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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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
1985年12月31日前,经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在公办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含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不含自动离职的民办教师)。

二:被辞退民办教师认定依据:
1、主要依据1985年旗教育局确认上报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民办教师聘用证书》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依据旗教育局备案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旗教育局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3、原任教学校及旗、乡(镇)有关部门保存的能反映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原始工资表或领取其他补贴表、分工表、工作安排表、考勤考核表、合影照片。

日记各种检查记录、本人教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4、个人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能完全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的,还应提交3人以上证人证词(样式见附件2),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证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与认定人任教期间有过工作接触的原任教学校领导、同事、学生及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干部(本人亲属除外);
(2)现仍为国家公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证明人需签字画押,对所证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土左旗第七小学。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XX小学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的总结根据麻栗坡县教育局局长郑元福《在麻栗坡县教育系统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全面做好辖区内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遗留问题,从20XX年4月底以来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该项工作已接近尾声。

现将该项工作小结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上级会议精神,为了更地开展此项工作,本校首先成立了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领导小组如下:组长:XX 铜厂小学校长副组长:XX 铜厂小学教导主任组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铜厂小学办公室,由张传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并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XX小学于20XX年4月29日于铜厂小学办公室召开关于此项工作的专题会议,首先向各位教师宣传了相关政策,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项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布置,首先进行第一阶段的摸底调查,要求摸底调查工作必须细致,争取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具体分工如下:XX:上铜厂、中铜厂、下铜厂XX:梅汤XX:江界、老长坡、三转弯、牛场、哪竜XX:上嘎哪、中嘎哪、下嘎哪XX:铜厂老扣览XX:哪么、大梅单、小梅单XX:铜厂哪腊三、克服困难、扎实工作XX小学于20XX年5月8日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向各片区负责人传达了相关表册的填写方法并要求各负责人着手落实表册填写。

于20XX年6月5日召开会议通报了全县摸底人数并要求教师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

本校于20XX年7月底上报了本校第一批(全县第二批)16人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审批表,并于9月初返回了部分填写不规范的审批表并重新进行了填写上报,于9月13日公示了第二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本辖区共计16人。

本校于20XX年10月17日再次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要求各片区负责人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人员,准备第三批上报工作,并于10底前完成。

10月24日再次安排各片区负责人下乡,向第二批符合条件的16人宣传参保问题,要求讲细讲明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宁政办〔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7〕4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剑锋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高云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刚市教育局局长成员:郑兴建市监察局副局长齐春岭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奎市人社局副局长林琳市财政局总会计师王永年市编办副主任徐洁市总工会副主席张西荣市妇联副主席马金凤市信访局副局长赵琴市档案局副调研员于江洪城东区政府副区长王海斌城中区政府副区长于志玲城西区政府副区长尚西宁城北区政府副区长李海军大通县政府副县长张荣湟中县政府副县长杜培文湟源县政府副县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督导、协调推进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王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推进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汇总梳理上报全市工作情况,并根据省上政策要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负责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完成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任务。

专项领导小组成员职责:监察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身份认定、待遇核定与补助金发放全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纠错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认定工作;编办、人社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员现有身份、在编情况,建立审核认定人员生活补助台账及发放补助金;财政部门负责补助金审核和拨付工作;工会、妇联、信访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身份及工作年限核定工作;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落实身份认定、待遇核定与补助发放等工作。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09-27 10:57:4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35号中国百色市政府网站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6日点击次数:72【浏览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认真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执行政策要把握好以下主要原则:(一)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

(二)优惠原则。

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对从教年限越长补助标准越高。

(三)保基本、全覆盖原则。

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能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政策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的意愿,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师在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民办教师可能面临被辞退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为了解决民办教师辞退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辞退制度。

这个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了辞退民办教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民办教师辞退后的相关补偿和安置政策。

通过建立这样的制度,可以保障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为学校和教育部门提供一个规范的管理流程。

其次,对于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沟通和协商策略。

在辞退民办教师之前,应该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其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辞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冲突,并为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找到最佳的解决途径。

最后,针对辞退民办教师的解决方案,还需要加强对民办教师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一旦民办教师面临辞退,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为他们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机会,实现就业转岗。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民办教师辞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以促进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针对辞退民办教师的解决方案,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采取积极的沟通和协商策略,并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维护教育行业的稳健发展。

