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账户体系及清算示意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一、概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依据本指引和相关交易规则,通过向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与借出人进行支付买入,并在约定期限履约支付回购价款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同时,通过保证金制度和交易结算制度实现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参与主体1. 投资者:符合中国证监会《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规则》有关投资者资格要求的各类型机构及个人。
2. 借出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具备债券持有和债券回购交易能力的各类机构。
3. 中央结算公司:为交易提供债券质押和交易结算的服务。
三、交易流程1. 投资者向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质押库存入质押债券,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2. 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借出申请,约定交易利率和期限。
3.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将质押债券划转给借出人,同时将支付买入价款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4. 到期结算时,借出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同时将质押债券划转回投资者账户。
四、风险控制1. 投资者应当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掌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基本特征和交易规则,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2. 借出人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交易利率和期限,建立完善的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中央结算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严格履行开户审查、存管监管、交易匹配、资金划转、风险监控等职责,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五、其他本业务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投资者应当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向和策略,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股票质押业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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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含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 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 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 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 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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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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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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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股票质押要点
1、融资需求者(主要为上市公司股东) 2、与融资人洽谈要点(我们的优势、折算率及利率) 3、质押流程(按公司规定) 4、贷后管理及履约管理 5、从客户切身利益出发,保持业务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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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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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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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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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页/共29页Fra bibliotek部分偿还 第12页/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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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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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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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ppt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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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2 业务协议
交易前
风险揭示书
达成交易前,向客户揭 示风险,客户充分知悉 潜在风险后签署《风险 揭示书》。
交易中
交易后
客户协议
相关表单
交
交
交
易
易
易
协
协
协
议
议
议
书
书
书
1
2
N
✓ 先签署《客户协议》,约定基本权利义务;
✓ 达成具体交易时,双方在《客户协议》下 签署每笔交易的《交易协议书》。
现金/总资产、应收账款/总资产、存货/总资产、固定资产/总资产、 在建工程/总资产。
PE、PB、PS、EV/EBITDA、股价/每股股东自由现金流,个股估值 在历史上所属的分位值、个股估值与所属行业估值的对比。
行业景气程度和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和公司面临的“波特竞争五力” 结构、公司自身“护城河”的宽度。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
融资融券部 2013年6月
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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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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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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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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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1 业务概述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 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出资方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
过去一个会计年度收入和净利润的成长性、过去3个会计年度收入和 净利润复合成长性。
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营业外收支净额/利润总额、过去1个会 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过去3个会计年度合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过去3个会计年度合计净利润
证券交易知识点思维导图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权益处理
信息披露与报告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法律责任
转融通业务的含义及基本原则
交易行为监督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账户管理
证券委托买卖
清算交割
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实务
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管 禁止内幕交易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禁止操纵市场
其他禁止行为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
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发送交收结果
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
交收违约处理 证券结算风险的概念和种类
结算风险及防范
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我国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
委托形式
委托内容
委托买卖
委托受理、执行与委托撤销 竞价原则
竞价方式
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竞价与成交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三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3)第二章清算与交收 (4)第三章质押登记 (7)第四章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 (10)第五章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10)第六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1)第七章数据接口说明 (11)附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13)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结算明细文件 JSMX-A (1 )
➢文件内容:包含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 押式回购所有成交记录的清算交收明细和处 理结果
➢QSBZ(清算标志):
“991”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清算
“992” 股票质押式回购购回交易清算
“993” 股票质押式回购补充质押清算
➢如后续司法机关仍需要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股份进行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 法协助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 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 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处理依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 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 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清算与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概述
➢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三类业务类型,涉及 资金清算交收
➢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 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 的证券一并质押
➢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 等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9、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 违约处置卖出当日,证券公司应在确认成交数量后, 于当日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
➢补充质押需全部解除的,可通过购回交易(购回 交易金额填“0”)完成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第三条上交所组织开展三方回购,提供交易申报及成交确认平台,并制定担保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开展对三方回购参与者和质押券篮子的管理。
第四条中国结算对三方回购进行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提供担保品的选取分配、质押登记等服务。
第五条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双方)参与三方回购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主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权利义务、担保品管理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等。
主协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签署,也可以使用上交所CA证书通过电子方式签署。
第六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在进行三方回购申报时填写交易补充约定。
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可以约定质押券标准、授信、违约处置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
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七条三方回购经上交所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回购双方及其结算参与人应认可成交结果,并按本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主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3.11.27•【文号】上证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登记方式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14号)各会员单位、各结算参与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2013〕25号,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调整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方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质押登记,按照《业务办法》第三十七条办理。
二、客户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信息事宜,按照《业务办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再向证券公司发送未到期报价回购对应质押物明细数据,其他数据接口规范不变(数据接口规范详见附件)。
四、各证券公司应当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质押登记方式调整的相关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
五、上述质押登记方式的调整自2013年11月30日起实施,《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包括报价回购、购回交收结果(按明细)说明:1.延迟交收的记录不进行重新清算,在下一工作日合并进入当天净额非担保处理;2.JGDM(结果代码):JGDM 说明买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0098 对方不交收0499 本方资金余额不足,对方情况未知卖方状态:0000 正常交收9800 对方不交收9904 对方情况未知,本方资金余额不足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注:若到期自然日为工作日,在该日交收;若到期自然日为非工作日,在下一个工作日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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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金账户 场外按期支付利 息,部分提前还 款
客户普通 A 股 证券账户 场外按期支付利 息,部分提前还 款
银证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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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账户体系示意图-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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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 违约处置资金划转 B 集中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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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营结 算备付金账 违约处置剩余资金划转 户 违约处置资金划转 A
违约 处置 交收
质押特别交 易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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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违约处置资金划转 A:融出方为证券公司结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产 品的违约处置资金划转路径。 2、违约处置资金划转 B:融出方为中国结算或托管行结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 产管理产品的违约处置资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转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