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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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法律案例(3篇)

监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15岁,系某市一所中学的学生。

甲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甲5岁时离婚,甲由母亲乙抚养。

离婚协议中约定,甲的父亲丙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然而,随着甲逐渐长大,丙认为乙的教育方式过于严格,不利于甲的成长,且甲在学校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

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甲的监护人为自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2. 法院应如何判断监护权的变更是否合理?三、案件事实1. 甲父母离婚时,甲年仅5岁,丙因工作繁忙,对甲的抚养和教育投入较少。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丙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2. 离婚后,甲一直由乙抚养。

乙对甲的教育方式较为严格,要求甲遵守家规,完成学业。

甲在学校的表现一般,学习成绩中等,但品行良好。

3. 随着甲逐渐长大,丙认为乙的教育方式过于严格,不利于甲的成长。

丙认为甲在学校的表现不佳,与乙的教育方式有关。

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甲的监护人为自己。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父母离婚时,丙明确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丙无权随意撤销其放弃监护权的承诺。

2. 然而,法院也注意到,乙的教育方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甲在学校的表现不佳,可能与乙的教育方式有关。

但法院认为,乙对甲的抚养和教育付出了很多心血,甲在乙的监护下成长至今,甲与乙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亲子关系。

3. 法院认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2)变更后的监护人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3)变更监护人的请求符合甲的利益。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丙虽然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也未证明自己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2. 法院认为,甲在乙的监护下成长至今,甲与乙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亲子关系。

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不符合甲的利益。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启示1. 离婚协议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原告李某(未成年人)因监护人张某(李某父亲)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遭受意外伤害,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2. 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二、案件事实(一)原告李某的基本情况李某,男,12岁,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因其母亲早逝,自幼由父亲张某抚养。

(二)被告张某的基本情况张某,男,40岁,系李某父亲。

离婚后独自抚养李某。

(三)案件经过2019年9月,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脑震荡,需住院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事发后,李某的父母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的父母认为,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其在监护期间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李某的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

(四)诉讼过程1. 李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 张某答辩称其尽到了监护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某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在监护期间有义务对李某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然而,张某未能及时发现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的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受到伤害。

因此,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

(二)关于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其行为与李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监护权纠纷案例

民法典监护权纠纷案例

民法典监护权纠纷案例一、案例一:夫妻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权纠纷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婚夫妻,育有一子小明杰。

由于夫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产生了争议。

小明认为自己具备良好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希望获得孩子的独立监护权。

而小红则主张共同监护权,认为父母双方都应参与孩子的成长。

法院将依据法律和孩子的最佳利益进行裁决。

二、案例二:祖父母与父母对孙子的监护权纠纷小芳的父母离异后,她由祖父母抚养。

然而,最近父母决定重新获得小芳的监护权。

祖父母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他们一直以来对小芳的抚养和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孩子与他们的关系更为亲密。

父母则主张自己具备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教育资源,能够给小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法院将根据祖父母、父母和小芳的最佳利益来判决监护权归属。

三、案例三:未婚父亲要求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小玲和小明是一对未婚夫妻,育有一女小妮。

小玲决定与小明分手,并且不愿意让小明继续参与小妮的抚养和教育。

然而,小明坚持要求获得小妮的监护权,他认为自己是小妮的父亲,有权利参与孩子的成长。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决监护权的归属。

四、案例四:父母因孩子的抚养方式产生监护权纠纷小华的父母一直生活在不同的城市,由于工作原因,他们对于小华的抚养方式产生了争议。

父亲认为小华应该搬到他所在的城市生活,以便能够更好地照顾他。

而母亲则认为小华应该继续留在原居住地,因为那里有他的亲人和朋友。

法院将根据小华的最佳利益来判断监护权的归属。

五、案例五:监护人滥用权力导致监护权纠纷小明的母亲是他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她滥用权力,经常对小明进行体罚和虐待。

小明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剥夺母亲的监护权。

法院将根据小明的最佳利益和监护人的行为来判决监护权的归属。

六、案例六:监护人长期不履行监护责任引发监护权纠纷小明的父母离婚后,他的母亲获得了监护权。

然而,母亲并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经常无故不在家,导致小明无人照顾。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家长课堂法律知识小案例(3篇)

家长课堂法律知识小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家长与孩子之间常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本文将通过几个小案例,分析家庭教育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一:孩子的隐私权【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名初中生,他的父母为了了解他的学习情况,经常翻看他的手机,查看他的聊天记录和社交媒体动态。

小明觉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非常生气。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在本案例中,小明的父母翻看他的手机,查看他的聊天记录和社交媒体动态,侵犯了小明的隐私权。

