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室菌种和毒种保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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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2.1.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2.2.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2.3.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2.4.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2.5.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2.6.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2.7.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2.8.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2.9.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2.10.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2.1.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2.2.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2.3.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2.4.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2.5.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2.6.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2.7.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2.8.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2.9.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2.10.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微生物菌种毒株和样本标准操作程序与流程 (2)

微生物菌种毒株和样本标准操作程序与流程 (2)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与样本的标准操作规程流程1.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2.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于瑞芳、侯恩言3、职责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与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与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4.工作程序⑴报送及入库①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2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⑵日常管理①保管人员由于瑞芳、侯恩言2名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她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与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度

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度

菌毒种保藏、运输、使用制度
菌毒种、传染病生物样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菌毒种和传染病生物样本的申购、采集、保存都要符合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传染病生物样本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采集、运输、保藏必须符合相应危险等级要求,并同时附样本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采集和实验所涉及到一切可能含有高致病性一、二类菌种的传染病生物样本、培养物、斜面等应在相关负责人的监督下及时安全地进行高压灭菌消毒处理,并就分离和销毁情况作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检验科应组织制定生物安全手册,对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在申购/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检测)、交换、处置等过程中的生物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检验科负责制定各级生物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检验科负责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的保藏和管理、分发与处置。

第七条购买、供应或交换高致病性一、二类菌毒种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菌毒种及传染病生物样本必须做到帐物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领用要签字审批,使用过程要双人核对、双人记录,处理去向要明确,要有双人记录.
第九条使用人建立菌、毒种使用记录,使用时应在空气净化的密闭工作室内进行,不同的菌、毒种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操作。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系列之菌种、毒株及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系列之菌种、毒株及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菌种、毒株及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一、菌种由检验科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放置于双锁的保存盒中,
并于低温冰箱存放,菌种、毒种、感染性材料保管员应具有
高度责任心和熟练操作技能,监控病原菌扩散。

二、建立菌种、毒种、感染性材料登记册,详细填写菌种名称、
编号、来源、使用、转种、鉴定、变异、污染、死亡、销毁
等情况。

三、按照菌种、毒种、感染性材料保存要求,定期转种,必须在
生物安全柜中进行严格无菌操作,确保纯种和存活。

四、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全面的菌种鉴定试验,发现变异或污染立
即停止使用。

五、菌种不得随意对外转种扩散,确需交流者须经检验科主任批
准后,按规定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备。

六、菌种的请购与销毁须经检验科主任审批,销毁时必须经过彻
底灭菌处理。

七、实验准备及实验过程中的感染性材料,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
作规程,定时、定点、安全、妥善放置,密切注视实验者操
作过程,做到人菌同室,保证安全,接种后立即密封,一旦
发现污染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消除污染。

八、实验完毕的感染性材料,必须先经灭菌消毒处理后再进行清
洗。

标准菌种管理程序

标准菌种管理程序

标准菌种管理程序1.目的为对微生物实验需要的标准菌株进行有效控制和规范管理,防止污染、变异、丢失或损坏,以保证溯源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微生物实验中标准菌种(原始标准菌种、标准储备菌株和工作菌株)的申购、验收、保管、领用、使用、传代及存储等方面。

3.职责3.1采购部负责依据采购申请规定的名称、规格、数量执行原始标准菌种申购工作;3.2微生物检测人员负责菌种的验收、菌种的领用、、及传代与保存。

3.3生物安全责任人负责批准菌种的双人双锁保管管理\领用、使用及销毁,原始标准菌种的接收工作,标准菌种采用双人双锁保管管理。

3.4生物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定期的生物安全检查活动。

4.工作程序4.1标准菌种申购本公司购买的原始标准菌种来源于美国典型菌种保藏中心(ATCC),英国典型菌种保藏中心(NCTC),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ICC),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MCC),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所(IFFI)。

综合部依据《外部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工作。

菌种来源机构详见附件一: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名称和缩写。

4.2菌种分类4.2.1本公司保存的菌种仅包括部分致病性细菌,不包括病毒、螺旋体、衣原体、立克次氏体等菌种。

本公司的标准菌株除了实验所用之外,还应包括应用于培养基(试剂)验收/质量控制、方法确认/证实、阳性对照、阴性对照、人员培训考核和结果质量的保证等所需的菌株。

4.2.2菌种的分类根据其危险性决定(包括实验室感染的可能性,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症状轻重及愈后情况,有无致命危险及有效的防止实验室感染方法,用一般的微生物操作方法能否防止实验室感染、我国有否此种菌种及曾否引起流行、人群免疫力等情况)。

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我国的菌种分为四类。

第一类:实验室感染的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能危及生命,缺乏有效的预防方法,以及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包括国内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无有效防治方法的烈性传染病菌种。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6号)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保藏机构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部核定。

第七条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微生物菌种、毒株和样本标准操作程序与流程

微生物菌种、毒株和样本标准操作程序与流程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标准操作规程流程1.目的: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2.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于瑞芳、侯恩言3.职责①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②科室指定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③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④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4.工作程序⑴报送及入库①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2人参加。

③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④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⑤菌、毒种入库时, 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⑵日常管理①保管人员由于瑞芳、侯恩言2名检验人员组成。

②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③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④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⑤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⑥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⑦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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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
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管理规定与流程
1.目的
对本实验室菌种、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

2.适用范围及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适用于本科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的管理;
菌种、毒种专职管理人员:
纽琼xx
3.职责
3.1微生物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3.2科室指定纽琼、刘芹2名菌种、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3.3科室负责人负责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核。

3.4技术管理层批准本实验室一、二类菌、毒种的出入库和向上级索取及对下级发送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报送及入库
4.1.1当微生物实验室检出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1.2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
核确认,报送时xx、xx2人参加。

4.1.3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
4.1.4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
4.1.5菌、毒种入库时,纽琼、刘芹2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4.2日常管理
4.2.1保管人员由纽琼、刘芹2名检验人员组成。

4.2.2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
写《菌、毒种登记表》
4.2.3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应
做到三专(专室、专柜、专锁)。

4.2.4菌、毒种库由2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各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4.2.5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2.6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
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
4.2.7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
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科室须将变异及死亡的一、二类菌、毒种通报技术管理层。

4.3索取、领用和发放
4.3.1因工作需要索取、领用和发放一、二类菌、毒种时,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填写《菌、毒种领取申请表》,科室负责人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方可索取、领用和发放。

4.3.2三类菌、毒种的领用和发放时,应由纽琼、刘芹2人参加。

4.3.3一类菌、毒种,须报卫生部批准,二类菌、毒种须经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进行国际间各类菌、毒种交流。

4.3.4进行菌、毒种索取、领用和分发时,须做好记录,填写
《菌、毒种使用及销毁记录》。

4.3.5一、二类菌、毒种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在邮寄时,
应执行有关规定。

4.4销毁
4.4.1菌、毒种使用过程中须接受保管人员的监督,工作结束
后,立即做好善
后处理,销毁时应有纽琼、刘芹2人或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销毁记录。

因工作需要暂时保留的菌、毒株也应该按规定的时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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