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辽市政办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工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副市长胡异冲: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不含金融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军民融合、行政审批、统计、营商环境建设、财税、国防动员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分管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含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统计局、营商局、经济发展创新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信用中心)、机关管理服务中心(辽阳仲裁办、公证处)、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接待服务工作)。
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代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工作。
代管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交通运输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联系市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机关,各民主党派、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总商会)、关工委、老科协,国家统计局辽阳调查队,税务局。
马立阳:负责农业农村、商务、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打击走私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水利局、商务局(市政府外办)、林草局、民政局、退役军人局、供销社、农业服务中心(农林科学院)、经济合作服务中心〔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招商引资工作)〕、民政服务中心(慈善办、福利救助中心)、打私办。
联系市残联、台办、侨办、台联、侨联、黄埔同学会、贸促会、气象局,辽阳海关,辽阳军分区,解放军驻辽阳部队,民兵、预备役工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14]34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5【实施日期】2014.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4〕34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5日辽阳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为加快推动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有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现就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市场主体发展实际,确定“个转企”工作目标为: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型;对有一定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
以2013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量为基数,三年争取实现3%的“个转企”工作目标和6%的培育目标,即至2016年底,三年争取实现“个转企”1800户以上,每年争取实现600户以上;三年全市培育个体工商户3600户以上,每年培育1200户以上。
二、转型升级范围(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73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5【实施日期】2009.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9〕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挂辽阳市规划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市房产局和原市规划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原市房产局的供暖管理职责划给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
将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将编制和修订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制度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的职责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快建筑业发展,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城市规划、市域城镇规划;按审批权限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检查县(市)区城市规划工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3]24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3]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3d04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8d.png)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8日辽阳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满足群众安葬需求,杜绝骨灰乱埋滥葬行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安葬、解决散埋乱葬、实行集中安葬、推动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切实履行政府殡葬公共服务职能,为建设绿色、文明、和谐辽阳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根据《辽宁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一)2013年,建设完成1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8处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辽市政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县城建设步伐,提升县城整体实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县城的凝聚、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城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县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县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以规划为先导、以产业为支撑、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管理为保证、以扩容增质为目标,不断扩大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努力把县城打造成空间布局合理,特色突出、个性鲜明、风格独具、内涵丰实、休闲宜居的生态型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
县城规划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定位、适度超前,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当前需在县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地编制和完善近期建设地段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发挥规划先导性作用。
(二)坚持突出特色、彰显个性的原则。
要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创建省、市级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深入挖掘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文化,将其贯穿于城市建设中,增强中心城市的文化底蕴;利用自然形成的山体、河流、地形地貌,打造山水园林城市;确定城市建筑风格,通过各种建筑元素充分表现,彰显城市个性。
(三)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既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着眼于县城框架拓展,全方位推进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优先解决影响县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关键问题。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4•【字号】辽市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辽阳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等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我市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政府投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市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及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政府投资用于项目建设的投资总规模,并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实施审计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3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36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正谱2014年2月20日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市政府对2014年1月30日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辽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辽阳市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并重新公布《辽阳市封山禁牧规定》等6件规范性文件。
同时,将现行有效的12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不在目录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说明3.保留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实施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废止理由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995年2月7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重新公布已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23号)所替代。
2民政局辽阳市拥军优属规定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1999年7月27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重新公布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对各地的督查,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进行整改,坚决纠正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违规分配行为。
同时,通过督查,发现、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
二、督查内容(一)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分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办法出台情况,本地区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条件,制定分配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收益分成办法,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等情况;分配机构建立情况;准入退出实施情况,包括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公示制度、轮候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等实施情况;动态监管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定期复核,以及房源、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情况;后期管理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管理、小区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情况;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4〕21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辽阳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成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以下简称公租住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省政府2014年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市、县(市)区分别承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坚持准入标准,严格操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公开透明,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实现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应保尽保”。
二、建设任务及指标分配
(一)建设任务。
2014年省政府下达给我市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指标为30920套,其中公租住房6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5479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178户,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540户,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23户。
全市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含结转项目)5815套(户)。
(二)指标分配。
1.公租住房600套。
按照2013年各县(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户数比例分配给各县(市)区:白塔区377套,文圣区67套,太子河区62套,宏伟区25套,弓长岭区32套,辽阳县20套,灯塔市17套。
2.各类棚户区改造30320户。
(1)城市棚户区改造25479户。
其中:河东新城管委会15012户,白塔区3648户
(含市城建开发和房屋征收办负责的2463户),太子河区3993户,宏伟区925户,弓长岭区119户,辽阳县1102户,灯塔市680户。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178户。
其中:文圣区庆阳国有工矿4000户,弓长岭区何家、中茨山国有工矿178户。
(3)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540户,即太子河区首山农场垦区540户。
(4)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23户。
其中:辽阳县峨嵋林场35户,灯塔市铧子林场88户。
3.基本建成任务5815套(户)。
经统计,我市实际可完成5821套,分别是:廉租房1739套(包括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