2024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

2024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

2024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近年来,中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幼儿教育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幼儿园的师资力量不足、代课现象频繁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4年,中国将实施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标是增加幼儿园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幼儿园教育的水平。

首先,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将大力推动原民办幼儿教师培训的改革。

这意味着幼儿教师的培训将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教育理论的结合,培养幼儿教育的专业化和实践能力。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原民办幼儿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该政策还将鼓励幼儿园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与实践基地的建设。

通过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幼儿教师可以接触到最新的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方法。

与此同时,政府将加大对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资金支持力度。

为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政府将逐步增加对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补贴和奖励。

这将有助于缓解幼儿园教师的压力,提高他们的教学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此外,政府还将出台相关法规,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严禁代课现象的发生。

对于没有合法资质的代课人员和幼儿园,政府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政府还将鼓励公办幼儿园与原民办幼儿园开展合作,共享资源,提高教育质量。

最后,政府还将推动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职称评定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政府将激励幼儿教师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综上所述,2024年的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旨在增加幼儿园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幼儿园教育的水平。

通过推动幼儿教师培训改革、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监管和推动相关制度改革,政府将为幼儿教育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幼儿的教育品质。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1.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被聘用代课工作。

2.近年来,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面临困扰,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亟待落实。

本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具体内容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义务: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方式:(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选择个人参保或由其所在民办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如选择由所在民办学校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则应与学校签订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时间。

3.养老保险费标准:(1)养老保险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规定缴纳。

(2)学校代办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养老金待遇:(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满足法定退休条件后,享受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按时支付给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五、工作责任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落实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义务。

2.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代课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养老金待遇。

4.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养老金,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政府、学校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之间养老保险事宜的基本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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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登记手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办法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补助范围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
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要求在20 11年11月30日前办完登记手续。

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六、参保补助发放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
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属于桂政办发…2011‟1 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补助对象范围的,由个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个人。

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参保凭证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助金;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证及相关经办手续,到县级教育行政机关审核领取补助金。

对于在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获得政府补助,补助金额高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予以补助,低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标准补足。

七、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
别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出台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措施和实施时间表,具体负责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程序
1.2011年9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向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宣传自治区有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2.2011年9月份起,申报人员到原任教学校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交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需包括:个人工作简历和申请保险类型),提供个人身份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原任教学校、村委初审公示后造册登记报乡镇中心校。

申报人员申报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①县级及以上(含自治区、贵港市)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或代课人员,需提供聘用证书、教师名册、工资册、辞退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②无以上证明材料(或已遗失)的需提供任教学校和村委的证明(内容含:任教起始学校和时间、任教学校或时任公办教师的两位证明人及由村委落实的两位证明人亲笔签名作证、证明人联系电话、盖上学校和村委公章)。

相关材料复印件需一式两份。

3.各乡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资料的收集、核实、上报等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落实,具体可由中心校抽调2—3人专门负责。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统计分三部分:①县级及以上(含自治区、玉林地区、贵港市)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②县级以下(含公社、教育组、大队等)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③无以上证明材料,只有人证材料的。

2011年10月份由乡镇政府将本辖区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登记表、信息汇总表、个人公示信息签字表统一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登记表信息汇总表、个人公示信息签字表等进行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经县级政府审定确认后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存档、备用。

4.2011年11月份,各县市区对此项工作进行查漏补缺。

5.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必须经过公示。

(1)原任教学校及所在乡镇将初审认定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相关信息(姓名、年龄、性别、户籍类型、任教学校及任教年限等)在任教学校内和学校所在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原任教学校及所在乡镇对被举报的人员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查证核实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在任教学校内和学校所在地(村)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个人公示信息上签字。

6.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的情况,统计好所需补助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转入教育行政部门。

(三)落实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1.桂平市、平南县按自治区拟定的比例负担本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

2.市本级及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政府按自治区拟定的比例共同负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

3.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交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4.已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成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程序。

各县市区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

不形成遗留问题,不错报、漏报,不推诿搪塞、敷衍了事。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属申报登记者个人责任的将取消其申报登记资格;因单位或个人(证明人、审核人)的原因造成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各地要把自治区教育、财政、人社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传达到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了解政策精神,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是在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从而自觉拥护和配合政策的落实。

(四)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及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补助资金。

各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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