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可能因不同的标准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1. 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天津、苏州、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纽约均设有分所。
2. 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于1993年,较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内规模颇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3. 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致力于在商业与诉讼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以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著称,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其律师曾应邀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6.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独立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7. 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在境内外IPO/再融资/收购兼并等领域颇具影响力,较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极为活跃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8. 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专业从事证券发行/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此外,方达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等也是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排名并非绝对,因为律所的声誉和排名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同时,选择律所时还应考虑具体案件的需求和特点,以及律所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京城各大律所点评ZZ

京城各大律所点评ZZ来源:亚偶kappa的日志银行与金融:我们推荐的最高层次的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主要投资银行和国际投资银行有着深远的历史联系,并与在北京、上海和香港的重要国家政府部委和财政主管部门有着良好的关系。
通商律师事务所(Commerce & FinanceLaw Office)的韩小京(转注:据说此人偏好养马,经营京城一家马术俱乐部,自称京城贵族,呵呵,一些细节不表)(Han Xiaojing)和邸晓峰(Di Xiaofeng)率领的业务团队与外国投资银行如高盛(Goldman Sachs)、荷兰银行(ABN Amro)和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有着牢固的业务关系。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J i n g t i a n &Gongcheng)的白维(Bai Wei)和张宏久(Zhang Hongjiu)率领的业务队伍为美国和欧洲大投资银行如高盛(G o l dma n S a c h s)、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提供法律咨询。
环球律师事务所(Global Law Office)2004年为国际银行业务客户在约150宗银行交易中提供法律咨询。
著名业务包括为一银行财团贷款3.6亿美元给华为技术投资有限公司(Huawei Tech Investment Co Limited)提供法律咨询。
客户包括摩根斯坦利。
林小龙(Lawrence Lin)领导事务所业务团队。
君合律师事务所(Jun He Law Offices)因其处理各种银行业务包括大宗财团贷款和收购不良贷款的能力而被推荐。
客户包括摩根斯坦利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
武晓骥(Xia oji Wu)和刘林菲(Linfei Liu)受到推荐。
君屹律师事务所(JunYi Law Office LawOffice)的郑淑君(Zheng Shujun)领导的银行业务团队在项目融资方面尤其活跃。
2019律师事务所TOP100

公司与产业52 《互联网周刊》2020.4.20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律师事务所有3万多家,执业律师人数有42.3万人。
根据中国司法部发布的详细数据来看,我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仍然存在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在行业大环境下,传统的律师行业营销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社会发展了。
中国的律师行业发展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还没有英美那种百年大所,许多律所还处于明星老板称天下的阶段。
律师事务所是典型的人合企业,核心资产是律师,这一点是优势的同时也是大风险。
但是经历过风雨的大型顶尖律所,反而克服了这种律所特质带来的缺点。
尤其在如今互联网称霸的时代,信息获取的速度越来越快,这些律所往往能在各行各业积累深厚,律师事务所掌握着丰富的资源、案例、经验,而这些资源、案例、经验有的甚至可以不以合伙人本人和客户的私人关系为转移,这就成为了一家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要的核心基础之一。
从“钱伯斯(C h a m b e r s a n d Partners)”律师年度排名上可以看出,很多律师事务所是专注型的律所,例如以建设工程为看家本领的建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能源领域的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等等。
这种以市场+技术为方向的律师事务所,专业过硬,市场影响力又强,是律师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合伙制律所的发展虽然和一般企业在有些表象上有所不同,但任何组2019律师事务所TOP100文/萤火织、机构要成功所基于的不变的东西仍是不变的,最终,企业文化才是核心竞争力。
营销在哪个行业都是存在的,必要的,必须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法律创新也成为了律师圈经久不衰的话题,有很多新型律师事务所紧跟互联网红利,升级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与业务模式,比如说主营常法业务的摩金,主营家事业务的家理等。
近些年互联网+法律的创新已经逐渐走向深水区,律师个人网站+老牌广告位模式的法律门户网站早在十几年前就出现了。
磋商平台的大规模发展,也让曾经客户找律师难,律师找案源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国内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排名

国内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事务所的排名是一个相对主观的问题,不同的机构和评价维度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以下是一些在国内知名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擅长领域包括银行与融资、航空金融、资本市场、债务与股权、竞争法/反垄断、公司并购、争议解决、劳动法、保险、知识产权、税务、破产重组和公司商事业务。
- 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擅长银行金融、航空金融、资本市场、债务与股权(香港地区及海外发行)、公司商事、公司并购、劳动法、能源与自然资源、项目与基础设施、税法。
- 方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擅长破产重组、通信媒体、资本市场、债务与股权(香港地区及海外发行)、房地产、公司并购、争议解决(北京与上海)、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
-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擅长资本市场、兼并收购、海外投资、争议解决、私募股权投资。
-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擅长资本市场、公司并购。
-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擅长公司并购、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劳动与雇佣、海商海事、国际贸易。
- 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擅长证券发行、兼并收购、私募投资和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
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

Top1:君合律师事务所Entry level:11600-13000Bonus:3 months推荐部门:公司与并购部,争议解决,劳动法君合律师事务所一般只需要实习3个月便可留用,有部分甚至不需要实习也会签。
内部氛围良好,人员流动性不大,有比较好的新人培养计划。
不足:晋升空间一般,每年工作人员的薪金需要评定Top2:方达律师事务所Entry level:13000Bonus:above 3 months推荐领域:争议解决,公司融资方达律师事务所门槛较高,一般从暑期实习项目中挑选人才。
