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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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老挝国会编号/国会万象市、年月日促进投资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投资促进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定义与理解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备、重载车等等;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课题_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

课题_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

根据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老挝实行以下投资促进政策:1.对外贸易法规及政策1.1 贸易主管部门老挝贸易主管部门为老挝工业与贸易部(下设省市工业与贸易厅、县工业与贸易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订、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发展与各国、地区及世界的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管理进出口、边贸及过境贸易,管理市场、商品及价格,对商会或经济咨询机构进行指导以及企业与产品原产地证明管理等。

1.2 贸易法规体系老挝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投资促进法》、《关税法》、《企业法》、《进出口管理令》、《进口关税统一与税率制度商品目录条例》等。

1.3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老挝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1)动物检疫:根据老哦我动物检疫规定,活动物、鲜冻肉及肉罐头等进口商须向农林部动物检疫司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

商品入境时由驻口岸的动物检疫员查验产地国签发的动物检疫证和老挝农林部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2)植物检疫:老挝农林部负责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植物及其产品须在老挝的边境口岸接受驻口岸检查员检查,并出示产品原产国有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

1.4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1)海关管理规章制度老挝政府于1994年12月颁布实施《统一制度和进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2005年5月颁布实施《关税法》及2001年10月颁布实施《商品进出口管理法令》等法律法规,对海关管理作了系列规定。

其中《关税法》对进出口商品限制、禁止种类、报关、纳税、仓储、提货、出关、关税文件管理及报关复核等做了相关规定。

老挝关税分自主关税、协定关税、优惠关税、减让关税和零关税等5种不同的税率。

详情可参看《统一制度和进出口关税商品目录条令》及有关关税调整通知等文件。

(2)报关流程货物进入仓库→过磅→做仓库临时报关单→打货物临时报关单→报海关审核→报海关领导签字→打税单上税→海关检验货物→付仓库费→海关作记录、进关。

老挝矿产开发的外部环境及相应政策法规

老挝矿产开发的外部环境及相应政策法规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老挝矿产开发的外部环境及相应政策法规
老挝是位于老挝地处中南半岛北部,北与中国国云南接壤,东面与越南为邻,西面和西北面分别和泰国、缅甸交界,南面与柬埔寨相接,全国面积236800 平方公里,是一个多山的内陆农业国家,全国人口500 多万,有“印度支那屋脊”之称。

老挝矿产开发的外部环境及相应政策法规如下:
一、投资环境
老挝目前政局稳定,与中国双边关系良好。

对外全面开放已成既定国策。

其《老挝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在能源、矿产业投资,可设立合资公司或独资企业,也可设立分公司或代理。

有权租赁土地,并转让权益。

二、矿业产权
老挝《矿业法》规定,老挝境内的矿产资源普查、勘探、采掘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即: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

(一)普查许可证:普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一年。

(二)勘探许可证: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年。

(三)采矿权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30 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10 年。

矿产勘查和采矿权可转让及继承。

矿产品加工要获批准;销售要申请矿石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三、外汇政策
老挝不实行外汇管制,投资、获益可自由进出。

老挝投资促进法中文全文(中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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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老挝国会编号/国会万象市、年月日促进投资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促进投资法的宗旨促进投资法指定投资原则、规定、促进措施及投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投资商提供便利、确保投资商、政府及老百姓的权益、另外是为了鼓励增加国内外的投资、给国家的经济社会强大与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2条投资促进投资的促进是为了给投资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以让投资商能够在老挝投资各个行业及各个领域。

第3条定义与理解在本法律中,下列用语含所述意思:1、“投资”是指投资商引进有形资金及无形资金以投资经营;2、“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3、“国内投资商”是指在老挝境内生活或投资经营的老挝市民、侨民、无国籍或这些人群的法人代表;4、“国外投资商”是指在老挝投资经营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代表;5、“有形资金”是指外汇、建筑物及房地产;6、“无形资金”是指知识产权、未来的收入、租赁权、商贸权及专营权承包资金;7、“专营权承包”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在政府的所有权之下、条件及年限给予投资商的使用权;8、“专营权承包协议”是指政府机构或受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与其他法人代表签署关于专营权承包的协议;9、“专营权执照”是指政府同意给投资商在某个项目拥有专营权的文件;10、“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是指根据政府的指定、直接用于投资活动的设备、重载车等等;11、“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或投资商将资金用于运营让他们变成企业主人、企业经营管理或扩展有关企业;12、“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未直接参与有关企业的管理工作的情况下购买公司的股份、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包括在金融担保基金的投资、债券及其他有价值的文件;13、“价值的文件”是指可以有金钱价值的文件、可以买卖、交换或担保比如:土地证、股票、债券。

