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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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隔离墙管理-1

信息隔离墙管理-1

某某有限公司与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隔离墙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的内幕信息在某某和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证券”)之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利益冲突,同时建立某某与XXX证券之间合理的沟通机制,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以及《某某防范与母公司利益冲突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某某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涉及其他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XXX证券或其他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特指以下三类公司的信息:1、已投资已上市且尚未完全退出的公司,以下简称“已上市未退出项目”2、已投资并已经申报上市的公司3、拟投资公司(已立项待投决项目)第三条某某与XXX证券的信息隔离主要集中在投行业务、研究业务、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和经纪业务。

某某涉及信息隔离的业务部门为直接投资部、基金投资部、业务发展部、战略研究部、风险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和投资者关系部。

XXX证券涉及信息隔离的业务部门为投资银行部、企业发展融资部、研究部、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资产管理业务部、经纪业务部、股票销售交易部。

某某与XXX证券其他业务线的信息隔离需根据业务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分析解决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隔离墙,是指某某的投资业务和XXX证券的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研究、经纪等主要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业务等方面的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控制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某某及XXX证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不当流转和使用,保障某某和XXX证券的合法合规运营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第二章某某与XXX证券信息隔离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某某各主要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必要时可设立门禁制度。

部门间的交流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室进行。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一、交易盯市管理规定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设立专人负责,及时更新交易方案。

2.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将质押品的实时市价确认并记录。

根据市场价格更新质押物价值,定期更新盯市信息。

3.如果质押券价值出现亏损,应及时与股票持有人协商解决问题,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质押人的权益。

4.如果质押券市价持续下跌,质押方应当在合适的时机降低质押物的市价,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5.若因为特殊情况致使质押物市价下跌,出借方应当及时通知质押人,并与其协商解决问题。

6.在交易过程中,质押方应严格履行按照回购期限还款的义务,以避免违约情况发生。

7.若质押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出借方在合理范围内可采取追回质押物、强制清算等方式处理。

8.双方应在交易方案中明确违约责任分配方式,以实现交易的风险分担和义务保障。

9.若因特殊情况出现违约情况,质押方和出借方应及时协商,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二、违约管理规定1.当出现质押人未按时偿还质押券的情况时,出借方应首先与质押方进行沟通,并尝试多种措施以达成协议。

2.如果两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并且质押人一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出借方有权强制平仓,以限制损失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3.质押方在违约处理期间应保持积极态度,并配合出借方进行相关措施和准备。

4.如果质押方能够在平仓期间内向出借方以及监管部门提供合理的还款方案,并足以保护各方的权益,出借方可以考虑协商解决方案。

5.如因质押方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违约情况,则应及时向出借方申请暂停交易,并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说明情况。

6.当质押方发生财务或经营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出借方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各方的利益。

7.在违约处理期间,两方应维持沟通畅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和进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8.27
•【文号】上证发〔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
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1〕70号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信息管理,实现公司场所、人员、业务、信息的有效隔离,预防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的发生,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信息指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信息、证券自营业务信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信息、投资银行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担任主承销商、保荐人、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项目信息)、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信息、及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等。

第三条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不得利用业务信息进行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业务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公司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银行、客户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部门应确保办公场所独立、固定和相对封闭,实现物理隔离。

公司总部实行门禁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员工出入非所在业务部门办公场所,确保各业务部门独立运作。

各业务部门应对交易室等重点关键场所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对业务信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理分配员工权限,规范有关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传递的范围和相应的审批和授权流程.公司员工应对公司业务和客户的重要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本部门和客户的重要信息传递给任何未获授权的部门或个人。

公司信息隔离墙系统工作人员须对其行使业务信息隔离职责所知悉的信息严格保密,禁止通过恶意扫描的方式获取业务信息隔离墙系统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兼任。

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证券自营业务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总部和业务稽核部门。

公司同一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公司证券自营、客户资产管理部门的投资业务人员必须专职;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证券自营业务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单一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企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 防备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 制定本指导。

第二条证券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

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互相存在利益冲突旳各项业务。

本指导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 是指证券企业为控制敏感信息在互相存在利益冲突旳业务之间不妥流动和使用而采用旳一系列措施。

