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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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立法成为调整社会秩序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很多时候,立法的效果往往远未达到预期,甚至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为了确保立法的质量和可行性,评估标准的设立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意义与必要性,并简要介绍一些可能有效的评估方法。

一、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意义立法后评估标准是对立法效果进行科学评判,判断立法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评估标准的设立使立法过程更加符合科学原则,避免主观臆断或片面推断对法律产生不良影响。

2. 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评估标准可以分析立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为完善立法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 明确立法的目标和导向。

立法后评估标准有助于确保立法的目标符合社会需求,使立法更加客观、明确和可操作。

二、可能有效的评估方法1. 统计数据分析法。

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相关数据,评估立法对社会、经济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可以使用相关统计指标,如人口增长率、失业率、GDP增长率等,来评估立法的效果。

该方法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2. 调查问卷法。

通过设计问卷,调查社会各界对立法效果的看法和评价。

可以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同时可以设计针对不同对象的问卷,如企业、政府、普通民众等,以获取更全面的反馈信息。

3. 专家评估法。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通过专家的专业意见和判断来评估立法的效果。

可以组织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专家对立法进行评审和指导。

4. 成本效益分析法。

通过对立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评估立法的得失。

可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分析立法对各方面利益的权衡。

5. 案例分析法。

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立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从中总结经验和教训。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案例,以促进立法的优化和改进。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业资格)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应当具有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

第四条(资格申请、核准及公布)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向市房地资源局书面申请房屋拆迁估价资格。

市房地资源局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估价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需要,予以核准。

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名单,由市房地资源局予以公布。

第五条(拆迁估价委托)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

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立法后评估: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并 不是 以 10多项 地方性法 规为 对象全 8
面展 开 的 , 而是 选 择 其 中一 项 法 规 为 对 象 先 行 先 试 , 取 总 结 经 验 、 步 推 进 的工 采 稳
况进行评估 。 实施机关应 当将评估意见报
告 制 定 机 关 ;制 定 机 关 要 定 期 对 规 章 、 规 范性 文 件 进 行 清 理 ” 。
窒 苤
立 法后评估 又称 立法 效果评估 , 就是 法律法规实施后对其进行立法质量评估 , 官方有种通俗的说法叫立法回头看 。 在我
国 , 于 本 世 纪 初 试 行 于 国务 院 系统 的 行 它
步的需要 , 时对现 行行政 法规 、 适 规章 进 行修 改或者废 止 , 切实解决法律规 范之间
益保护条例》《 品质量法实施办法》《 、产 、法 律援助条例》 就业促进条例》 和《 进行 了立
法 后 评 估 工 作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0 4至 20
20 0 7年 , 甘肃 、 云南 、 重庆 、 北京 、 上海 、 福 建、 海南 、 吉林 、 龙 江 、 江 和深 圳 、 原 、 黑 浙 太
量 后 评 估 不 仅 是 必 要 的 , 且 有 着 相 当 的 而 迫 切 性 。 但 要 开 展 这 项 工 作 , 切 实 做 好 要
是 :艾滋病防治条例》 《 《 、特种设备 安全监 察条例》 《 、 蓄滞洪 区运用补偿 暂行 办法》 、 《 放射性 同位素 与射线装 置安 全和防护条 例》 《 、 劳动保 障监察 条例 》 《 、信访条例 》 和 《 济南 市 城镇 职工 基本 医疗保 险 暂行 办
正是 这两 条规定 , 基本确立 了行政法
规 的 立法 后 评 估 制, 大有推 行之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方法..................................................................................................... 1
、历史研究 1
.....................................................................................................................1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上海市规划和自.....................................................................................................................................1 引 言 ................................................................................................................................................1 一、评估方法及评估过程...............................................................................................................1
(一)合法性......................................................................................................... 4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 高教论述◇
科技 l向导
21年第3 期 01 2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 西南交通大学 郭 茜 四川 成都 ‘ 60 3 ) 1 0 6
【 要】 摘 对立法质 量及 实施状 况进行评估 , 关系到立 法本 身成败 , 具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而确立一套科 学、 合理、 正确的评 价标 准是立 客观

1确立立法后评估标准的重要意义 .
节以及法律 实施 的各个 阶段 . 立法后评估侧重于法律法规 实施一段时 本 身 的修 订 完 善 24绩效标准 . 间以后 . 反思其立法 的“ 合法性 ” 成文法律 的合法性可 以因两大因素 2 . 效率标准 .1 4 而被 挑战: ①该文件 的内容或者说实质超越 了母法授予 的权 限; ②在制 立法后评估 的效率标准是 指立 法实施效果所达 到的收益与其投 定 的过程 中没有遵循正确 的程序 。 财 物之间的比率关 系。 它反 映的是立法技术性的投入与产 出 检验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 . 一般可 以从 以下五个方 面有 效地 入的 、 、 一是技术效率 , 即执法 、 司法机关 的 来进行判 断: 一是立法的法律依据方 面。即指 立法活动要有法律上 的 的关系 效率标准包括两个方 面: 产生达到要 基础 . 具有法律依据 。 二是 立法 主体方 面。 即指立法主体是否是法 定的 内部运作效率 也 就是能否 以最少 的工作量和成本运作 . 或者在一定工作量 和成本 的要求下 . 能否设法扩大现有绩效 。 立法 主体 三是立法权 限方 面。 即指该主体是否对立法事项享有 立法 求绩效 . 即一项法律法规动用 的全部资源是否达到最有效 的配 权 。四是立法 内容方面 . 即指该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权利与义务 的 二是经济效率 . 使 具体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相关具体规定 相协调 五是立法程序方 面 , 置和使用 . 全社会公众更加满意 。衡量经济效率 的普遍标准是帕累 就是 资源配置达到这样 一种状态 , 无论做任 何改变都不 即指立法程序是否完整 , 立法程序是否严格 。 以上所讲 的合法性标 准 , 托最优准则 . 可能使一部分人 收益而没有其他人受损 。 仅限于形式上的合法性标准 其实 . 我们更多注重 的是实质性 的合法 般来说 . 效率 主要关 注下列 问题 : 每单位资 源的使用究竟 能产 标准 , 即接受对象的 内心服从。实质性的合法标准较形式上 的合法性 每单位的收益需要多少资源 的投入 ? 在既定收益下 , 能否 标准更为难 以统一 . 因为人们对实体权 利和义务的分配标准几乎没有 生多少效 益? 尽 可能再降低成本 ? 者说 在既定 的成本 之上 . 或 能否创造更 多的立法 雷同 要评价一项 立法对 实体权利 和义务 的配置是否符合公平正义 . 通过什么方式使 得立法效益 、 效益最大化 。 因此 , 多数情况下 , 效 其本身就是能否为 民众 所信服 、 同、 认 接受 . 而主动去遵守 和执行 , 收益 ? 从 并可通过成本单位进行衡量 。 归根到底要看其是 否符合最 大多数人 的根本利益 . 能否促进社会 的全 率指标是一组 比值或 比例指标 ,