第4条促进投资的政府政策政府以政策促进各国内外的投资企业为了创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及条件比如:主要的信息资料的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一门式投资服务、劳动的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包括合法的确认及保护投资者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

老挝投资环境

老挝投资环境

老挝投资环境老挝投资环境介绍概述:老挝位于东南亚的内陆国家,拥有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近年来,老挝政府积极引进外资,改善投资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

一、政治稳定:老挝是一个政治稳定的国家,国内没有严重的政治冲突,政府对外资持开放态度,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保障。

二、法律法规:老挝为吸引外资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外商投资法》、《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和法规保护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降低了投资风险。

三、经济发展:老挝的经济发展迅速,GDP增长率保持在稳定的水平。

老挝经济主要依赖农业、矿业和旅游业。

此外,老挝政府积极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四、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老挝地处东南亚的中心,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便于与周边国家进行贸易往来。

此外,老挝政府也投资了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水电等领域,使得投资环境更加便利。

五、自然资源:老挝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水电资源等。

而且,老挝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开发和利用这些资源,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六、税收优惠:老挝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外资企业在前六年内免征利润税,个别特殊地区甚至提供长达15年的税收优惠。

七、劳动力成本低:相比于其他东南亚国家,老挝的劳动力成本较低,吸引了许多外国投资者。

同时,老挝政府也积极推动培训技术工人,提高劳动力素质。

总结:老挝作为东南亚国家的一个投资热点,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

政治稳定、法律保护、经济发展、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税收优惠等因素,使得老挝成为越来越多外国投资者的首选目标。

投资者可以在老挝寻找到投资机会,实现利益最大化。

老挝首部《土地税法》施行对中国投资老挝的影响

老挝首部《土地税法》施行对中国投资老挝的影响

【摘要】2023年老挝国会通过老挝第一部《土地税法》,该法已在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在土地税法颁布之前,老挝从1993—2007年相继制定了3部土地税政令。

土地税政令规定税率的方式是按照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同使用类型,确定每平方米或每公顷固定年度应税金额。

《土地税法》一改过去30年的税率确定方式,修改为按照土地价值的固定比率来征收土地税。

《土地税法》实施之后,会间接增加投资老挝一般业务的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会直接增加投资老挝特许经营项目中国投资者的用地成本。

【关键词】老挝;土地税;对外投资【中图分类号】F8132023年7月17日老挝第九届国会第五次全会通过《土地税法》,2023年8月30日老挝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

根据《土地税法》第47条,该法在主席令颁布后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老挝首部《土地税法》,该法实施后将会对中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的涉及土地的存量项目和未来的增量项目产生重要税收影响。

一、立法背景(一)法律法规更替《土地税法》制定颁布之前,老挝已经有土地税的政令。

1993年3月13日老挝总理府颁布《土地税政令》(“1993年《土地税政令》”),为老挝首部关于土地税的法规。

2000年8月12日老挝主席府颁布《土地税政令》(“2000年《土地税政令》”),替代1993年《土地税政令》。

2007年5月8日,老挝主席府颁布修订后的《土地税政令》(“2007年《土地税政令》”),替代2000年政令。

从1993年到2000年,再由2000年到2007年,政令的更替时间间隔均在7年,从2007年到《土地税法》颁布的2023年,相隔了16年,间隔时间较长。

2010年之后,老挝立法效率大幅提高,对2010年以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替换,到2023年老挝现行有效法律的95%是2010年后制定或修订的。

根据老挝《立法法》(2021年),政令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由政令上升为法律,《土地税法》的制定也是符合老挝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的总体趋势。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系内陆国家,东邻越南,南接柬埔寨,西南毗连泰国,西北与缅甸接壤,北邻中国。

国土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

境内80%为山地和高原,且多被森林覆盖。

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与中国云南的滇西高原接壤,东部老、越边境为长山山脉构成的高原,西部是湄公河谷地和湄公河及其支流沿岸的盆地和小块平原。

