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相关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查内容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第2章第11条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第2章第34条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7号令第3章第39条三、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清单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清单第一部分:总则一、为了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和临时工人。
三、本制度所称职业卫生,是指通过对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控制,预防、减少职业危害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危害。
第二部分: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和监测一、公司应负有对员工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因素进行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和监测的责任,确保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二、公司应定期组织对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宿舍等场所进行职业危害风险评估,记录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公司应委托专业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如化学品、粉尘、噪音等进行监测,定期更新监测数据并通知员工相关信息。
第三部分:职业危害控制措施一、公司应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方法,控制职业危害的产生和扩散。
二、公司应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确保作业环境的清洁、整洁和通风良好。
三、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并进行使用培训和定期检查。
四、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员工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四部分: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一、公司应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监测与检查,监测员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情况。
二、公司应对因工作导致的职业病员工进行保护和救治,并妥善处理相应的工伤赔偿事宜。
三、公司应组织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健康意识,预防职业病发生。
第五部分:职业卫生培训一、公司应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进行全员培训。
二、公司应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防护措施的掌握、应急处理的方法等。
三、公司应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并对特殊工种、岗位的员工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部分:责任与监督一、公司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河北民政厅:有两套以上住房不可纳入低保

面 积 2倍 的 , 将 不能 纳入最 低生 活保 障范 围 。
《 办法》 规定 , 低保 申请人 的家 庭人 员 的平 均 收入 低 于
当地 最低 生 活保 障标准 , 且 家庭 财产 符合 规定 的 , 其 家庭 应 纳人 最低 生 活保 障范 围。 但是 , 低 保 申请 人 家庭人 员 的金融 性 资产 , 包 括现 金 、 存 款 以及有价 证券 总值 人均 超过 当地 居 民人 均年 度可 支配 收入 的 ;拥有 两套 以上 住房 或单 套住 房
青海 : 正式 实施 城镇 职 工大 病保 险 制度
目前 , 青海 省 已正式 实施 城镇 职 工大病 保 险制 度 , 这 是 青海 省 在 实施 城 乡居 民大 病 医疗 保 险全 覆 盖 的基 础 上 , 提 高重 特大 疾病 保障水 平 的又一 新举措 。 大病 保 险制度 实施 后 ,青 海省 城镇 职工 医疗 保 险年 人 均筹 资标 准 为 6 0元 ,个 人 自付部 分达 到 7 0 0 0元 的全 部 纳 入大 病保 险 , 自负 医疗费 超过 起付 标 准 以上部分 报销 比例
疗 费 累计 超 过起付 标准 的 ,经办 机构将 及 时给予结 算 。口
编 辑 李 张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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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依 据统 计制 度 ( 试行 ) 》 , 统 计 内容具 体包 括 :从 业 人员 数 、接 触职 业病 危 害 因素人
数 、合 同告 知职业 病 危害 人数 、建 立 职业 健康 监护 档 案人 数、 职 业病 危 害作 业 岗 位数 、 设 置警 示标 识 岗位 数 、 应 职 业 卫 生培 训人 数 、 实 际职业 卫 生培训 人数 、 应 职业 健康 检查 人 数、 实 际 职业 健康 检 查 人数 、 职 业病 危 害 申报情 况 、 主要 负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

附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总说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
为做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统计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
1. 统计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化工、有色、冶金、建材、轻工、机械行业的各类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
(详见下表)统计企业具体行业分类表2. 统计内容从业人员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新增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3. 报表种类报表包括《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表》(ZWB1-ZWB4表)两种类型统计报表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
4. 基础表填报及报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采用工矿商贸企业上报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企业直接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企业填报信息,逐级汇总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企业版)”填报报表,没有上网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填报纸质的ZWA表。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一」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监管监察执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全面提升监管水平,有效遏制职业病,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工作目标和指标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积极组织各类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严厉打击职业卫生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确保职业病危害源头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程度明显减轻,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明显改善,职业病发病水平有所下降,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工作目标和指标:(一)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二)重点行业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三)重点行业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四)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五)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85%以上;(六)“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系统分析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企业数不得少于已完成职业病危害网上申报备案系统企业数的10%;三、工作任务(一)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1.完善申报常态和动态化管理。
继续加大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动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重点抓好已经申报企业发生变化的变更申报及新检查出的未申报企业的申报工作,进一步增加申报数量。
2.督促指导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企业端)”按时注册登录并进行数据填报。
3.全年累计完成对255家涉及职业病危害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的执法检查,第一季度计划完成45家以上,第二季度累计完成115家以上,第三季度累计完成xx5家以上,第四季度完成255家以上。
(二)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2016年6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
通过及时、准确地统计职业卫生信息,掌握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三)统计内容。
从业人员数、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四)报送时间。
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企业每年11月5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表)。
每年11月15日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煤矿企业《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其余工矿商贸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
11月20日前,分别上报各自地区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五)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鄂安监发[2013]88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5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职业卫生统计试行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一)动员和培训阶段(5月至6月)。
1.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统计人员。
要广泛动员辖区安监部门和企业迅速行动起来,明确工作任务和安排时间进度,并明确统计工作有关事项和表格填报要求。
2.省安监局组织对市州安监局相关统计人员进行试行工作业务培训,市州安监局组织开展企业和县级安监部门相关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统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对企业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相关统计人员的系统操作网络培训。
(二)数据统计汇总阶段(7月至10月)。
1.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收集相关统计数据,填写《2013年度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报送县级安监局审核汇总。