本指导所称敏感信息, 是指证券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旳内幕信息或者也许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旳尚未公开旳其他信息。

第三条证券企业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采用有效措施, 健全业务流程, 对与业务经营有关旳敏感信息和也许产生旳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加强对工作人员旳培训和教育, 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旳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企业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 并根据状况旳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旳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证券企业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旳职责。

证券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旳重要负责人对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旳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旳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企业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 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征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证券企业采用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防止利益冲突旳, 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旳, 应当采用对有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企业对有关业务进行限制时, 应当遵照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看待客户旳原则。

第六条证券企业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 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旳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企业信息隔离墙制度旳建立和执行状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信息隔离墙旳一般规定第八条证券企业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 保证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旳工作人员知悉。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部门的内部控制水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所指的“隔离墙机制”是指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隔离机制,从而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在机构、人员、资金、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隔离,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有效风险防范。

第三条隔离墙执行过程实施强制留痕要求,各相关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流程。

第四条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控制办法,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涉及的部门在组织、制度、信息、资金、财务上建立健全隔离墙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对独立。

第二章物理隔离、岗位隔离、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第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制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严格分层审批机制;明确职权、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实现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各部门职责明确,有序高效运行。

第七条分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员工不得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分支机构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在职能、人员、业务上相互独立,独立运作,办公场所物理隔离,严禁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部门混合操作。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档案管理指引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档案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备忘价值的文件资料;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由各分支机构及业务承揽部门、资管子公司负责收集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 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信用业务管理部档案管理职责:1. 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实现统一协调管理,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 根据公司规定做好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关键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出入库登记统计工作;3. 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做好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工作;4. 指定专人负责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总部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5. 其他与档案管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及业务承揽部门、资管子公司档案管理职责:1. 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认真执行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 做好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出入库登记统计工作;3. 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4. 其他与档案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业务档案资料类别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资料分为签章协议类文件、客户基础资料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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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
指引(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部门的内部控制水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所指的“隔离墙机制”是指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隔离机制,从而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在机构、人员、资金、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隔离,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有效风险防范。

第三条隔离墙执行过程实施强制留痕要求,各相关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流程。

第四条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控制办法,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涉及的部门在组织、制度、信息、资金、财务上建立健全隔离墙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对独立。

第二章物理隔离、岗位隔离、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
第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制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严格分层审批机制;明确职权、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实现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各部门职责明确,有序高效运行。

第七条分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员工不得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分支机构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在职能、人员、业务上相互独立,独立运作,办公场所物理隔离,严禁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部门混合操作。

第九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岗位设置实现隔离机制,主要环节由不同的岗位负责,各岗位间相互独立,实现制衡,关键业务实行双人复核制度。

资质调查、评估环节相互独立,实现审贷分离;监控管理、业务操作岗相互分离,实现风险的有效隔离。

第十条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资金,禁止非法筹集及挪用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第十一条为防范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公平对待以自有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金对接的股票质押回购项目。

资金融入方以同一标的证券作为质押物,与自有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金同时开展股票质押回购融资的,若股价下跌且资金融入方未及时补充质押物,公司根据公平原则对先触及平仓线的交易进行处置申报及平仓处置;若各交易同时触及平仓线的,公司原则上将从保护客户的利益出发,优先对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金对接的交易进行处置申报及平仓处置。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以公平参与为原则,防范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董事会办公室要将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重要利害关联人的信息通知业务承揽部门。

如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重要利害关联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业务承揽部门要报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监督与约束
第十三条公司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在公司首席合规官领导下,统筹公司隔离墙管理工作,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隔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业务承揽部门定期对隔离墙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自觉接受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隔离墙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针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反馈。

第十四条因业务需要能够接触内幕信息的员工应自觉遵守隔离墙办法,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人员透露客户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系统权限管理及授权体系,科学分配系统权限,确保每名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业务信息均有合理的区分,不同权限的员工接触不同密级的信息,实现权限最小化。

第十六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建立合理有效的约束机制,对违背隔离墙约束机制的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隔离墙约束机制的人员,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程度及对公司造成的后果,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对“XXxr”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指引属于操作规程,由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若新推出的政策法规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法规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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