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刑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概念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的主要后果是刑罚。
2、形式:(1)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我国两部刑法典:“79刑法典”、“97刑法典”(2)单行刑法。
属于特别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刑法某一事项。
(3)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狭义刑法:刑法典;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本质上(阶级特征),刑法是统治者以法律形式、主要采用刑法方法禁止、惩罚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中国人民意志制定、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
4、特征(法律特征):(1)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
(2)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运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力程度更严厉。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
二、目的和任务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任务:(1)惩罚、预防犯罪,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体系(1)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分“分则”“总则”两编,还有一条附则。
(2)总则规定犯罪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固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总则和分则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解释法律条文是抽象和静止的,社会生活是多样的、多变的,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的解释。
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在那个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司法解释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解释。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刑法一、绪论1、刑法特征:⑴广泛⑵专门⑶严厉⑷补充保障[内容①法定化②明确化③合理化体现:立法、司法]⑵适用平等[定罪、量刑、内容①行为结果②主观恶意再犯危险]二、概念[必须行为;具有危害性]②触犯刑律[刑事违法性]③应受罚三、构成[成立一罪数罪此罪彼罪]②贯彻法制保障法益惩罚③理论核心理论体系9、犯罪构成种类:①基本构成[分则规定];修正构成[基本上补充,共同帮助等]②标准[普通];派生[加重减轻][社会总体]⑵同类⑶直接[简单,一罪一利;复杂,一罪多利]12、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⑴有特殊义务[法律定;职务业务;地位行为产生;先行为]⑵能够履行⑶不履行造成危害①前法定犯罪行为本身是不作为②后不作为构成法定作为的犯罪[此果他因]③必然④复杂]②意志因素[积极追求;一放任发展]③是否发生具有不同意义[直接未发生追究预备或未遂][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否定积极避免;20、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①都没有预见②是否应当预见21、犯罪动机与目的关系:①动机是追求目的原因,目的是对结果的态度②脱离结果态度难以确定动机③现象看都是对象错,但对象错是主观错误,而打击错是行为本身造成;四、犯罪停止形态处罚:可以从减免【2011】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实施分则规定犯罪即使是预备也是实行。
处罚:可以从轻减轻①实行终了、未实行终了②能犯不能犯[工具、对象]①犯常识性错误②预定实施行为与实际行为一致(不处罚)[预备-既遂期间]②自动性[放]【2012】33、中止分类及意义:预备、实行;意义:①合理评价②成立中止要求存在差别处罚:未损应免;损应减五、共同犯罪[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配合,构成一行[对性质有相同心态;有意思联络][必要:对象犯、众多犯]②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过程中] ]特殊共犯[有组织共犯或犯罪集团]39、共同犯罪人种类及责任:①主犯[首要按全部,主犯按参与或组织指挥]②从犯[应当从减免]③胁从犯[应当减免]④教唆犯[按作用罚;被教唆未犯可从减;18从重]40、主犯与首要分子区别:①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②首要分子:集团犯或聚从犯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③集团犯首要份子都是主犯,聚众犯首要份子未必是主犯;共犯中未必有主犯;诱骗、劝说、【2004】43、共犯与停止形态:①共同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②复杂共犯[教唆:实行既遂按实行,未遂按教唆未遂]44、共犯中止条件:①必须有效②效力仅及本人③缺乏有效不能单独中止,但可认定从犯六、罪数45、罪数确定标准:①行为说②法益③意思④构成要件46、法条竞合及处罚:同时触犯存竞争关系法条(内容存在重复)的数个数条①特别优一般②有规定从规特征:①一个类型:持有型、不作为型、人身自由;意义后果:①时效②防卫时机③加入共犯认定48、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数名;从重处罚;49、结果加重犯:标准犯罪构成之外结果,规定较重刑法;①造成额外结果②规定较重刑罚③有罪过50、结合犯及特征:两个独立罪名据刑法明文规定为一新罪:①分别构成他罪②结合成一新罪③明文规定51、集合犯:以实施不定次同种犯为目的,即使实施数个同种犯罪,刑法规定按一罪处罚;52、连续犯:基于同一概括犯意,连续多次实施触犯同一罪名①数行为②连续性③同一或概括故意④相同罪名;意义:追诉;朔及力;多数加重;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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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考研重要法律法规速记

考研重要法律法规速记一、《宪法》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2.宪法包括序言和六章共138条,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3.宪法的修正,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
2.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
3.行政诉讼具有举证责任以及裁判规范等特点。
三、《合同法》1.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3.合同法明确了合同自由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
四、《刑法》1.刑法是治安维护和重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
2.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等方面。
3.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五、《劳动法》1.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2.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落实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
3.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关系进行了法律规范。
六、《婚姻法》1.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2.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设立和终止、夫妻个人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婚姻法强调了平等、自愿和忠诚的原则,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物权法》1.物权法是调整人们对物的所有关系的基本法律。
2.物权法界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范围,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等法律制度。
3.物权法保护了公民和法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以上是考研重要法律法规的速记要点。
这些法律法规是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内容,希望对您的考研备考有所帮助。
法学硕士2021法学综合《刑法学》《民法》考点笔记

