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篇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05•【文号】国务院令第39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
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
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西宁晚报)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最新】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市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X教师〔XX〕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针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XX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的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
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坚持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政策措施与我省此前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相衔接。
(四)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执行省制定统一的政策,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
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固化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单和人员总数,根据人员自然减员情况,只减不增。
三、补助发放对象原民办教师:现为XX市户籍,XX年X月X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XX市户籍,XX年X月X日(不含)—XX年X 月X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全国两会关于甘肃省教师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提案解读

全国两会关于甘肃省教师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提案解读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建议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实际教龄发放一位网友向本报发来“两会”建议,提出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教师实际教龄发放工资。
“教师职称评定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实际在名额分配和具体评定中都存在很多水分,有的教师为了拿职称拉关系找人情,而一些不愿意‘同流合污’的教师评不上职称,就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甘政办发〔2015〕152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7日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努力培育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队伍,让每一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是省委、省政府立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全局、进一步加快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惠及全省乡村教师和乡村学生的重大民生工程,对于解决当前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升乡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1.师德为先,以德化人。
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民办代课教师政策

民办代课教师政策20XX最新民办代课教师政策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
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
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divide;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divide;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divide;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times;80%。
三年一调。
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的国家补尝政策1 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20XX年公办教师工资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领取公办教师退休工资的85%。
(已超龄者补足退休费用)2 任教10mdash;14年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足15年保险金后,国家按20XX年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退休费办理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70%。
原民办教师今年补贴政策

原民办教师今年补贴政策
近日,原民自治区教育厅发布了一则关于助力原民办教师发展的好消息:今年将继续实施原民办教师补贴政策。
据悉,该政策旨在激励优秀的原民教师加入民办学校,提高原民地区教育的整体水平。
据了解,原民办教师补贴政策自2015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连续五年。
这项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原民地区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激发原民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教育水平。
根据今年的政策,原民办教师补贴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3000元/年,主要针对初中及以下学段的教师;二档为5000元/年,主要针对高中及中职学段的教师;三档为8000元/年,主要针对中职及职业院校的教师。
同时,政策还规定,享受补贴的原民办教师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持有相关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等。
此外,政策还规定,享受补贴的原民办教师必须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发生过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政策还明确了补贴的发放时间和方式,即在每年的7月份,由民办学校向原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补贴名单,经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相应的补贴款项。
对于原民办教师来说,这项政策无疑是一份实实在在的利好。
一方面,补贴政策的实施将大大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政策的出台也将促进原民地区教育的整
体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总之,原民办教师补贴政策的实施,是对原民地区教育事业的有力支持,是对原民教师的一份重要保障。
希望这项政策能够得到广泛宣传和落实,让更多的原民办教师受益,让原民地区教育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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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
全文
依据方案,将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统筹省内师范院校招生计划,改革培养模式,精准免费培养“小学全科”、“中学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
实施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每年选拔一批家庭困难、学业优秀、有志从事乡村教育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到师范院校就读,定向培养、协议服务。
根据健康状况,采取自愿原则,通过协议返聘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讲学,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提高乡村教师各项待遇。
全面落实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使乡村教师待遇总体上高于县城教师。
全省乡村教师在享受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200—600元的基础上,对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按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并对获得荣誉的教师适当提高标准。
切实提高乡村学校班主任待遇,在绩效工资实施总量的30%范围内(即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依据边远程度和工作量,实行差别化班主任津贴和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