【解决建议】1. 家长应尊重孩子的隐私权,不擅自查看孩子的个人物品。

2. 家长可以与孩子进行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建立信任关系。

3. 家长可以定期与孩子进行家庭会议,共同制定家庭规则,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家庭暴力【案例描述】小丽的父母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出现家庭暴力行为。

小丽害怕回家,担心自己的安全。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例中,小丽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

【解决建议】1. 小丽可以向亲戚、朋友或者社区寻求帮助,寻求庇护。

2. 小丽可以向学校、妇联等机构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3. 小丽的父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停止家庭暴力行为,改善家庭关系。

四、案例三:监护权纠纷【案例描述】小强的父母离婚后,小强跟随母亲生活。

近期,小强的父亲要求变更监护权,将小强接回自己身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监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监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监护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关注。

监护法律关系的确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监护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监护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方法。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小华监护权纠纷案)小华,女,8岁,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则因长期在外地工作,对小华的监护权产生争议。

小华的祖父母认为,小华的外祖父母有能力和意愿承担监护责任,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而小华的父亲则认为,祖父母年事已高,无法承担监护责任,且他与小华关系密切,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三、案例分析1. 监护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华的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均不能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因此,小华的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2. 监护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3. 监护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意愿。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意愿的要求。

4. 监护权争议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两个以上的法定监护人发生监护权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监护权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因此,小华的父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小华的监护人根据监护法律制度的规定,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在监护权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监护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某。

2019年,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由于张某的长期病痛,家庭经济状况恶化,李某遂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儿子张小某。

张某因身体状况无法抚养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

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现卧床不起。

被告:李某,女,30岁,某市居民,张某的前妻,现与张小某共同生活。

第三人:张小某,男,8岁,张某与李某之子。

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2. 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张某的监护权。

事实与证据:1. 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婚,2016年生下张小某。

(2)2019年,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3)李某在张某受伤后,对其照顾不周,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4)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张小某。

(5)张某因身体状况无法抚养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证据:(1)张某的病历资料,证明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2)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证明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

(3)张某的工资条,证明张某因伤病无法工作,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4)张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对其照顾不周。

(5)邻居和朋友的证言,证明张某因伤病无法抚养儿子。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张某作为张小某的亲生父亲,对张小某享有法定监护权。

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张小某,侵犯了张某的监护权。

张某因伤病无法抚养儿子,但其仍具有监护能力,法院应依法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

判决结果:1. 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2. 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张某的监护权;3. 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4年5月3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监护权/未成年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裁判要点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

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

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

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

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

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

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李某某的抚养监护问题。

第一,关于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对李某某之母张某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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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许某与吴某等监护权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可以将其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他人?【要点提示】父母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可以将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父母也有权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其他近亲属的同意。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7)宿豫民一初字第2322号(2007年11月15日)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民一终字第0220号(2008年5月22日)【案情】原告:许某(化名)。

被告:吴某、章某(化名)。

章某某系两被告之子,2000年与许某举行结婚仪式,于2002年7月24日生育一子章兵。

章某某于2007年4月11日在上海打工期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雇主于2007年4月14日一次性赔偿因章某某死亡的各项费用32万元。

后许某与章某、吴某对赔偿费用达成协议,约定:"......四、章兵的份额暂由吴某保管,视章兵的生活环境而定。

......七、注:增加条款:1.章兵抚养费130000元。

......如其母亲两年内没有改嫁,按年1万元支付存于吴某手的款项。

赔付所得人:章兵:130000元(注: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2007年6月1日。

"现章兵随许某生活。

2007年7月10日许某请求宿豫区人民法院确认其对章兵的法定监护权。

2007年11月9日许某再次请求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原告许某诉称:原告丈夫章某某在上海打工时因劳动事故而身亡,就其身后的财产分割,原、被告签署了协议书,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不告诉章兵名下的存款数额,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密码,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交出章兵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并由原告行使监管权。

二被告吴某、章某辩称:没有保管章兵的赔偿款。

【审判】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之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监护人。

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时当然取得,不需任何程序和手续。

本案中,许某是章兵的监护人,其与吴某、章某签订的协议中,对涉及章兵财产抚养费处分的条款并未侵犯章兵的权利,该条款合法有效,现许某主张变更该条款,由其自行行使财产的监管权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宣判后,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存单与密码由吴某保管"的约定,该约定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上诉人不告诉上诉人存款的密码,也不告诉存款的地点和数额,致使上诉人对章兵的财产没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损害了上诉人监护权的行使。

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交出章兵名下的存款单由上诉人监管。

吴某、章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中另查明:章兵的130000元赔偿款(抚养费)原以章兵的名义存入银行,现已被吴某改存在其名下。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作为章兵的母亲,依据法律规定,是章兵的法定监护人。

作为法定监护人,上诉人当然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

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某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章兵的财产暂由吴某保管,但此种约定的法律性质属于上诉人暂时将对章兵财产的管理权委托给吴某。