全国自北向南分为上寮、中寮和下寮,上寮地势最高,川圹高原海拔2000~2800米。

最高峰比亚山峰海拔2820米。

湄公河是最大河流,流经西部1900公里。

属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分为雨季和旱季。

老挝人口537.7万(2001年统计)。

有60多个民族,统划成三大民族,即老龙族(主要是老族、泰族,约占全国人口的60%)、老听族(主要是卡族、普囡族)和老松族(主要是苗族、瑶族)。

通用老挝语,居民多信奉佛教。

老挝的资源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矿藏。

迄今得到少量开采的有锡、石膏、钾、盐、煤等。

老挝水力资源丰富。

盛产柚木和紫檀等名贵木材,森林面积约90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约42%左右。

农业是老挝的经济支柱,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0%。

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薯类、咖啡、烟叶、花生和棉花等。

全国耕地面积约74.7万公顷。

老挝工业基础薄弱,主要工业企业有发电、锯木、采矿、炼铁、服装和食品等及小型修理厂和编织、竹木加工等作坊。

老挝没有铁路,运输主要靠公路、水运和航空。

一、老挝的矿产资源老挝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勘查程度很低,目前已发现有铁、金、铜、铅、锌、钼、锑、锡、锰、铝土矿、钾盐、石膏、煤、高岭土、叶腊石、宝石、石墨、石棉、滑石、石灰岩和石英砂等20 余种矿产,其中经过系统地质勘查的矿床(点)很少,投入工业开发的更少。

金矿:老挝有许多金矿化线索,原生矿床主要为与花岗闪长岩有关的石英脉型和产于碎屑岩中的蚀变岩型;此外,砂金矿分布广泛,具有很长的民采历史。

根据已知金矿化线索,可划分出8个金矿化集中区,即北奔—北塔区、沙那勘姆—南乌江区、会罗区、南俄河上游和万象冲积盆地、南山河上游地区、那坡—娆康区、车邦—安康姆区、南部和东南部区。

越南老挝政策

越南老挝政策

老挝基本情况老挝面积23.68万帄方公里。

人口580万,80%以上人口信奉佛教。

华人、华侨约3万人。

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唯一执政党,圻持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方向。

政局十分稳定。

1991年老挝党“五大”确定“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

2001年“七大”强调圻持社会主义道路和革新路线,提出到2010年基本消除贫困,2020年摆脱不发达状态的奋斗目标。

2006年3月,“八大”强调圻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方向和革新开放路线,继续贯彻执行“七大”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外交上继续把与中、越等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团结合作作为对外政策基石,强调以中国为战略依托,加强对华全面合作,加强与越南“特殊关系”。

1997年7月加入东盟,积极参与东盟事务,2004-2005年为东盟轮值主席,曾成功主办第十届东盟首脑会议和第八次10+3, 10+1领导人会议,国际地位有所提高。

老挝是一个农业国,农业人口约占80%。

工业基础薄弱,日用品主要靠进口,国家财政严重依赖外援。

目前仍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自1986年开始逐步取消计划经济以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粮食实现自给,工业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有所改善。

2001年至2005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6.2%,人均GDP由160美元增至490美元。

2006年是老挝实施“六五”规划开局之年。

据老挝国家计划和投资委员会统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33亿美元,增长7.4%,人均GDP达到568美元。

各种重要经济发展指标均按时完成,因燃油价格上涨过快,致使物价和生产成本随之上涨,年通货膨胀率约8%,汇率基本稳定,全年财政收入4.3亿美元,财政支出6.8亿美元,财政赤字1.9亿美元,约占GDP的6%々进出口总额约15.4亿美元。

同比增长36%。

出口额6.3亿美元,进口额9.1亿美元,贸易逆差2.8亿美元々批准外资项目171个,吸引外国协议投资约27亿美元々农业生产有所增长,使得社会供应量有所增加,并有一部分出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迈出了积极的步伐,扶贫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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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企业税收规定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

老挝共有6个税种,其中,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2种,直接税包括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手续和服务费等4种。

经老挝国会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如下:营业税:个人、法人或者机构在老挝境内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时必须按比例缴纳营业税(部分免税商品除外),缴纳比例一般为5%和10%,但出口商品免交营业税。

消费税:燃油、酒(含酒精)类、软饮料、香烟、化妆品、烟花和扑克牌、车辆、机动船只、电器、游戏机(台)、娱乐场所服务、电信服务、彩票和博彩业服务等15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缴纳消费税,具体税率从10—110%不等。

个人所得税:薪金、劳务费、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所得等必须缴纳所得税,具体税率以30万基普为起征点,30-150万基普为5% 、150-400万基普为10%、400-800万基普为15%、800-1500万基普为20%、1500万基普以上为25%。