公司氛围良好。
不足:晋升空间一般,业务领域较窄,加班强度大。
Top3:金杜律师事务所Entry level:8500-10000Bonus:3 months推荐部门:资本证券部,争议解决部,融资部金杜律师事务所业务覆盖全面,几乎所有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是国内知名度最大的律所之一。
氛围较好,业务较好,行业内对金杜律所的实习工作经验认可度非常高,是非常好的起步律所。
对新人培养计划比较一般,但是律所内部有非常强大DM系统和内网,有丰富的资料期刊共享。
每两周就会有电话会议式的培训。
不足:薪金竞争力一般,对于新人的培养计划不够完善。
Top4:海问律师事务所Entry level:10000-13000Bonus:3 month作为资本领域的强势律所,海问律所有着非常良好的内部氛围和新人培养计划。
推荐领域:资本证券不足:业务方面有下滑的趋势Top5:汉坤律师事务所Entry level:20000Bonus:暂时不清楚,看今年他们能拿到多少推荐领域:投融资作为内资律所新星,定位投融资领域领先的汉坤律所加速了自己的发展进程。
不仅大大拓展了自身业务领域和并且扩大自身规模。
不足:加班较多,未来不够明朗,是否有足够好的业绩去支撑律所的高薪,大家拭目以待Top6:中伦律师事务所Entry level:8000推荐领域:房地产、证券、投资中伦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君合一样是都是走得综合性规模律所路线。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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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9-21 2023-02-14 2022-11-17 2023-05-09
(2)科研系统(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中国电信北京研究院 2023-2024 年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 研究院常年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中选 司北京研究院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 司四川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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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4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 件法律顾问项目结果公告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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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5
中国电信北京研究院 2023-2024 年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 研究院常年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中选 司北京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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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示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公告时间 2022-09-21 2023-02-14 2022-11-17 2023-05-09 2023-02-2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元区间,占总中标数量的 80.0%。 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8~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6 日 生成
2 / 13
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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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示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公告时间 2022-09-21 2023-05-09 2023-02-28
(2)陕西(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中国西电选聘常年法律顾问项目采 购中标公告
法律意见书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1711室 邮编:100027电话:(8610) 64106566 传真:(8610) 64106928/64106929Room 1711, Beijing Silver Tower, No.2, Dong San Huan North Road,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股票并上市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股份公司”或“山国电公司”)与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以下称“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股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票条例》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
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资产权益、重大债权债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诉讼、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募股资金运用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1层,邮编10002721/F, Beijing Silver Tower, No. 2 Dong San Huan North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电话(TEL): (86 10) 8441 5888传真(FAX): (86 10) 8441 5999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中国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召开的二零零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华李霞孙艳玲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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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一年七月目 录一、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3)二、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 (4)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6)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6)五、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情况 (6)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6)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7)八、结论意见 (7)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展”)拟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发行股份,中国平安拟以其持有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约90.75%股份以及部分现金认购深发展本次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深发展的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深发展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重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与本次重组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调查。
