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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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汕府办[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12〕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自开通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通过各种方式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丰富了网站内容,保障了市政府门户网站正常运转,有力地促进了政务公开,提高了行政效能。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信〔2009〕1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共同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发挥本部门和部门网站的作用,促进我市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站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同时,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

二、保障方式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市政府办公室和各区县政府、部门网站,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

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区县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

各地各部门通过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选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汕府办[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6〕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确保法制统一,200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进一步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的规范,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十分必要。

《规定》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查和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

《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行文对象等,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

可以说,《规定》的修订和实施,是我市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适应WTO规则,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汕府办通〔2020〕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汕府办通〔2020〕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汕府办通〔202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汕头高新区管委会、汕头保税区管委会、汕头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所列单位行政管理职能发生调整的,由市委编办商市司法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清单所列主体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市本级有关单位认为本单位应当列入的,或者清单所列单位认为本单位不应列入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商市委编办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清单所列主体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9〕53号)的要求,制定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序号制定主体名称一市政府1汕头市人民政府2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部门1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汕头市教育局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汕头市公安局6汕头市民政局7汕头市司法局8汕头市财政局9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海洋局)11汕头市生态环境局12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1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15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16汕头市水务局17汕头市农业农村局18汕头市商务局(汕头市口岸局)19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头市文物局)20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中医药局)21汕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2汕头市应急管理局23汕头市审计局2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知识产权局)25汕头市统计局26汕头市医疗保障局27汕头市金融工作局28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9汕头市信访局30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31汕头市投资促进局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1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2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汕头市社会保障服务局)4汕头市礐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其他市级行政机关和功能区管理机构1汕头市国家保密局2汕头市密码管理局3汕头市档案局4汕头市新闻出版局5汕头市版权局6汕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7汕头市港澳事务局8汕头市侨务局9汕头市外事局10汕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2汕头市台湾事务局1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4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15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结束——。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汕市办[2004]7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1【实施日期】2004.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汕市办[2004]7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为创造我市赴港澳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程序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通行证)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授权,汕头市外事侨务局、汕头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局)负责我市因公赴港澳的管理及因公通行证的审核、审批、签发工作。

二、因公通行证的颁发对象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及原委托我市办理因公出访事项的中央、省驻汕单位所属人员因需赴港澳,均可申办因公通行证。

三、因公通行证的申报(一)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企业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后,由副处级以上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

(二)各区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企业人员,由区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其中党政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申报。

(三)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汕头保税区及其所属企业人员,分别由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汕头保税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

(四)原委托我市办理因公出访事项的中央和省驻汕单位所属人员,由其处(厅)级单位负。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汕府[2012]51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报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优化服务流程。

要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汕府办[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汕府办〔201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检查的通知》(汕府办传〔2010〕7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就2006年以来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认真组织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法制局组成抽查组对金平、龙湖、潮阳区和市环保局、人社局、物价局等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运行情况总体良好(一)各地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

多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较为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如市物价局等部门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机构具体抓,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工作得到较好落实,成效显著。

(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

大多数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通过印发贯彻意见通知、出台工作规定等方式,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

金平、龙湖区政府在2004年就分别出台了《金平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龙湖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物价局、住建局等部门在本机关的工作规则或公文办理制度中专门就规范性文件作了规定,这些都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统一发布工作有章可循。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汕府办[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7〕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和《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还要协助做好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为此,凡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清理:1、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3、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4、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5、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6、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7、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8、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9、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0、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11、实体法已修订而相对应的程序法未修改或者上位法修订后下位法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1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例如,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的,应建议予以修改;13、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14、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世”承诺;行政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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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1]21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汕府办〔2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检查的通知》(汕府办传〔2010〕7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就2006年以来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认真组织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法制局组成抽查组对金平、龙湖、潮阳区和市环保局、人社局、物价局
等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运行情况总体良好
(一)各地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

多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较为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如市物价局等部门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机构具体抓,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工作得到较好落实,成效显著。

(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

大多数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通过印发贯彻意见通知、出台工作规定等方式,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

金平、龙湖区政府在2004年就分别出台了《金平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龙湖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物价局、住建局等部门在本机关的工作规则或公文办理制度中专门就规范性文件作了规定,这些都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统一发布工作有章可循。

(三)各区县政府基本都明确了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并加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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