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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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析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析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医疗事故因果关系概述医疗行为民事责任承担中的因果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果关系在医疗过失诉讼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更由于医疗技术的高度专门性特点与医生具有的适度裁量权,使因果关系具有不同其它类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的一些特殊性。

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的因果关系大多比较明了,但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易事。

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依一般的经验很难对事实的因果关系下判断;而且医学至今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加之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患者个人特异体质问题,都为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增加了难度。

在法律上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对历史事实原证明。

它不以科学的证明为必要,但在医疗诉讼中由于医疗技术具有高度的科学性,使得医生一方常常引发科学论争。

对此以往的裁判中法院采取如下态度:民事诉讼裁判的目的是为了对当事人的纷争加以公平解决,其因果关系证明不以科学的证明为必要。

从而摆脱了医疗科学证明复杂性对诉讼的影响。

近年来一些新型侵权行为不断出现,在这类侵权行为中,若要求被害人负担原有的举证责任将他们处于必然败诉的境地。

因此法学界对此情形产生了许多新的因果关系理论,包括盖然举证说、事实上之推定说、证据优越说、举证责任转换说因果关系等理论。

这些理论也逐渐在医疗过失诉讼中被采用,其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是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依该理论:“被害人只需对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加以举证,而相对方的反证必须作出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方可。

”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是应实践中诉讼的具体要求而产生出来的,目前这一理论的具体内容仍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

该理论将为克服一些特殊类型诉讼中被害人过重的举证负担提供更完美的解决方法,这一点值得法学界与司法界共同探讨。

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对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是为了给司法实务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因此应为因果关系的主观认定建立客观标准。

该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事实认定的标准,即揭示认定违反义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事实上存在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律。

因果关系鉴定

因果关系鉴定

因果关系鉴定“因果关系鉴定”是一种识别、推断和确定事件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的过程。

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过程可以帮助人们理解事物发生的原因,从而有效地解决问题。

比如,如果某种病的发病率急剧上升,医学专家可以通过因果关系鉴定来查明发病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因果关系鉴定主要包括三个步骤,即因果分析,推理和确定。

首先,因果分析是从各种可能的原因中选择一个或多个最可能的原因,这需要对已有的数据进行全面分析。

其次,推理过程是通过深入考察和分析收集的数据,以确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后,确定过程是把所获得的结论用于解决问题。

因果关系鉴定的步骤也可以被称为原因鉴定或调查。

原因鉴定是指识别和确定发生的事件的可能原因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专家将根据收集的证据和信息,分析出可能的原因。

然后,将这些原因组合在一起,以便更好地理解发生的事件和可能影响它的因素。

调查是指收集有关原因和结果之间关系的证据和信息的过程。

为了获得有效的证据和信息,调查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比如访谈、调查、实验和观察等。

在调查过程中,记录收集的数据和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发生的事件。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因为它要求仔细研究和分析复杂的数据和事实,以便有效地确定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例如,一个专家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的统计学方法来分析数据,以识别出可能的原因,并验证这些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鉴定在许多行业中都有重要的应用,比如医学、商业、社会科学、气象学等。

它可以帮助专家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促进社会发展。

总之,因果关系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要求专家有良好的分析能力和知识,以便能够有效地识别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它在不同行业中都有重要的应用,可以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

医疗损害案件中相当因果关系研究作者:兰玲梅,刘卓鹰,韩晗,等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20年第2期兰玲梅1,2,刘卓鹰1,韩晗1,蒋阳帅1,蔡继峰1,2,刘礼伟3(1.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南长沙 410013;2.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湖南长沙 410013;3.岳阳职业技术学院临床系,湖南岳阳 414000)摘要: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核心要件,也是侵权行为归责的基础和前提。

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我国目前的主流学说之一,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部分组成,其基本思路与英美法系的二分法相似。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未知性等特点,从而使得如何判断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始终是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难题。

而目前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客观性已经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多的作用,司法鉴定意见可作为重要证据供法官参考。

关键词: 相当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原因力中图分类号: DF794;DF794.5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0.02.014文章编号: 1671-2072-(2020)02-0096-05收稿日期:2018-11-23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学基金项目(81971791)作者简介:兰玲梅(1971—),女,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工作。