2.各市(州)安监局统计汇总各县级安监局相关数据,编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表》(ZWB1- ZWB4表),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安监局。
县级安监局报表和分析报告、企业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市安监局确定。
(三)总结分析阶段(11月)。
1.省安监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编制2013年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并按要求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篇)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想劳动者公布。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厂年月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企业依法建立和实施的一套管理制度。
2020年第二季度OHSMS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法规、要求、通知部分(通知类)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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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总说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
为做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统计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
1. 统计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化工、有色、冶金、建材、轻工、机械行业的各类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
(详见下表)统计企业具体行业分类表2. 统计内容从业人员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臵警示标识岗位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新增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3. 报表种类报表包括《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表》(ZWB1-ZWB4表)两种类型统计报表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
4. 基础表填报及报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采用工矿商贸企业上报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企业直接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企业填报信息,逐级汇总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企业版)”填报报表,没有上网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填报纸质的ZWA表。
5. 统计表的编制及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政府版)”编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表》(ZWB1-ZWB4表),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6.统计分析报告的编制及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按照分析报告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7. 报送时间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期间,统计期为201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工矿商贸企业10月31日前报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1月10日前报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表》(ZWB1-ZWB4表),11月15日前报送《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分析报告》。
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8. 统计要求各统计单位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职业卫生统计基础表,不得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统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统计表式: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ZWA表)表号:基础ZWA表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化工、有色、冶金、建材、轻工、机械行业的各类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矿商贸企业。
2. 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3.本表由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向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
4.试行期间,本报表报送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表报送。
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ZWA表)用于收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以及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的信息数据。
由工矿商贸企业填写上报至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具体指标解释如下:1. 所属行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进行填写。
同一单位跨行业生产时,以其主要从事的生产行业(主要活动)进行填报。
主要活动确定原则如下:(1)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2)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填写表1中行业类别所对应代码。
表1 工矿商贸企业行业分类和代码2. 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表2。
填写表2中登记注册类型类别所对应的代码。
3. 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规模,划分标准见表3。
直接填写不同规模类型所对应的代码即可:“大型:01”、“中型:02”、“小型:03”和“微型:04”。
其中,1)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以及其他设臵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其他未设臵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2)资产总额: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表3 统计上相关行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
4. 从业人员数: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
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对于月度内变化较大的工矿商贸企业,月度人数取月初与月末的平均值(下述涉及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5.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1)接触粉尘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粉尘的合计平均人数。
(2)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化学毒物的合计平均人数。
(3)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高温、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各种类型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4)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炭疽杆菌等各种类型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企业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以及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
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从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接触某一大类型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与接触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的统计方式也不同,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某一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煤尘、矽尘、石棉尘等)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
6. 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内容的平均人数。
7.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报告期内企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建立了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建档不完整的从业人员按照未建立档案计算。
8. 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
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
9. 设臵警示标识岗位数:指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臵设臵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工作场所内多个岗位存在相同或类似职业病危害因素、设臵共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按照该场所内多个岗位均设臵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
例如,一个工作场所存在3个粉尘作业岗位,该场所设臵了1个共用的粉尘危害警示标识,则按照3个粉尘作业点均设臵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即设臵警示标识的岗位数为3个。
10. 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应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其中,岗前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为报告期内新增的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11. 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内应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的人数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企业从业人员多次参加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
12.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的专门负责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总数。
13. 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的兼职负责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总数。
14. 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