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产品(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
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
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第六条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七条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三章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
GB-30510-2018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解读

GB 30510-2018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标准解读
1
一、标准实施时间
标准实施时间: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18年2月6日批准发布标准。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已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编号 GB 30510-2018 标准名称 标准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 2018.2.6 实施日期 型式检验 :2019.7.1 在产车: 2021.7.1
22.5 24 20 21.5 18.5 15 16.5 12.5 13.5 21.3 22.3 24 16 17.7 19.1 20.1 14.5 13.3 10.6 11.5
25
降 幅 度 15 %, 适 当 加 严
城市客车
2014版标准限值 2018 版标准限值 2016 版意见稿限值 45.5 49
38
40
42
28
30.5
32
34
35.5
38
40
40.5
15 13
17.5 19.5 22
4
二、标准主要内容解读
GB 30510-2018《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降 幅 度 15 %, 适 当 放 宽
客车
2014版标准限值 2016 版意见稿限值 2018 版标准限值 25 27.5 29.5
总体上看,第三阶段限值较第二阶段限值加严了10.7%至17.9%。 后续在试验方法标准修订方面,在引入中国工况的基础上,对试验规程、滑行试验等技术内容进行全面更新,将满 足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需求,尽可能从试验工况、试验条件和试验结果上接近实际驾驶。
6
降 幅 度 约 15 % 33 36 降 幅 度 15 %, 适 当 放 宽
关于第五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的分析

492019 No.62019年1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公开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
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2014年第30号公告发布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14)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两项国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两项标准是面向2020年的乘用车第四阶段燃料消耗量标准。
在我国汽车节能标准体系中,GB 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是相互支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修订、加严GB 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是对现有乘用车节能管理的完善和升级。
此次修订两项国家标准,旨在制定实施第五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
因此,汽车企业应该对修订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标准的必要性、两项新标准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以及新标准意见稿与现行标准的主要变化和影响进行分析,以便提前做好应对。
解决汽车需求持续增长带来的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我国汽车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由此带来了能源紧张和环境污染问题。
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10亿辆,汽车保有量为2.17亿辆,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4359.7t,其中,CO为3327.3万t,HC为407.1万t,NO x 为文/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关于第五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的分析在我国汽车节能标准体系中,GB 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是相互支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修订、加严GB 19578《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和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是对现有乘用车节能管理的完善和升级。
汽车新能源双积分政策解读与案例

相关评价指标:EV:续航里程、整备质量、百公里耗电量、PHEV: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燃料消耗量限值FCV:续驶里程、系统额定功率
新能源汽车积分= 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
生产的各新能源车型的积分*生产量
双积分计算
新能源汽车
燃料类型
纯电
插电混合
燃料电池
m>1600时,Y≤0.005×m+13.7
1
不满足以下条件:
m≤1000时,Y≤0.014×m+0.5;
1000<m≤1600时, Y≤0.012×m+2.5;
m>1600时,Y≤0.005×m+13.7
0.5
燃料电池乘用车
-
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并且不小于10kW
注2节能汽车:除新能源汽车外,油耗≤2.8L/100km的乘用车
注3:2020年后新能源汽车、节能汽车倍数优惠另行规定。
假设甲企业2019年生产或进口量汽车的情况如下:
车型名称
车辆类型
燃料消耗量(L/100km)
倍数
生产或进口量(辆)
车型A
纯电动车
0
3
1000
车型B
节能汽车
2.5
2.5
2000
车型C
1
满足EV条件1、条件2
满足PHEV条件1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计算出甲企业2019年的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如下:
双积分计算
积分计算案例
13
新能源汽车(NEV)积分
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
车型名称
GB18285-2018重点解读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2018年9月27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一、术语定义1、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M2 类和N1 类汽车。
2、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汽车。
3、M(载客汽车)、N(载货汽车)类汽车4、汽车排放检验: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汽车进行的各项排放检验,包括新生产机动车下线检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监督抽测等。
5、新生产汽车下线检验:指新生产汽车出厂或入境前进行的检验。
也适用于销售环节进行的环保检验。
6、注册登记检验:指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
7、在用汽车检验:指对已经注册登记的汽车进行的检验,包括在用汽车定期检验、监督性抽检及在用汽车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前的检验。
8、监督抽测:指在出厂前对新生产汽车的抽检,以及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道路上对在用汽车进行的抽检。
9、基准质量:指汽车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kg。
10、排气污染物: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正己烷当量换算)及氮氧化物(NOx )。
氮氧化物(NOx)质量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碳氢化合物(HC)浓度以碳(C)当量表示。
11、高怠速转速: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200r/min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200r/m in;如不适用的,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12、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 1kg 燃料实际供给的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的质量比。
13、两用燃料汽车: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不能同时燃用两种燃料的汽车。
14、单一燃料汽车: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LPG 或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节约能源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附件1:
节约能源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附件2:
节约能源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1节约能源货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2节约能源半挂牵引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3节约能源客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4 节约能源自卸汽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5节约能源城市客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附件3:
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及专项检验标准
表3.1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
单位:km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表3.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注的实施时间为准。
2.本目录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财税2018 74号新能源免征及节能减半征收车船税新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7-10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

关于节约能源使⽤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对于关于节约能源使⽤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关于节约能源使⽤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汽油、柴油的乘⽤车(含⾮插电式混合动⼒乘⽤车和双燃料乘⽤车);2.综合⼯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天然⽓、汽油、柴油的重型商⽤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和双燃料重型商⽤车);2.燃⽤汽油、柴油的重型商⽤车综合⼯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压燃式、⽓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法(中国III,IV,V 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制定。
⼆、对使⽤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使⽤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汽车、燃料电池商⽤车。
纯电动乘⽤车和燃料电池乘⽤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使⽤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车和燃料电池乘⽤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汽车、燃料电池商⽤车;2.纯电动续驶⾥程符合附件3标准;3.使⽤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电池;4.插电式混合动⼒乘⽤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标值相⽐⼩于60%;插电式混合动⼒商⽤车(含轻型、重型商⽤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于60%;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