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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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在我国逐年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对当事人和社会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本报告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因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 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法律调查与分析(一)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报警记录: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中,只有一次报警记录显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其他报警记录。

(2)医疗鉴定报告:原告提供的医疗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对其有轻微伤害,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3)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只有一位证人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其他证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2. 被告辩称及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存在,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原告关于家庭暴力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对我市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对我市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对我市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市法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我市离婚案件的基本现状从1992年——2004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

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

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 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

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

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

二、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特点(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

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 5件,占25%;(2). 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 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 .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 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

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离婚现象调查报告

离婚现象调查报告离婚现象调查报告「篇一」调查目的:经过调查,明白80年代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解决所存在的原因,从而加强相关的教育,促进构建和谐家庭,减轻离婚率。

调查现象:根据统计,20xx年,法院共受理婚姻纠纷案件约1895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45%,80后人群离婚案件876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6%。

20xx年共受理婚姻案件2126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39%,80后人群离婚案件1134件,占婚姻案件总数的53%。

通过以上分析数据显示,80后人群离婚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离婚率增长的原因:一、家庭因素1、轻微琐事争执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多数80后离婚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原因很单一,经法院查明,也多数是仅仅因为夫妻日常口角,发生了争吵,或偶尔男方女方一气之下就到法院起诉离婚。

这些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公主小皇帝,结婚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或业余兴趣分歧,产生争执,引起离婚诉讼。

2、结婚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脆弱:根据相关资料表示,夫妻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就办理结婚手续,举行了仪式。

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年轻人经媒人介绍后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人品、经济等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很不牢固,使离婚率增加。

二、社会因素1、女人独立性比以往更强。

以前女性多数为家庭妇女,如果同丈夫离婚,很难独立生活,所以多数女性选择不离婚。

而现代男女职业性都越来越平等,职业女性越来越多,因此女性的经济独立性也越来越强,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2、现代社会交通、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简易与方便,从而遇到适合的异性即出轨的机会来越来越多。

这也是引发婚姻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

以前写封信可能要一周甚至半月才收到。

现在随时随地一个电话一条短信就能取得联系。

而且有强大的qq、msn之类的聊天工具,可以24小时随时方便地联系。

3、社会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变化,也必然影响到一个人的婚姻观念的变化。

法律离婚案件分析(3篇)

法律离婚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离婚案件。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离婚条件。

2. 子女抚养权归谁,抚养费如何承担。

3.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案件分析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亲朋好友的证言等,法院认为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性格差异:原告性格较为内向,不善言辞;被告性格较为外向,喜欢热闹。

这种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难以沟通,容易产生矛盾。

(2)生活习惯差异:原告喜欢安静的生活,而被告喜欢热闹。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子女教育观念差异:双方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子女在学校表现不佳,给家庭带来压力。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子女抚养权归谁,抚养费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主张子女由其抚养,被告则认为子女由其抚养更为合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环境和父母的经济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原告具有稳定的收入,能够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而被告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难以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

同时,原告在子女的教育和成长过程中投入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3.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三段论分析法律案件案例(3篇)

三段论分析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分析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应用,探究法律原则的适用,从而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本文将以《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为例,运用三段论分析方法,对该案进行详细解读。

二、案件事实《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的基本案情如下: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婚后张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18年,张某某提出离婚,李某某表示反对。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以下离婚理由: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2. 李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3. 李某某在外地工作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

李某某则辩称:1. 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2. 家庭暴力行为不存在;3. 李某某在外地工作期间,尽力承担家庭责任。

三、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小前提:根据张某某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3. 结论: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分析:1. 大前提: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是法律对离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2. 小前提:根据张某某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这一认定基于以下事实:(1)婚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夫妻感情疏远;(2)张某某提出离婚,李某某表示反对,但双方协商不成,说明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3)李某某在外地工作期间,虽尽力承担家庭责任,但夫妻感情裂痕难以弥合。

3. 结论: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结论是基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推理得出,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1. 家庭责任原则: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某在外地工作期间,尽力承担家庭责任,符合家庭责任原则。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问题;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李某性格不合,生活习性存在差异,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调查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双方往来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状况的证据;(3)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4)双方共同财产清单、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存在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

张某作为父亲,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作为母亲,同样具备抚养能力。

但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

其他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离婚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离婚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离婚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桐庐法院离婚案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xx年11.43%;xx年9.56%;xx年9.34%;xx年6.52%;xx年9.84%;xx年10.11%。

除xx年比例较高,xx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来案件数量基本持平。

我们以每个年度100件案件随机抽取了我院六年间的6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

原告的男女比率xx-xx年分别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龄分布。

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

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

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

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

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一)数据呈现的特点1.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

xx-xx年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诉的案件高达74.45%。

2.婚龄愈短的离婚比率愈高。

xx-xx年抽样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诉离婚的数量分别为11、16、17、17、28、29(起)。

3.30岁至40岁的中年人离婚率最高。

7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277起,占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离婚的主因。

40-6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虽不多,占比6.83%,但该年龄段起诉离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

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离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迁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却呈现出复杂和多元化。

中国离婚现象调查报告参考范文

中国离婚现象调查报告参考范文

中国离婚现象调查报告参考中国离婚现象调查报告参考范文一.基本情况“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提也不敢提的话题,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是灾难。

更有一种激烈的观点认为:好人不离婚,离婚非好人。

离婚在观念陈旧的人眼里是"十恶不赦"的事情,封建"从一而终"思想根深蒂固,身边一但有人离婚他们就指三道四。

过去受传统道德、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的制约,人们对于离婚存在着一定的顾虑和胆怯,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社会观念也渐渐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日益开放的生活观念和宽松的婚姻观使得离婚这一正常社会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

中国婚姻法就规定离婚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其离婚。

另一方面,我国直线上升的离婚率,让我们不得不关注“离婚”这个社会现象。

离婚案件已经在各法院民事案件中占到很大比例。

以本人进行调查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为例:X年该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1%,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36%,X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42%,到X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48%。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以点带面地看出中国离婚现象的基本情况。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组历史数据:一九八零年中国内地结婚七百一十六万六千对,离婚为三十四万一千对,离婚率百分之零点七。

至一九九五年,结婚为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对,离婚则达到一百零五万五千对,离婚率为百分之一点八。

十五年间,离婚率上升了近三倍。

一九九七年,中国内地离、结婚比率为十三比一百左右,而一九八零年这一比例仅为百分之四点七五。

一九七九年,中国的离婚率仅为百分之三,而现在是百分之十三左右,从纵向看,中国离婚率上升非常快,但从全世界范围内看,中国尚属低离婚率的国家之一,所以说中国是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定的国家。

二.主要特点<一>.女方起诉离婚案件多。

在重庆合川市人民法院2005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的,占整个离婚案件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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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区法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我区离婚案件的基本现状从1992年——2004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

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

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

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

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

二、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特点(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

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罚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

(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

三、离婚案件在程序上的特点(一)举证困难。

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

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

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

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

判决(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结案的为69件,占69%。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四、离婚现象原因的剖析(一)婚前不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不牢固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

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

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

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

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

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

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方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

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

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

一旦有什么波折,极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

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的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得多。

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

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得比较清楚。

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

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

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四)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

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

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

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达到了40%左右。

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

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

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

大部分都与性有关。

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

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

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

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

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

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

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

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

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

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

五、预防夫妻离婚的几点建议民事案件无小事。

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

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

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

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

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

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

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

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

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

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

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

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枷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对另一方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可以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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