法学硕士2021法学综合《刑法学》《民法》考点笔记1、刑法学考点复习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庖丁解牛)】【通关提要(提纲挈领)】作为入门知识,本章绪言总体介绍了刑法学的一般知识,包括:概念、研究对象、学科体系、作用、研究的意义和方法等。
本章内容基础且比较简单,不是考查重点,常规识记理解即可。
【考点难点归纳(厚积薄发)】考点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见表0-1)★表0-1 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考点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见表0-2)★表0-2 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2、民法考点复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法律硕士考研各科复习要点

法律硕士考研各科复习要点2023年法律硕士考研各科复习要点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科目一共有五个,考生们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抓住各科目重点,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2023年法律硕士考研各科复习要点,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民法:1、民法的内容比较多,概念性的东西不好记忆,建议学生每天抽出半小时时间背背民法上的法律术语概念及相关问答题目,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等等。
2、民法分为几块,现在这个时候我们要有的放矢,如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这些都是分数集中地,我们要注重对重点知识的复习理解。
最好能在脑子里形成知识网络图,这样记忆起来比较牢固。
3、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每年都有及其相似的题目重复出现,建议学员多看看真题,以前做错的题目更要多复习,总结出真题背后所隐含的相关知识点,吃透真题对我们最后的考试是至关重要的。
4、看书还是要以解析为主,注意时间分配,不懂的地方多看看,非常熟的知识点就不要花太多时间了。
刑法:1、刑法的概念也比较多,同样要多背背概念和问答题目,法硕考试最后都会出现案例分析题,以刑法和民法为主,最后冲刺阶段我们要多做做案例分析题目,这样集中复习,效果可能会更好。
2、刑法总则理论性很强,有些知识点比较容易混淆,最后复习阶段要多总结一下,多看看平时记得笔记。
3、刑法分则的分值主要体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目上,对于刑法分则的复习要着重分则各种罪名的比较、罪与罪之间的区别我们要记牢,这样对解决案例分析题大有好处。
4、重视复习刑法科目的真题,做错的题目同样要多复习,多司考,多总结。
5、冲刺阶段复习刑法我建议以解析为主,平时的笔记要多看几遍。
法制史:1、法制史知识点很多,也很繁琐。
但在冲刺阶段我们要有的放矢,要复习常考的重点知识点,如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形式变革,唐朝的法律原则及相关法典、清末时期的一些法律制定等等。
2、同样要注重真题,往年考的知识点重复率很高。
建议多把真题看几遍,光知道答案是仅仅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能熟练记住真题答案背后所考的知识点。
考研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

考研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一、宪法法律法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刑法:刑法是规范和规定犯罪行为的依据。
民法:民法是调整和保护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行政法: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法规1.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组织的组成、职责与权限。
2.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以及行政行为的程序和监督等。
3.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范围等。
4.行政契约法:《行政契约法》规定了行政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
5.行政执法法:《行政执法法》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6.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
7.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三、刑法法律法规1.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的总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认定、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
2.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3.刑罚执行法:《刑罚执行法》规定了刑罚执行的程序和方式。
4.刑事附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附则》规定了刑事责任的适用情节、刑罚的执行条件和程序等。
四、民法法律法规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则。
2.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
3.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害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4.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等。
五、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和使用作品所需遵循的规定。
2.专利法:专利法规定了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和专利保护的范围。
3.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
4.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保护商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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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
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第三章、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概念: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作为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三、犯罪主体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四、犯罪主观方面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度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4.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度5.犯罪过失: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意识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对比直接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clearly know希望wish 直故vs.间故: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know放任allow疏忽大意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预见根本否定deny 间故vs.过于自信过失:①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②意志过于自信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foresee根本否定deny6.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1)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2)事实上认识错误:①对目标的错误认识②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③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3)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一、犯罪既遂1.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2.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3.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要件:①已经为犯罪预备②在犯罪实行前停止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要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③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分类:①实行终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vs.防止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要件:①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②自动放弃犯罪③彻底放弃要件:①犯罪实行完毕②犯罪结果未出现③自动放弃犯罪④彻底放弃⑤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一. 共同犯罪的构成1.主体要件:必须2人以上,自然人or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2.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or放任)(同时犯、故意内容不同、超出共同故意均非共同犯罪)二. 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2个人共同实施时。
必要指只能2人以上才能实施的:①聚合性共同犯罪②集团性共同犯罪2.一般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3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3.简单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
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4.事前通谋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三.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刑法中分类)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2.从犯:起次要or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的。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
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章、一罪与数罪:一、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vs.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概念特征处断原则继续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处于持续状态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③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续一定时间、④避险以持续一定时间为成立条件以一罪论,不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①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②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③触犯不同罪名从一重处断结果加重犯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①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②刑法明文规定了加重后果③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后果均有故意?按刑法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连续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①基于同一犯罪故意②实施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③数个犯罪具有连续性④触犯同一罪名按一罪从重or按加重构成情节处牵连犯实施一种犯罪,而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①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②实施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③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④数个危害行为间有牵连关系刑法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一重处断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一罪名被另一罪名吸收①实施数个犯罪②数罪间有吸收关系③数罪侵犯的是同一直接客体,指向同一犯罪对象④基于一个犯意,具有一个犯罪目的按吸收之罪处,不数罪并罚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无过当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几种不成立的情况①假想防卫:违反起因条件②防卫挑拨:违反主观条件③事前防卫:违反时间条件3.例:①甲运毒,乙知情后抢劫甲,甲杀乙②甲乙赌博,乙输甲5万欲当场抢回,甲杀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