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听取了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以及深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有关事实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以及深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做出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深发展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同时,本所得到中国平安的如下保证:中国平安及控股子公司平安银行因本次交易过程中各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谈、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等)的进行而向深发展或其为完成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未就上述材料进行独立的调查。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以及深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并基于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有关当事人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发展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深发展本次重组报备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报备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深发展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组的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深发展作上述引用时,应保证所引用的内容完整、准确,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及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1.1深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2深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3深发展于2010 年9 月30 日召开的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批准了本次重组以及中国平安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关联股东在相关事项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1.4中国平安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5中国平安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
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6中国平安于 2010 年11 月1 日召开的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平安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及所涉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1.7平安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持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议案》,同意深发展因本次重组而成为持有平安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1月17日出具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重大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1]9号),原则批准了本次重组。
1.9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了《关于核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22号),核准深发展向中国平安发行1,638,336,654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平安银行7,825,181,106股股份(约占平安银行总股本的90.75%)并向其募集269,005.23万元人民币。
1.10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24号),核准中国平安因本次重组构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1.11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6月28日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23号),核准豁免中国平安因本次重组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并对中国平安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重组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2.1股份认购对价的交付及过户情况根据深发展与中国平安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深发展向中国平安非公开发行1,638,336,654股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的新股(以下简称“新增股份”),中国平安向深发展支付的股份认购对价(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对价”)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1)认购对价资产,即中国平安持有的平安银行7,825,181,106股股份(约占平安银行总股本的90.75%);和(2)认购对价现金,根据交易双方确认的平安银行最终定价,认购对价现金为269,005.23万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股份认购对价的交付及过户情况如下:2.1.1认购对价资产的交付及过户情况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2011年7月11日出具的《权益交割清单》、平安银行《股东名册》以及深发展持有的《权益代码卡》,截至2011年7月8日,7,825,181,106股平安银行股份(占平安银行总股本90.7496%)已过户登记到深发展名下。
此外,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7月12日出具的《变更通知书》([2011]第3704594号),平安银行7,825,181,106股股份登记到深发展名下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2.1.2认购对价现金的缴纳情况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19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11)验字第60438538_H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7月19日止,深发展已收到中国平安本次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638,336,654元的对价,其中:货币资金人民币2,690,052,300元,受让平安银行7,825,181,106股股份;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5,123,350,416元,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5,123,350,416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认购对价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手续已经按照有关法律和交易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毕,认购对价现金已经按照有关法律和交易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深发展已经合法取得股份认购对价的所有权。
2.2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本次重组为深发展向中国平安定向发行股份,以购买中国平安所拥有的平安银行的股权,不涉及深发展、中国平安、平安银行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方式的变更。
2.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出具的《证券登记确认书》和《证券持有人名册》,深发展本次发行的1,638,336,654股股份已完成股份登记,新增股份已登记在中国平安名下。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深发展已经按照有关法律及交易协议的有关约定完成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新增股份已登记在中国平安名下。
三、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经本所适当核查,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从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批复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下同),深发展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就认购对价资产的权属关系及其转移所做出的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及实施情况相符,不存在差异。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根据深发展的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在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中,深发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