),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附: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季度申报表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表
附1: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填报单位签字、盖章:
备注:1、此表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填报。
2、项目类别是指风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类型。
3、以前年度已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企业应附表单独反映2007年~2010年分年度实际发电量、上网电量及资金补助等情况。
4、“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所占比例”一栏由生物质能发电企业填写。
5、企业应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备案或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审核确认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
附2: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季度申报表填报单位签字、盖章:
备注:此表由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填报。
附3: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报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补助)
备注: 1、此表由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填写。
2、项目类别是指风力、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类型。
3、如电价调整,同一项目须按调整前后时间分行填写。
4、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金额=上年度实际需要补助资金-上年度收到预拨补助资金。
5、电网企业应提供全年电费结算单、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