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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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门大学教务处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门大学教务处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大教[2005]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本科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修订)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修订)

附件6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派出交流学习,规范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结合我校近年来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实际,现对《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科生派往其它高校交流学习,须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签订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外高等学校。

未经学校、学院统一选派,或未经学校、学院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三条纳入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包括前往交流学校参加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鼓励各单位选派学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学分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为避免学生盲目外出交流学习,各学院应在学生派出前,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选修对方高校开设的特色课程。

第五条学生返校后,应在收到派往学校的课程成绩单之后两周内,填写《厦门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成绩单原件一起报送学院教学秘书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六条教学秘书根据成绩单原件将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如实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

同时将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报送学分认定小组认定。

第七条学分认定小组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1学分约等于15学时),把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与本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确认转换。

具体按如下方式操作:1.凡与专业教学计划相近或相同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可相应认定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被认定免修的本校课程的成绩标记“免修”。

2.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学分可以相应减免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的其它全校性选修课学分,由教学秘书在相应学期成绩栏登录免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

厦门大学学分绩点说明

厦门大学学分绩点说明

附件6关于本科生学分绩点的说明根据2009年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决定,从2010年开始,所有校级奖学金评审中,本科生智育分中的成绩分采用学分绩点,现将学分绩点做以下说明:一、采用学分绩点更有利于比较和评价学生学习情况计算学分绩点是高校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通行做法。

实际操作中各个高校的计算方法有很大不同,主要区别在于取值方法。

过去我校在学生评奖评优中采用的方法是将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实际成绩(百分制)按学分加权平均。

但这种方法在我校以往的评奖评优过程中,不少院系提出异议。

主要原因是:1.不同学院、学科学生之间课程差异大,教师评分标准并不统一;2.即使同一学科、同一门课程,由于不同班级、不同教师任课,成绩照样存在差异;3.同一专业学生因兴趣、方向不同选修课程各不相同,很难放在一起进行比较。

因此,在数学科学学院支持下,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了一种以学生所参加课程教学班的最高成绩为基准,根据学生在各门课程修读时所取得的成绩与本教学班最高成绩的偏离程度来反映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计算方法。

本方法使不同学科课程成绩之间更具可比性,更加科学、合理。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成绩按如下七个步骤获得:第一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实际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所获得的差值若为负数,则差值计作0)。

第二步:用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所在教学班的最高考试成绩分别减去59分。

第三步:将第一步获得的各差值除以第二步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差值,所获得的商即为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

第四步:将每位学生参评的各门课程的绩点成绩分别乘以相应课程的学分然后再求和。

第五步:将参评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求和计算总学分。

第六步:将第四步所求的和数除以第五步计算的总学分,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加权平均绩点成绩。

第七步:将加权平均绩点乘以4即可获得每位学生的学分绩点。

注释之一:对于非百分制课程成绩,本方案作如下规定:注释之二:对于考查课程(即按合格、不合格登录成绩的)和免修的课程,不参与绩点排名。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学分制试行办法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学分制试行办法

附件一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学分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学校关于本科教学改革,深化我院的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教学工作中贯彻因才施教,以人为本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本院2002、2003级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

第二章学分构成与学位授予第一条学分构成本科生在学期间必须获得160左右学分(原则上不超过,由各系根据专业情况具体规定),具体分配如下:(一)公共基本课程。

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军事理论课、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定为41学分,为必修考试科目。

(二)面向全校的通识。

包括高数、生命科学导论、跨学科基本课程组,属于必修考试科目,定为16学分。

(三)本院互选通识课程。

一般为短课程,定为12学分。

本课程要求跨系互选,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

(四)学科(专业)和专业类课程。

本类课程分为学科通修课与方向性课程。

共定为69-79学分。

学科通修课程属于必修课,方向性课程属于选修课,二者的学分比例由各系自定。

这类课程在保证本专业学生修习的前提下向本院其他专业学生开放。

(五)学生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包括本院互选通识课程、学科通修课程与方向性课程),均按选修课计算学分。