立法后评估相关概念

立法后评估相关概念

立法后评估相关概念
立法后评估,又称立法回头看,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以便及时修改完善的一种立法活动。

立法后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立法的实际效果,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评估的内容通常包括法律的实施情况、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等方面。

立法后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案例分析等。

评估结果通常以报告的形式呈现,报告中会对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立法后评估是一种重要的立法监督方式,可以促进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提高法律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同时,立法后评估也可以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立法后评估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评估结果也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立法后评估 工作要求

立法后评估 工作要求

立法后评估工作要求
以下是 6 条关于“立法后评估”的工作要求:
1. 得认真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呀!就像工匠精心雕琢一件艺术品一样,不能有丝毫马虎。

比如评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咱不仔细研究能行吗?
2. 要广泛收集意见啊!别光自己在那琢磨,得听听大家咋说。

就好比做饭,众口难调,你不了解大家的口味怎么能行?像那些相关部门、企业、老百姓的声音都得重视起来呀!
3. 必须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数据就像大楼的基石,要是不准确,那整个评估不就垮了吗?比如统计违法行为的数据,能随便填吗?
4. 评估指标得合理设置啊!不能瞎搞一通。

这就像给学生打分,得有个科学合理的标准,不然怎么能公平公正呢?像对法律的具体条款评估,指标不合理能行吗?
5. 及时性很重要好不好!不能拖拖拉拉的。

就像火灾警报,响了你得赶紧行动呀!立法后评估要是不及时,那还有什么意义?
6. 要不断学习和创新呀!别老是用老一套方法。

时代在进步,咱也得跟上步伐呀!就像手机得不断更新系统,立法后评估也得有新点子才行呐!
我的观点结论:立法后评估工作真的非常重要,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用心去做,这样才能让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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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范围扩大
随着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 的完善,未来评估范围有 望进一步扩大,涵盖更多 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评估方法多样化
采用更加多样化的评估方 法,如成本效益分析、公 众满意度调查等,以更全 面地反映立法的成效。
强化科技应用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手段,提高行政立法 后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
行政立法后评估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对城市交通管理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通过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发 现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如交通拥堵、交通 事故等未得到有效缓解。评估机构提出了 调整交通管理规定的建议,得到了政府的 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
案例二
某省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通 过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发现条 例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伤认定标准不够明 确、赔付程序不够简化等。评估机构提出 了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得到了政府 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响应和采纳。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对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 义。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应建立科学合 理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以准确 评估行政立法的实施效果。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应坚持客观公 正、科学规范、民主参与、注重实 效的原则。
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应重视公众参 与和专家论证的作用,以增强评估 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收集资料
通过调查、访谈、问卷等方式收集相 关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和
存在的问题。
现场调研
到相关单位、企业、社区等实地了 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分析资料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包括对 法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的分析等。
专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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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
规章立法后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评估单位)
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负责评估的单位。

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评估。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委托评估)
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调查机构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委托评估的监督)
评估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为受委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调查方法,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条(评估项目)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5年以上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
(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规章。

第九条(年度评估计划的编制)
规章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并说明建议理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筹确定具体评估项目,编制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十条(评估标准)
评估单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评估:
(一)制度规范性: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制度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存在与其他规章不相协调的内容等。

(二)实施有效性:公众、行政相对人等对规章及其主要制度的知晓度、满意度;制度措施是否可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规章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等。

评估单位应当以实施有效性为重点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模式)
评估单位可以对规章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规章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条款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方法)
评估单位可以根据评估项目的特点,综合运用网上征询意见、第三方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实地调研、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等多种方法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程序)
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行业组织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和内容、评估方法、时间安排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

选择科学适当的调查方法,收集管理对象、社会公众以及基层执法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

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五)报送评估报告。

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规定时限,将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社会参与)
评估单位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过程等评估工作情况;
(二)实施部门按照规章规定履行职责的评估;
(三)按照评估的目的和标准进行调查评估的情况;
(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完成期限)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由评估单位在评估方案中自行确定完成期限,但自年度计划下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的运用)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是开展规章立法、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章实施、评价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参考资料。

规章实施部门建议列入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修改项目,应当同时提交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衡量规章修改条件是否成熟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例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
(一)根据上位法进行的规章批量修改或者个别文字修改的;
(二)因紧急情况需要进行规章修改的;
(三)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无需提交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报告公开)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评估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报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市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评估报告后,通过政府网站予以集中公开。

第二十条(情况报告)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并将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评估报告内容摘要汇总整理后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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