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股票质押式回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股票质押已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涉及的要素主要针对标的*券、融资方、交易结构设计三个方面。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1、标的*券就标的*券来说,标的*券的价格及未来预期价格(结合质押率判断——决定项目风险)、质押率(决定项目风险和融资额度)、类型(是否限售及解禁期决定处置时间、处置难度、场内还是场外质押)是决定融资成本、融资额度、融资期限、交易结构的最核心要素。
举例来说:(1)标的*券的价格及未来预期价格:当标的*券价格处于相对历史价格较高的位置时,辅以较低的质押率可缓解质押价格较高的风险;若标的*券价位较高,但未来有较强的利润增长预期,也可不用强求较低的质押率。
一般地,标的*券质押价格以基准日收盘价和20日均价孰低为准,基准日可选择为确定的某一日,也可以为办理质押登记的当日或前一日,选择的原则是能真实反映股票价值——即与当时的市场价最为接近。
当遇到净利润处于被ST边缘或内控极度混乱可能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ST的标的*券时,需要审慎判断其被ST和退市的概率。
(2)质押率:质押率的选择与标的*券价格息息相关,一般来说,市场上通常对主板流通股采用五折到六折甚至更高的质押率,对主板限售股采用四折到五折的质押率,对中小板和创业板流通股采用四到五折的质押率,对中小板和创业板限售股采用二到四折的质押率,具体还要视融资方的信用状况而定。
(3)类型:限售股质押融资的融资期限一般要长于解禁期,否则到期后难以处置;流通股的流动*较限售股强,因此其风险较小、融资成本较低;场内质押一般用于融资到期时质押股票处于流通状态的情形,否则与办理强制执行公*的场外质押模式差别不大。
(4)其他因素:遇到停牌、股权纠纷、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形时,仍根据前三大要素进行实质风险判断。
2、资金方信用股票质押融资的资金方在市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法人:分为有其他资产的集团公司和无其他资产的纯持股平台两类,前者资信状况优于后者,但需要关注其目前存续股票质押融资中已质押股票占其所持有股票的比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概述二、指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三、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规定四、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的管理五、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六、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七、违反指引规定的处理措施八、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九、结语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是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指引的制定依据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
根据指引,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也应按照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指引中规定,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 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 5 倍。
为了控制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对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指引的规定。
如果投资者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回购放大倍数违反了指引规定,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指引的相关规定。
超过规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证券公司在满足指引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
如果证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指引规定,本所可以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对于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摘要:一、引言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四、风险控制措施五、结论正文:【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然而,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详细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融资方)将持有的债券质押给债券购买方(融出方),融出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向融资方支付债券购买款,并在约定的回购期限结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点】1.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导致融出方承受损失。
2.市场风险:债券价格波动导致融出方投资收益受损。
3.操作风险: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欺诈行为,导致交易双方损失。
4.法律风险: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可能导致交易无效。
【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准入制度: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2.完善交易规则:明确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操作流程,加强交易监管,防范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3.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债券质押回购交易的透明度,促使市场参与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
4.建立风险应急预案:对于突发性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场稳定。
【结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8.01.12
•【文号】中证协发〔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03.1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
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8〕13号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提高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修订完成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8年1月12日附件: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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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二)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三)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四)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分析近三年融入方纵向和横向(融入方为机构的)的财务状况,包括资本结构、盈利情况和成长性、资产质量、现金流量、长短期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标的股票的担保能力;标的股票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质押股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当年度已减持的数量和比例、仍可减持的数量和比例等进行动态评估;质押股票为国有股或金融股的,证券公司应当核查融入方是否已按相关规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一十七条【后续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业务持续管理制度,对待购回交易进行持续跟踪管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风险大小等因素对具体交易项目进行分类持续管理。
第一十四条【质押率管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质押股票种类、交易场所、流动性、估值水平、已质押比例等因素,审慎确定质押股票质押率的上限。
第一十五条【动态管理】证券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融入方资质、质押股票种类、交易期限、近期价格涨跌幅、估值情况、流动性情况、所属上市公司的行业基本面等因素,对具体项目的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动态管理。
第一十八条【盯市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盯市机制,并合理确定各项盯市指标。在待购回期间,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质押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持续关注可能对质押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及时评估融入方的履约保障能力。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对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或盈利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质押股票对应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被立案稽查、发生重大纠纷、相关衍生产品发行、债转股、缩股、质押股票停牌、被实施特别处理等。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占持有股份比例较高且缺乏追加担保能力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质押股票管理
第一十一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押股票管理制度,明确质押股票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具体项目质押股票质押率确定机制、质押股票集中度管理机制等,并明确调整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和更新。
(五)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司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三条【业绩承诺股票质押】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殊风险,重点关注业绩承诺补偿的补偿方式,承诺期及所承诺的业绩等风险因素,切实防范因质押股票出现股份补偿情形而产生的风险,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信用评级】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条【客户风险揭示】证券公司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协议内容,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管理规则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质押股票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售条件证券作为质押股票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交易期限较长的质押股票,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质押股票的质押率。
第一十六条【特殊证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股票、国有股、金融股、含税的个人解除限售股等特殊股票作为质押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有风险,并建立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十条【特殊融入方】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的,证券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及关于此类股票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审慎评估对违约处置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此类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质押比例较高的,应当审慎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尽职调查报告】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
第五条【尽职调查要求和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