若本院学生在得到兄弟院系批准的情况下修习其课程,所获得学分可视同本院选修课计算学分(六)其他教学环节。

包括军训、社会实践、毕业论文、学习指导小组活动等,共计12-22学分。

其中,军训为3学分,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进行。

教学计划内的社会实践,由各系按照专业特点安排。

参加学习指导小组活动为1学分。

毕业论文为6学分,在第四学年完成。

第二条学生学位的授予,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修习课程的申请第一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为保证学习效果,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不应低于16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30学分。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稿)第一条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1)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2)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2、网络教育、函授、夜大学:(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的课程学分累计,专科起点本科少于12学分,高中起点本科少于18学分;(2)非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三级(或三级以上)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英语专业在毕业日期前三年内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笔试)五级或者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成绩超过厦门大学划定的合格线)。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实施细那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实施细那么(202X年1月修订)按照学校关于本科生评奖评优的管理方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本细那么(xx年版)进行修订,适用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生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各类校级荣誉称号(包括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的实施细那么。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无违法违纪行为;3.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不诚信行为采取一票否决制;4.积极参加志愿效劳与社会实践,参评年度完成至少8个小时的志愿效劳,且要参加一次校、院团委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或是学院课程安排的小学期实习、毕业实习,须提供相关证明;5.参评年度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其中,一、二年级同学参加集体活动次数不少于3次,三、四年级同学不少于2次;6.适龄男生在参评年度内必须进行兵役登记;7.参评年度内学生所在学生宿舍在学校组织的学生宿舍消防平安与检查工作被通报为不合格宿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8.成绩要求:(1)申请国奖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全部合格;参评学年学习成绩绩点和综合素质考核排名都必须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学习成绩绩点排名可适当放宽至同年级本专业前30%。

(2)申请国励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习成绩绩点和综合素质考核排名都必须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且家庭经济困难,已通过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符合年度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奖工作的通知》中参评条件的同学可分别报名参评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2.班级评议小组依照班级分配人数与申请条件遴选出推荐同学;3.经过班级民主评议(即信任投票,是否同意该同学被推荐至学院评委会),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的同学被推荐至学院评委会评审;4.经学院评委会讨论,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

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鼓励学生发扬特长、开拓创新、争创优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参照《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大学〔2013〕59 号,附件1)执行,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均应根据本细则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评定内容由德育素质、学习成绩和综合能力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的计算办法。

总分为100分,内容包括德育素质(10%)、学习成绩(70%)、实践与创新(20%)三部分。

测评机构(一)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我院学生工作组成员构成,负责全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监督。