外国人按总收入的10%计征。

利润税:按可收税利润(6千万基普以上)的35%计征。

红利税:公司股东年终分红时须缴纳红利税,税率为10%。

最低税:生产单位每年需缴纳最低税,按年度收入的0.25%计征。

增值税:企业在购买产品同时需额外支付产品进项价格10%的增值税。

老挝的金融环境老挝金融环境相对宽松,外汇管制逐渐放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了较好环境,但金融业务种类仍较单一。

老挝政府鼓励使用本国货币基普(KIP)并规定基普为有条件兑换货币,但在市场上基普、美元及泰铢可相互兑换及使用,人民币目前在中老边境地区可兑换使用。

近些年,老挝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呈稳定上升趋势。

2005年老挝公布的汇率是10,600基普兑换1美元,最近公布的基普兑换美元汇率为8,470基普兑换1美元,升值约20%。

老挝政府规定在老挝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老挝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外汇进出老挝需要申报,个人携带现金如超过5,000美元,需要申报并获得同意方可出入境。

在老挝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出国外。

老挝中央银行即老挝国家银行是老挝金融管理部门,下设3个商业银行,即老挝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老挝外贸银行和1个政策性银行,即老挝政策银行。

老挝政府鼓励外国金融机构到老挝设分支机构或成立合资企业。

目前已有4个合资银行,即合作开发银行、老越银行、老法银行、老泰银行;7个外资银行,即曼谷分行、大众银行、SIAM银行、泰京银行、泰国军人银行、阿由他雅银行、印度支那银行等;2个私营银行,即万象商业银行、蓬沙旺银行和1个外资银行代表处,即渣打银行代表处。

我国商业银行开拓老挝市场起步较晚,今年富滇银行有望在老设立办事处。

此外,还有日本、泰国等国的保险公司进入老挝经营保险金融业务。

老挝银行资产少,经营方式单一,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银行也较弱小,银行惜贷,贷款条件及利息较高。

当地信用卡使用尚未普及,但中国发行的带有银联标志或VISA及万事达卡可以在当地较大商店使用。

老挝政府已做出计划并经国会通过定于2010年正式建立证券交易市场,目前正在做前期准备,包括人才培训、建证券交易所等。

老挝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老挝重视对外招商引资发展本国经济。

从2000年开始至2009年,老挝共吸引合同外资130多亿美元。

2005-2007年是吸引外资的高峰年,分别为12.5亿美元、27亿美元、和11.4亿美元,2008年降为3.6亿美元,2009年达到43亿美元。

外商投资领域为:水电、矿产、电信、农业、酒店餐饮等。

累计在老投资前10位的国家依次为:泰国、中国、越南、法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

目前,老挝政府准备出台一项新的投资促进和管理法律,将原来的《国内投资促进和管理法》与《外国投资促进和管理法》合并,形成新的《老挝投资法》。

新法将会对投资的优惠政策、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并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期限,将个人投资纳入鼓励范围等。

按《老挝投资法》(草案)规定,老挝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利润税优惠:属于一类地区(指无辅助设施的偏远地区)内投资按项目类别可减免4-10年的利润税;属二类地区(指有一定辅助设施的地区)内投资按项目类别可减免2-8年利润税;属三类地区(指有较好辅助设施的地区)内投资按项目类别可减免1-6年利润税。

其他税收优惠:将利润用于扩大再投资的,可减免下年利润税;进口项目所需设备、原料和车辆可按相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可免出口关税等。

投资项目优惠:老挝政府对部分优先发展行业采取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如投资医院、学校等项目可按情形享受场地使用租金优惠和额外的5年利润税减免政策等。

投资老挝注意事项老挝是一个刚刚起步发展的国家,治党治国都还在探索和学习中进行,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尚在完善之中。

企业在贸易往来和投资时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老挝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农业、通信、电力等行业至今仍缺乏行之有效的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行政干预时有发生。

二是汇兑限制和金融风险。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汇出利润,但必须得到老挝国家银行批准。

这一审批过程等待时间长,不透明和不确定性较多。

老挝外汇储备较少,对外支付能力有限,银行资本金不足,金融体制相对脆弱。

因此,企业对老挝出口商品存在对方延期支付货款的风险。

三是政府机构办事效率不高。

虽然老挝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设立了“窗口”式服务,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依然繁琐,审批时间较长。