E-mail: lanlinmei100@。

通信作者:刘礼伟(1966—),男,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研究。

E-mail: llw139********@。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医疗损害案件赔偿数量逐渐增多。

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是案件的关键点与争议点。

1 相当因果关系的概述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探究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主流学说,目前广泛运用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和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任何医疗事故的发⽣都是有原因的,不管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

在医疗司法鉴定中,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分析⾮常重要,直接影响鉴定结果及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程度。

那么如何分析医疗过错因果关系鉴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进⾏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样,医疗过失⾏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必备要件。

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

⽽⽆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多因⼀果的不同情况。

(1)⼀因⼀果,是指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为⼀个原因。

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果,这是⼤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

通常造成患者当前⼈⾝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的,既有医疗过失⾏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原发伤病、患者对疾病诊治的延误因素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参与。

在这类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错⾏为作为多个原因⼒之⼀,可能只起了部分参与作⽤。

⽽本例如果医疗过错⾏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既有新⽣⼉的脑损伤,⼜有产妇因⽺⽔栓塞⽽死亡,则呈更为复杂的“多因多果”的因果关系形式。

专家鉴定组凭深厚的医学造诣和丰富临床经验,对整个医疗过程、诊疗⾏为及患者疾病发⽣发展转归过程、影响因素进⾏综合分析:多多因⼀果的案件,先要理出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各种可能的因素,再综合分析医疗过错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存在因果关系;是单独存在,还是与其他因素共同作⽤。

如果确认医疗过错⾏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确有⼀定的因果关系,再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在多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其他因素的存在,与认定医疗过失⾏为的因果关系并不⽭盾。

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因果关系和参与度鉴定在法律和医学中是非常重要的。

当发生意外事故或诊断疾病时,鉴定是否有因果关系和参与度会影响到责任问题和赔偿问题。

因果关系是指某事件或行为是否导致了另一个事件或影响。

在鉴定因果关系时,需要
考虑某种物质或行为是否有可能导致不良影响。

此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可能的因素是否存在,如既往病史、药物使用等。

在医疗领域,因果关系常常被用来确定病人是否出现了药物反应。

如果病人在使用某
种药物后出现了不良反应,医生需要对药物与其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如有
因果关系,则需要重新考虑该药物是否适合该病人使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参与度是指某种因素是否是造成事件或影响的主要原因。

网上每位当事人或组织参与
的度可能不同。

例如,如果A公司的员工在使用机器时受伤,A公司可能需要对事件负全责,因为公司在维护并保障员工的安全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

此时,公司的参与度是
最大的。

但是,如果该事件发生时员工没有按照公司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他的参与度也
应该被考虑在内。

现代法律和医学对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鉴定越来越重视。

因此,专业的鉴定机构和方
法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鉴定过程中,各种方法和技术,如调查和分析,化学和生物测试,
计算机模拟,法医证据分析等逐渐成为重要的分析工具。

无论在什么领域,都需要严格的
方法和技术来保证各种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张纯兵;杜志淳【摘要】医患矛盾已演变成诸多社会矛盾中的重要矛盾之一,医患纠纷有愈加严重之势,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医疗行为的利弊两重性、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临床诊疗行为的复杂性,审判人员无力解决医疗侵权损害诉讼涉及的医学科学问题.因此,审理此类案件常需对与诉讼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以明确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等问题.但在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中,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还存在因果关系分析理论基础不全面、因果关系分析逻辑不严密、术语运用不规范、参与度判定方法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本文试从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关系的角度进行讨论,以丰富鉴定理论,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规范.【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5页(P100-104)【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参与度【作者】张纯兵;杜志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张纯兵,杜志淳(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E-mail:*******************.cn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大小”是需要鉴定解决的核心问题。

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是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的前提和事实基础。

而损害后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受就诊时机、接诊条件、医疗经验、医疗风险等)、疾病本身的多样性(疾病种类、性质、发展及转归途径等)、患者的特殊性(性别、年龄、体质、敏感性等)及未知因素的影响,使得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自身的伤病及未知因素等均有可能成为引发不良后果的原因,而且往往由于多因素的介入使因果关系更趋错综复杂[1]。