(二)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评审组,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以及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报材料各项内容进行评定,结果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业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2.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学业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生智育分与素质拓展分量化考评条例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生智育分与素质拓展分量化考评条例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学生智育分与素质拓展分量化考评条例(2009年2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本科学生管理,建设健康向上的学风和院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综合测评采用量化方式评定,其中智育素质占75%,素质拓展占25%.素质拓展加分项目均要求登记,并附相关证明.第三条根据本条例每学年进行一次考评,综合测评总分及相关结果将写入学年鉴定并纳入学生档案;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和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主要评定依据,根据得分高低依次推荐.综合测评在班主任的主持下,由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对本班级同学提供的参评期间在校表现的素材进行整理和确认,并统一填写测评计分排名表,测评结果须及时向本班级同学公布,并接受同学的监督和核查.测评过程应注意公平,公正,公开.第四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包括学校单项奖学金和校庆奖学金.荣誉称号包括"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等. "优秀三好学生"原则上在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上的同学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参评对象应担任班委(含班委)以上职务,任职时间连续达一年(一年内担任的职务可以不同)以上的学生干部.第五条班级评议小组应由班主任,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和10%的学生代表组成(成奇数).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班级同学投票选出.班委组成或换届后立及时确定班级评议小组.第六条凡在参评学年内有不及格课程或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者,取消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1,该学年的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成绩低于70分者.2,受到院团委(含院团委)以上通报批评处分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第二章素质拓展分(25%)第七条素质拓展测评最高分为25分.第八条纪律基础分(16分)1.基点分(10分),凡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可得基点分10分.若自勤自律有扣分,扣完基点分10分为止,最低0分.2.表彰(3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加3分,省级加2分,市,校级加1分,学院(园区)级加0.5分,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3分,团体类减半.3.卫检(1分),被评为优秀宿舍,该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0.1分;被评为差宿舍,该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0.1分.上限1分.4.集体活动出席(1分),无故不参加会议,政治时事学习或讨论或其他按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每人每次扣0.1分;出席上述集体活动5次以上加分,每增加一次加0.1分,上限为1分.5.志愿者(1分),参加校运动会方阵,校广播体操,校啦啦操比赛者每人加0.1分;本学年度内公益活动招募志愿者按团委规定加分.该项每学年累加不超过1分6.开学未按时报到注册且未按规定办理请假者扣1分.7.旷课每人每次扣0.1分;迟到,早退每人每次扣0.05分.8.本年度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者扣2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扣1分.第九条担任社会工作(3分)1.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自律会主席,宣传中心主任加3分;上述机构副书记,副主席,副主任,党支部书记,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加2.75分.2.担任本条第1款所列学生机构各部门正部长,礼仪队队长,锣鼓队队长,舞蹈队队长,合唱团团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本院下属学社社长,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加2.5分;学生机构各部门副部长,党支部委员,本院下属学社副社长,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门部长加2分.3.担任学生机构,礼仪队,锣鼓队,舞蹈队,合唱团优秀部员,班级班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门副部长加1分;担任学生机构,礼仪队,锣鼓队,舞蹈队,合唱团部员加0.5分;学生公寓的宿舍长或套间负责人加0.25分.4.担任校级学生机构主席,部长,副部长,部员等职务的,参考学院相同级别加分.5. 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学期不满一年者,减半加分;不足一学期者,不加分;兼任数项职务者,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或有重大失误者,可以酌情减分;学生机构部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评定意见,并视评定情况给予计分.第十条发表学术论文或宣传报道文章1.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性文章的,每篇加0.5分;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性文章的,每篇加1分;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的,每篇加2分.同一篇文章只加其可受奖的最高分(包括得奖,其奖分不再累加).2.在学校主办的各类期刊,报纸,网站发表报道,短讯或短篇, 每篇加0.1分;在校级以上媒体发表报道,短讯或短篇加0.25分.一文多发,按其最高分给予奖励.工作职责范围内发表报道,短讯,短篇或论文者不加分.3.各类刊物等级的评定参照《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最新版)及相关规定.4.联合发表文章的以人数比例平均计分.第十一条各类竞赛1.参加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竞赛以及文体竞赛获奖:市,校级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6分,其他奖项加0.3分,团体类减半加分.2.校级体育类比赛:第一名至第八名依次加1,0.8,0.6,0.5,0.4,0.3,0.2,0.1分,团体类减半加分(按等级表彰的,参照名次加分).3.由院系(包括本院与其他院系)举办的面向全校的大型比赛:一等奖加0.8分,二等奖加0.6分,三等奖加0.4分,其他0.2分,团体类减半加分.4.本学院内组织的比赛:一等奖0.5分,二等奖0.3分,三等奖0.2分,其他0.1,团体类减半加分.5.各级别的竞赛,若仅在选拔赛中获奖,则以选拔赛所属的级别加分.6.凡参加省级各项比赛得奖者,按校级比赛相应名次翻倍加分,国家级三倍加分(同一比赛只加所得加分的最高分).7.实际比赛得奖与以上条款无法相对应的,由团总支组织部报学院本科学生工作组解释确认. 第十二条其他1.无偿献血者每人每次加0.25分,每学年累加不超过0.5分.2.代表学院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但未获奖的成员,学院长跑队队员,在参加比赛的学年每人加0.5分.3.本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加分合计不超过6分,同时,发表学术论文,发表宣传报道文章,参加文体活动和参加学科科技竞赛活动等四类项目的单项加分不超过3分.第三章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各班级,社团在每学年应积极配合团总支组织部,实施奖学金评定的有关事宜;平时应做好各项活动的记录工作,在每项活动结束后的两周内将各类材料交到组织部,逾期作废.有关加减分的具体事宜由团总支组织部依据具体情况协调决定.第十四条若有特殊的加分情况(不在此评奖细则之列),须及时与团总支组织部协商,记录并报学院本科学生工作组同意后,以便作为加分依据.第四章评奖办法第十五条1.综合测评总分=智育分×75%+素质拓展分(25分)2.智育分是以学分为基础的加权平均数:(不包括全校性选修课)∑(每门课程考试得分×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智育分=∑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3. 学生课程成绩如果五级制评定,应分别依下列标准进行换算:优秀=95;优-(良+)=87;良好=82;良-=75;及格=65.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以上所列加分或减分项目的事实均以发生在参评学年内为有效.第十七条申报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按照校,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班级评议小组在讨论参评对象综合测评加分事项时,如遇酌情给分,获奖资格认定等有疑问时,应报告辅导员和班主任讨论决定;综合测评计分排名上报学院本科学生工作组时,应有辅导员和班主任签名.第十九条参评学生应按规定统一填写《管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各班级(专业)在评分结束时,应统一填写《管理学院学年综合测评计分排名表》.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开始执行,由管理学院本科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各班级在执行时可基于本条例进行补充细化,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管理学院本科学生工作组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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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关于试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的通知
(2012)厦大教10号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推进学分制改革,提升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水平,在参考国内外高校“绩点制”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现将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定义
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相关说明
1.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如下对照表计算:
2.原有四级记分制的成绩:优(85-100)、良(70-84)、及格(60-69)、不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对应绩点。

其中“优”对应绩点为4.0,“良”对应绩点为
3.0,“及格”对应绩点为“1.3”,“不及格”对应绩点为“0”。

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从2012-2013学年开始,成绩登记将不再采用四级记分制。

3.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教[2005]38号)和《厦门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厦大教[2005]21号)规定的百分制与等级制之间换算标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或有冲突,则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日试行。

厦门大学教务处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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