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二)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
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其表现为: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中国传统思想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中国传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刑法化的民事法规,具有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
西方法律在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基本以私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基干和主体。
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刘继龙10010314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制度和体系: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陆法系为主,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律的条文解释和适用,强调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而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普通法系为主,以判例法和法律习惯为基础,重点在于案例的解释和类比,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发展性。
2. 法律思维方式:东方法律以集体主义和权威为基础,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侧重法律规范的执行和社会稳定。
西方法律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规范的保护和法律制约的平衡。
3. 法律文化背景:东方法律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尊重和和谐,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规范。
西方法律更加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强调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望。
4. 法律制度和程序:东方法律注重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秩序,重视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进行法律实施和监督,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严格的规定。
西方法律相对注重权力分立和民主法治,强调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更多的保障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东西方法律差异的一些典型方面,并不是绝对的区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东西方法律也在相互借鉴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生着变化。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
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
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
(2)、人民主权论。
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
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在调节社会关系上,不论是家庭之间还是国家调整上,他们会更亲近于伦理社会规范而对法律没有亲近感。
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由,社会所需要的只是服从和听命。
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的根源。
同时,这种依附关系,这种服从和听命也包含着其实强调的就是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人没有独立性也就谈不上权利。
而西方法律文化强调单元个体的思维方式,西方人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体,其他一切都是客体,人的欲望是可以从宇宙万物中找到的,自然界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于满足人的需要。
在他们的思维下,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的,这样就把主体从客体中完全解放了出来,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力。
人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并不受外界干涉,但这必然会引发冲突,这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规则来调整明确利益,道德伦理的模糊性使他失去了调节的可能性,所依靠的只能是强制性的法律。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等方面,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与上层建筑相对的经济基础上的巨大不同。
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
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谢 谢!
谢谢观赏
位二 上、 的法 差的 异地
在西方,自古代希腊罗马以来,西方人一直 深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相信法是由上帝或 理性创造的,是上帝或自然的某种命令在人 间的体现,人既是由上帝创造,就必须服从 上帝所立之法,因此,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 法从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对上帝的信仰,而不 只是一种外在的工具。由于自然法具有一种 神圣的渊源,因此其超越时空,成为一种超 越社会全体的规范秩序,并成为制约政府权 力的普遍性准则。而人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 创制法律,因此,宗教信仰在西方价值系统 中的神圣性和崇高性,确立并且巩固了法的 神圣与权威。这一切,都是法律成为“统治 者”、法律拥有正义和获得“至高无上”地 位所必须的价值基础和文化来源,使后来的 法治与宪政的发展成为可能。
质三 上、 的法 差的 异本
“法是理性”却是西方的法律传统。在西方的法律文化 发展史上,人们对“法”的定义性判断很多,诸如 “法是正义”、“法是德性”、“法是意志”、“法 是命令”、“法是规则”、“法是自然”、“法是自 由”、“法是效益”等等,然而“法是理性”却是西 方从古至今人们考虑法问题时的共有判断。如诞生于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祥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给法下的 定义是:“法律是人的智慧”、“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 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但无论如何 “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诋和理性的体 现”。即使在被世人诅咒的中世纪,神学法律观的黑 暗,也未能遮挡住理性法律文化传统的灵光,被人们 称为神学法学的集大成者圣·托马斯·阿奎那给法下的定 义是:“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主所体 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一切由人所制定的法律, 都必须同真正的理性相一致。”启蒙运动以后,西方 法律文化更是沿着“理性”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启 蒙思想家,包括斯宾诺莎、格劳秀斯、伏尔泰、霍布 斯、孟德斯鸿、洛克、卢梭等,都不约而同地扛起了 “理性”的大旗,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他们把 法解释成人的理性的体现,呼唤人的解放,肯定人的 价值,推动了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 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 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 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 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 成, 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而刑与暴力相联系, 而且最初主 要是针对异族的, 后逐渐转化和 扩大到在性质上所有违犯封建礼 教和封建统治的人,刑归根到底 是一种压迫法, 是以处罚与镇压 为主要目的,因此中国传统法的 观念从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 和正当性。从《秦律》到《大清 律例》,数百年来官方制定和颁 布的全部法律规程,都是以惩罚、 镇压和恐怖的严刑峻法为特征, 以义务性、压制性法而非权利性、
救济法为主要导向。
Hale Waihona Puke 一 上、 的法 差的 异观
念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 以个人自由为基本理念。这是 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 在某种 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 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 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 而具有镇压的职能, 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 的重要手段, 并因此获得全体遵守的效力。同时西方文明的正义 观念中包含个人权利的思想,即视个人权利为正当的、合理的, 法律的基木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子每个人他应得的 部分,所以,“他们制度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要帮助确定和实现 每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实质上是个人自由本性在法律上的 体现” ,(《法学阶剃》)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是整个西方文化自
结语:通过上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粗 浅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西方 法律文化还是中国法律文化都是历史 所赐、环境所赐、时代所赐的,它们 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目前我 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国法律文化 需要从传统走向现代,因此我们应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反思,剔除传 统文化中的糟粕,挖掘传统文化中具 有活力的因素,古为今用。与此同时, 我们还应加强与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 将西方法律文化视作人类的共同财富, 大胆吸收利用和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 的法律至上、平等、公正、自由、民 主和权利等观念,从而构建我国新时 代的法律文化,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 出贡献。
如前文所述,法是工具,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核。 与西方人“法是理性”的判断相对应,中国古代思想 家把法解释成为一种工具,并且这一看法为中国历代 思想家所坚持。从先秦的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 到清末立法修律的沈家本,两千多年从没发生变化。 这里追根求源,中国人最早对法下的明确定义是法家, 《管子·七法》中说:“尺寸也,绳里也,规矩也,衡石 也,斗解也,角量也,谓之法。”即法就像裁缝裁剪 用的尺寸,木工做工用的绳墨,老百姓称物品用的度 量衡,它不过是一种工具,只不过这种工具被国家运 用罢了。所谓“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 权》)。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进而用“权柄”来解释 法,把法看成仅仅是君王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即一 种统治方法,统治权术而已。中国古代思想家在把法 看成工具这一点上是惊人的相似,尽管他们就法的问 题也经常发生一些争论,在“百家争鸣”时代最为激 烈,但这种争论都是在承认法是工具的前提下,针对 用与不用法律这种工具,多用还是少用这种工具进行 统治而引发的争论。中国古代思想家中从未有人肯花 气力对“法的实质是什么”、“法应该是什么”的问 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近代以来的主导观念,它充分倡扬了个体的地位、尊严、权利、 价值和自由,符合现代“法治”理论所体现的人道、自由、平等 和博爱等人本主义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道德的内在超越,法律只是一种辅助德 礼之所不及的工具。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施政要以 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辅。《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 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使以商鞍和韩 非为代表的法家,虽强调“缘法而治”,但是,在法家思 想里,法律也仅仅是控制臣民的一种手段而已。可见,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 出,“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 “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法律只是统治 者治理臣民的工具,其不可能拥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 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 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 “天高皇帝远”,作为治理臣民工具的法律远离基层社会 的日常生活,基层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 “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 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及长久形成的 习惯来保证。老人权威、族权的外演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 尊,至高无上。家长式的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 造就了中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积 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法律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