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浅析

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浅析
与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明析, 否则同类案件不同判将层出不穷。
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 即医疗过错 在引起损害后果 的诸原 因中所 占的原 因力大小 。 只有在引起损害 后果的原 因中既有原发疾病、 第三者原 因, 又有医疗过错时, 法律上才有考察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必 要。由于考 察参与 度, 系对 医疗损 害因果 关系中医疗过错原 因力的进一步考察 , 因此法律上确定参与度的大小 , 不能离开医疗损害因 果关系的基本理论基础 , 即相 当因果 关系理论 。 当法律上已经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 因果关系, 也就是 医疗 过错能够引起损害后果 时, 进一步考察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 , 是指医疗过错单独引起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是 多少, 或者没有该 医疗过错时损害后果也会发生的概 率, 这两个概 率相加应 当等于1 O 0 %。 比如 , 如果没有该项医疗过 错时, 损害后果发生的概 率是3 0 %, 那么在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 医疗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黄 L 7 O %。 如何从医学 、 法律上科学划分医疗过错单独引起损害后果的概率的大小, 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操作性 , 是一 个 需要进行研究的 问题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 及配套的 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在确定 医疗事故 的责任程度 ( 相当于医疗过错参与度 ) 时采用了五分法, 即无责任、 轻微责任、 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 完全责任, 相应参与度经各 地 司法实践大致确定为0 , 1 0 %-2 0 %, 3 0 %-4 0 %, 7 0 %-8 0 %, 1 0 0 %。 该划分法的最 大不足是次要责任和 主要责任之
系, 存在直接的因果关 系等, 除使 用上述字眼外, 鉴定结论也会使用 “ 某某过失导致 ( 或造 成、 影 响) ……” 字眼。 这 些都不影响从法律上对 因果关系进行评判 。 只有在鉴定结论使 用了 “ 无直接 因果关系”、“ 无明确因果关系” 等字眼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

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发布时间:2023-05-30T03:43:01.179Z 来源:《医师在线》2023年1月1期作者:彭娟[导读]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判定彭娟(盐城市医学会;江苏盐城224000)【摘要】医疗过错行为判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鉴定部门及鉴定人的法定职责。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一般要求,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及鉴定人对医疗行为性质、医疗过失行为、过错参与度等相关专业问题理解存在差异以及实践存在个案差异,从而导致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对其提出相应专业问题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差。

为了解决这些分歧和问题,本文从“医学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案例和实务中一些常见问题阐述了医学法律角度下的相关内容。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或者鉴定人接受委托后提出专业问题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医疗损害;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Abstract] The judgment of medical fault behavio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and is also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dentific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appraiser.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dical damage, the basic principles, basic procedures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medical fault behavior not only have certain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but also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ractice, due to the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ies and the appraisers on the nature of medical behavior, medical negligence, fault participation and other related professional issues, as well a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practice of individual cases, there may be deviations in the judgment of the parties applying for the appraisal or the appraisers' corresponding professional issues after accepting the entrustm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differences and problems, this article sets out from the "medical law perspective", combining some common problems in cases and practice, and expounds the relevant cont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dical law. It has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expert who needs to carry out the appraisal or the expert who raises professional questions after accepting the entrustment.[Key words] Medical damage; Medical fault; Consequences of damage; causal relationship医疗损害鉴定中,医疗过错行为的判定是鉴定结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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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怎么认定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怎么认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是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

按照这种界定,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怎么认定?
法律快车律师解答: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

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的形式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医疗行为能够造成这类损害,这一结论与有关科学原理无矛盾,那么,这种损害事实是由这种医疗行为造成的。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

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

这样对受害人实现赔偿权利是大大有利的。

相关知识:在医疗机构的举证问题上,由于实行两个推定,对医疗机构非常不利。

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在治疗中特别注意积累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两种举证责任,实际上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就能够否定
自己的全部责任,因为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值得研究的是,实行两个推定,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使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可能导致过分扩大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最终还是要将赔偿转嫁到广大的患者身上。

因此,应当慎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防止医疗事故赔偿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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