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2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26号)有关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条件下,作出了一些政策上的调整。
一是提高教龄补贴。
将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经费提高到100元/月,继续补发20元/年直至15年。
调整后,30年教龄的民办教师月人均教龄补助不低于180元,比原来增长1.6倍。
二是调整离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
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月,年满70岁不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400元/月,年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600元/月。
三是落实民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
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同时,民办教师在享受公办教师同等报酬时,不同学段的报酬要逐渐增长,缩小同学段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报酬差距。
2019年起,幼师最新政策和幼薪资标准是多少

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幼师无疑是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幼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也是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那么,国家对于幼师都有哪些政策呢?目前幼儿园老师的工资待遇又是怎样的?去年,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吕玉刚司长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解读。
其中,对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按配备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数量。
一支数量充分的教职工队伍是办好一个幼儿园必不可少的条件。
保障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按要求配备好教职工,这是遵循教育规律、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基础。
所以《意见》在强调这个问题时要求: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民办园要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二、《意见》明确要求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要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由于长有存在的编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公办园教师有编制内、编制外两种情况。
编制内的老师待遇基本上有保障,存在的问题是整个教师队伍存在的共性问题。
但是编制外的老师和编制内的老师相比较,待遇差距在有些地方比较大,还没有做到同工同酬。
《意见》中的“统筹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其中一方面的含义就是同样的老师、同样层次的老师的收入待遇、基本政策应该是一样的。
三、为了落实教师待遇,提出“统筹经费渠道”。
这就要求地方政对于公办园的教职工,无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要对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教师身份不同,使得一些教师工资发放的经费来源得不到保障。
这就对地方政府提出了要求,必须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必须认真地去落实这个目标。
“统筹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统筹经费渠道”,这两个统筹的提出实质上就是在工资标准上要统筹,要执行相应统一的工资收入政策。
四、报考教师资格证要求:1、学历:大专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小学教师资格证。
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小学,中学教师资格证。
2023年中央对原民办教师政策

2023年中央对原民办教师政策近年来,教师队伍建设一直是中国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和重点工作之一。
随着各级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教育领域的变革和创新也在不断推进。
虽然教师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教育资源存在着分配不均衡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民办教育的存在为缓解教育资源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原民办教师,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因此,中央对原民办教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持原民办教师的职业发展中央应出台政策,支持原民办教师参加教育行业的职业发展培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晋升机会。
同时,还应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提高民办学校的教改水平和教师水平。
为了纠正原民办教师的现状,在给原民办教师提供相关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当制定合理的教育标准和考核机制,确保教师的职业素质和教育水平符合国家规定。
二、完善社保政策完善社保政策是政府支持原民办教师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为原民办教师提供社保的制度。
针对原民办教师缺乏工作保障的情况,政府可以推出专门的补贴政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使原民办教师在工作的同时,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福利保障。
三、给予原民办教师更多的双向选择权中央应当鼓励多元化的教育投资,采取灵活的招生政策,为民办教育提供创新切入点。
同时,应当设立一个统一的教育招聘与调配平台,为原民办教师和公办学校的教育工作者提供双向选择权。
这样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更好地提高教育质量,缓解职业压力,减轻教育资源短缺的状况。
同时,在学校教师编制和调研统计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原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
四、加强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推动生产力、实现社会公正、促进人才发展的重要保障,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教育公平建设。
中央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坚决杜绝人为地给原民办教师设置就业障碍,维护教育公平的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6.23•【文号】•【施行日期】2019.06.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6月23日)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强化教师队伍基础作用,围绕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的工作目标,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要求。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改革,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着力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
坚持德育为先,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坚持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坚持面向全体,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坚持知行合一,让学生成为生活和学习的主人。
二、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3.突出德育实效。
完善德育工作体系,认真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大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和心理健康教育。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
加强品德修养教育,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2.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
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已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在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登记。
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同)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由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并登记。
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2019年民办教师新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中央对2019原民办教师新政策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那么今年全国两会有哪些热点提案呢,一起来了解最近几年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民办教育是历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更是直言,300万民办学校教师对未来没有稳定预期。
闻听此言,笔者颇有同感。
如果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待遇问题再不及时解决,久拖下去将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更大负面影响。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是民办学校的一大优势。
大量聘请兼职教师,是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较低并能够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另一方面,高薪选用少量优秀专职教师,使之成为骨干,专兼结合使民办学校不仅教师队伍相对稳定,而且教育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但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很多仍停留在文字层面,反而实施了一些不符合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的政策。
比如,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当然包括教职工队伍条件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4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经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制定《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相关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2019年3月27日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工作要点201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开局之年,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深入推进之年。
民办教育发展已进入改革创新攻坚期、健康规范发展期和质量内涵提升期。
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的各项工作,提高风险防控和化解能力,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依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教育强国建设。
一、健全制度,完善配套政策1.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印发、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
指导各地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地方政策体系,因地制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部等相关部门)2.完善各项扶持政策。
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坚持分类施策,释放改革红利,落实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支持等方面的政策。
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3.制定独立学院规范改革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
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
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
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
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
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2、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3、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4、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
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
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5、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
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
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6、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
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7、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8、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
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9、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10、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