四是基础设施落后,基础建设条件较差,产业不配套,物流成本高,运输时间长。

工业用煤紧缺,目前尚未发现有大型煤矿。

虽水电资源丰富,但电网建设滞后,全国仍有六分之一的村不通电。

五是文化教育落后,劳动力不足,技能单一,素质偏低,当地雇员一般不愿加班加点,赶时间、工期的项目执行中难度较大。

同时,老挝人口少,市场容量小,难以实现规模化生产,大部分物品靠进口,成本相对高,投资经营中需注意成本调查、核算。

老挝外汇管理规定为了扩大外国在老挝投资,有效做好管理资金引进工作,老挝国家银行于1990年9月7日制定了第53号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主要如下:除获得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外,任何个人、法人禁止在老挝境内的流通领域里直接使用外币进行买卖或结算。

当持有外币者需要在老挝境内支付或结算时须到获准经营兑换外币的银行或机构,将外币兑换成基普后使用。

个人和法人的外币买卖须通过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银行或机构进行。

在投资中,如投资者资本是外汇的,老挝外贸银行负责外汇帐户和国外转帐业务,外国在老挝投资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汇进老挝,存入老挝外贸银行,并通过老挝外贸银行支付,银行手续费0?5%;如投资者的资本是实物的,须按老挝外贸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引进,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准确、完整地计价。

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投资委签发的投资许可后,把上述文件复印件送到老挝国家银行,以便监督、检查和批准上述投资的成本、利润、利息等转移出老挝。

如投资者没有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将不允许把上述资金转出老挝。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合同期满的投资、项目期满的投资及已停止或部分停止经营活动的投资,在财务结算完成及履行完规定义务后,可将投资者合法的外汇、物资转移出老挝。

向国外转移的资金,须在老挝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下,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数量较大资金的转移要得到批准,并按老挝国家银行认可的计划分批转移,特别是当投资者的利润是基普并要求兑换成外汇汇向第三国时。

投资者的企业向商业银行购买外汇的条件:1)在投资法的基础上,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利润、利息、服务费等及外国人的劳务费转移回第三国;2)在投资全部到位后,为了在老挝国内开展正常经营和生产;3)有关进出口商品服务费、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的结算,各种进出口、国际服务的结算,各种资金和收入的汇出;上述购汇均须符合老挝国家银行制定的不同具体条件并出具完备的相关文件。

此外,外国投资者在获准的项目投资资金全部到位后,投资者才能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从国外贷款,须经老挝国家银行批准。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情况介绍1、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8年7月老挝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89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并成立了外资管理委员会,1994年3月通过了新的《管理和促进外国在老挝投资法》,2001年3月颁布了《投资法实施细则》。

新的投资法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投资方式来老挝各个领域投资,如:农林业、工业、服务业,其中包括进出口贸易、交通、运输、银行、保险、饭店、旅游等。

老挝政府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利润所得税及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关税,满足投资者在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以及国内劳务使用的需求,同时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予便利。

根据老挝94年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老挝投资有两种形式:外国投资者和老挝国内投资者合资企业方式,合资企业的投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30%;外国投资者独资方式,独资企业可以是新设分公司或外国公司驻老挝的代表机构。

外国在老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1)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方式,一是和老挝国内投资者成立合资企业,二是成立独资企业;2)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产权;3)外国投资者有租用、转让老挝的土地并有权转让在自己所租用土地上兴建的动产和不动产;4)老挝政府不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行政、经营管理;5)在招聘劳务人员时,要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外国投资者也可招聘外国人到自己的企业工作;6)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货币和贵重物品管理法规》,外国投资可以通过设在老挝的银行把自己的合法收入汇回自己的国家或第三国;7)利润税按老挝法律规定的20%交纳;8)外国投资者需缴纳进口关税,在批准的时间内,生产经营使用的设备和生产工具,按总价的1%征收(现已取消),来料加工使用的原料、半成品及出口产品,将获得免进口关税和产品出口税;9)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签证。

2、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机构老挝投有中央一级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等人组成。

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的常投机构是国内国外投资管理局,隶属老挝国家计划与合作委员会,下设外国投资管理促进处、目项目评估处等。

外国在老挝投资须通过投资管理局“一站式”的审批,投资局有义务负责审查与投资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文件,向投资委提出项目意见,并按政府的计划和法定程序直接代表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所有相关申请投资文件的收发、审批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各种执照等须通过投资局办理;投资委有权召集其它政府各部门及有关省市来共同商议、审批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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