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燃气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燃气事业,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发展,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并按照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新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宁夏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宁夏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运行机制,即()。
(ABCDE)A、政府监管与指导B、企业实施与保障C、员工权益与自律D、社会监督与参与E、中介支持与服务2、【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全教育培训类型主要有:()培训。
(ABCDE)A、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培训B、年度安全教育培训C、变换工种、变换工地的安全培训教育D、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安全培训教育E、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3、【多选题】下列关于模板支架直接搭设在基土上时,对基础进行处理的陈述,正确的有()。
(ABCDE)A、对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应有防水措施B、对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胀措施C、对软土地基可堆载预压以调整模板安装高度D、对特别重要的结构工程应采取打桩等措施E、基土应坚实,并有排水措施4、【多选题】下列关于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是正确的。
(ABD)A、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应平整坚实B、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C、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可凭经验确定D、高空吊装屋架、梁和斜吊法吊装柱时,应于构件两端绑扎溜绳,由操作人员控制构件的平衡和稳定E、为保证安装速度,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可不进行试吊5、【多选题】下列属于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性能参数有()。
(ABCD)A、最大起重力矩B、起升高度C、工作速度D、工作幅度E、顶升速度6、【多选题】下列工程建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是()。
(ABC)A、工程建设通用的综合标准B、工程建设通用的安全标准C、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制图方法标准D、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实验标准E、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7、【多选题】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BCE)A、责令限期改正B、责令停产停业C、吊销许可证或执照D、没收非法所得E、较大数额罚款8、【多选题】对高大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系统,现场应按照()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9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合法权益的燃气用户和运营商,并促进气体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七条市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市政府批准,报纸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居民天然气入户工程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3]19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3.11.17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收费和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居民天然气入户
工程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197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文件对居民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制定了统一的价格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大批准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的《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鉴于各市、县的居民小区的容积率和工作量差别较大,加之近期原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变动、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调整等因素,不宜再实行全区统一的收费标准。
现对全区居民天然气
入户工程费收取办法调整如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202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2•【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4年1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7•【字号】宁建(城)发〔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的通知宁建(城)发〔2023〕40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扎实开展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据自治区安委会《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安委〔2023〕12号)任务分工,我厅制定了《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27日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安委〔2023〕12号)部署要求,结合自治区《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提升行动的方案》(宁党办〔2023〕4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安排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燃气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月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为规范全区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条例》将于年月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镇供热事业,加强城镇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供热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鼓励、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参与供热投资、建设和经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供热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供热方式和规模、供热布局和建设时序、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供热供应保障措施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不得占用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建设工程的配套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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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法规类别】化学易燃产品管理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9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2005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应急保障、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价格、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
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乡(镇)村。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信息化平台统一要求,纳入规划信息数据库。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在管线覆土前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应当纳入燃气工程设施工程档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
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
第九条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应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供应计划。
第十条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供应中断等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恢复供应,燃气经营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燃气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经营管道燃气。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
(二)建立并落实用户服务制度、值班制度,设立并公布用户服务电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