上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吴某的同意。

况且,协议也只是约定章兵的财产暂由吴某保管,视章兵的生活环境而定。

现章兵随上诉人生活,而吴某并不配合上诉人对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擅自将章兵的存单改存为自己的名字),根据章兵日常生活、学习的需要,章兵的财产由吴某保管对章兵的健康成长并无益处。

鉴于章兵的130000元赔偿款现已改存在吴某的名下,吴某应直接将该款交由上诉人进行管理。

综上,上诉人要求对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7)宿豫民一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二、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属于章兵所有的130000元赔偿款交由许某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150元,由被上诉人吴某负担。

【评析】未成年人的父亲死亡后,对未成年人应得的财产如何管理和使用是孩子祖父母与孩子母亲非常关心的问题。

依当地的风俗,孩子祖父母往往以孩子母亲将来改嫁后会损害孩子的财产为由对孩子母亲应有的监护权进行不适当的限制,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行为。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保护属于父母的监护权利范畴(也是职责)。

父母的监护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并不直接享有该项权利。

(二)关于双方协议的性质、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两种。

但实务中出现的委托监护情况若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吴某与许某在协议第四条约定:"章兵的份额暂由吴某保管,视章兵的生活环境而定。

"此种约定的性质即为委托监护。

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吴某可以依约对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监护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因此,法定监护人作为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被委托人的同意,故吴某虽然是章兵的祖母,但其以协议已对章兵的财产管理做出约定不得变更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另外,从协议约定的本意来看,许某也只是暂时委托吴某对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

吴某对章兵财产的保管,视章兵的生活环境而定。

现章兵随许某生活,而吴某并不配合许某对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擅自将章兵的存单改存为自己的名字),致使许某对章兵的财产失去了有效的监督。

根据章兵日常生活、学习的需要,章兵的财产由许某管理使用更有利于章兵的健康成长。

至于协议第七条"如其母亲两年内没有改嫁,按年1万元支付存于吴某手的款项"的约定体现了当地对妇女改嫁进行不适当限制的民俗习惯。

依当地的风俗,夫死亡后,如妻改嫁,则其对未成年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管理会受到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的限制甚至是剥夺,这种限制与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是否改嫁密切相关。

此种风俗是对许某婚姻自由的干涉,违反《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非善良风俗,属于无效条款。

(三)关于监护权的监督问题吴某之所以要求按协议的约定对章兵的财产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担心许某改嫁后会不适当地处分章兵的财产。

那么,如何对许某监护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呢?《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依此款规定,许某作为章兵的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如故意不尽抚养章兵的义务)或者侵害章兵的合法权益,吴某作为章兵的祖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许某的监护人资格。

但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才能予以认定,而不能靠当地的风俗来进行假设。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监督、保护的情况下,若许某与吴某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对章兵的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则该协议的性质不属于委托监护。

此种情况应视为许某自愿将监护权的行使置于吴某的监督之下,是吴某对许某行使监护权进行的事前性监督,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协议的效力就应予确认,非因章兵利益的必须,许某不得擅自违反该约定。

(一审独任审判员:杨立江二审合议庭成员:陈加宽王静钱月梅编写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加宽责任编辑:郎贵梅)王某与于某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上诉案问题提示: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要点提示】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随意推定,但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较高盖然性的程度,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慎重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以保护非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7 )甬东民一初字第1232号(2008年1月24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一终字第477号(2008年4月2日)【案情】原告:王某(化名)。

被告:于某(化名)。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相识,在被告花言巧语的诱骗下轻率以身相许,遂与被告同居生活并在同居期间怀孕。

2005年当原告已怀孕三个多月时,突然得知被告暗自在甬购房安顿其妻子女儿,并和另一女子有染并生下女婴。

在被告的哀求和许诺下,为未来出生婴儿身份和户口,哄骗原告与其下属李某(化名)的名义办理婚姻登记。

2005年11月29日,原告在宁波市妇儿医院分娩一男婴,临产前,被告冒用李某名字在《患者授权书》、《剖宫产手术同意书》、《手术情况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喜得儿子后为其取名为小斌(化名)。

对儿子的抚养费及原告哺育儿子期间的生活费,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自2006年10月10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5000元至原告结婚时止。

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一个月就背信毁约。

当原告向其索要时,被告反而对原告辱骂、威胁。

原告现已证明儿子小斌确非李某所生。

请求判令:(1)原、被告非婚生子小斌由原告抚养;(2)被告按照协议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于某辩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小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王某应以小斌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原告诉称与被告同居生活不实、被告哄骗原告与李某结婚不实;原告诉称的亲子鉴定与本案无关联性。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案外人李某于2005年5月27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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