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阶段的指导
案件查办流程及有关事项

1、案件检查的概念
案件检查(通俗又简称为办案),是指纪检监察 机关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反映党员、党组织 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章、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 的行为,进行核实和调查的活动。
2、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案件检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作用:案件检查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四、立案阶段
立案程序:报乡镇纪委或乡镇党委审批
(报党委审批的案件,需形成立案呈批报告)
↓ 填制立案审批表 ↓ 制作立案决定书
四、立案阶段
填制立案审批表: 审批表上的党纪立案依据规范为:“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 领导签署审批意见要写明决定立案的会议名称 和会议时间。
五、调查阶段
违纪事实材料结束语: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XX条之规定,XXX的上述行为构 成违纪。 被调查人要在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和姓名;被调查 人对象提出异议的,调查组要针对其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违 纪事实材料上注明。
谢谢大家!
一是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二 是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 行,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 四是具有治本功能;
3、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
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 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 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 的贯彻执行。
调查准备阶段: 组织调查组→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制定 调查提纲
五、调查阶段
调查实施阶段: 1、宣布立案决定:由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 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 向被立案调查人宣布、送达《立案决定书》 (送达要有回证),宣布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案件调查核实的过程,就是收 集、鉴别、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
法院立案窗口工作规章制度

法院立案窗口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法院立案窗口工作,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和指导,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1.接待当事人前来立案,并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明及案件材料;2.协助当事人填写立案申请书,并进行初步审查核实;3.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供所需材料;4.协助当事人查询案件受理情况和办理进度;5.配合法官办理案件转递和相关资料整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1.当事人前来立案时,应主动向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案件材料;2.工作人员应及时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并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相关案件材料;3.指导当事人填写立案申请书,并告知相关法律程序和要求;4.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安排办理进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注意事项;5.在立案过程中发现问题或疑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工作原则1.服务原则:以当事人为中心,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2.公平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3.保密原则:严守法律法规,确保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保密;4.责任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障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5.敬业原则:热忱服务,勤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第五章工作指导1.全面学习法律法规,提高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2.积极配合领导安排,认真执行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3.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言行举止得体,不得辱骂、侮辱当事人;4.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5.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章工作纪律1.遵守办公守则,妥善保管工作资料和案卷,不得私自调换、毁坏;2.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开岗位;3.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应予以耐心解答和协助,不得无故推脱或拒绝服务;4.不得接受当事人以任何形式的礼物和好处,不得索取任何报酬;5.遵守法官工作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决定或处理案件,不得超越职权。
第七章工作评估1.定期对立案窗口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2.对工作业绩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业绩差者进行责任追究;3.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作任务和目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检察室岗位职责

检察室岗位职责检察室是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执法与司法监督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审查:检察室负责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包括证据是否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等。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检察室需要进行案件调查、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陈述、收集证据等。
2.指导侦查活动:一旦决定立案,检察室还需要指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这包括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审讯犯罪嫌疑人、提取物证等。
检察室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在侦查过程中进行监督,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的使用。
3.提起公诉:一旦案件侦查结束,检察室会根据证据和法律适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检察室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罪行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以公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一过程中,检察室还需要起草起诉书,并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
4.参与庭审活动: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检察室会派员出庭参与庭审活动,发表意见、质证证人和鉴定人,对被告人进行辩护。
检察室的代表会在庭审中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
5.执行监督:除了参与庭审活动,检察室还会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监督刑罚的执行情况,检察室会检查刑罚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人权侵害等。
6.法律顾问:检察室还负责向公安机关、法院等进行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
他们会就法律适用、程序操作等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总之,检察室是司法机关中重要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法与司法监督工作。
他们需要审查案件、指导侦查活动、提起公诉、参与庭审活动、执行监督以及提供法律顾问等。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诉讼一审立案流程

诉讼一审立案流程
内容:
一、立案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要求立案。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的条件主要有:1)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案由和诉讼请求;2)应当提交证据材料;3)应当预交诉讼费用;4)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查立案
法院立案庭应当对起诉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出具立案通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立案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完成。
三、案件分配
立案后的案件应当及时分配至审判员。
审判长或院长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审判员。
分配原则上应当随机,同时考虑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等因素,保证公平合理。
四、审理准备
审判员应当及时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或提交证据。
审判员还应当及时制作开庭前审理案件准备工作的笔记。
为提高审理质量,可以组织庭前会议,商定审理方案。
五、开庭审理
合议庭根据准备情况,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到庭。
开庭时应当宣布案件基本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质证,调查核实证据。
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辩论。
审理终结后,应当按法定期限。
最新审监与立案指导裁判规则10条

最新审监、立案指导裁判规则10条| 天同码原创2015-12-09 陈枝辉天同诉讼圈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惟一购买链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第41、42辑)、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编《审判监督指导》(第50辑)相关案例裁判规则的梳理。
文/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则摘要】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错误,不适用诉讼案件纠错程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如依职权再审等)程序。
2.委托金融贷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为有效——委托金融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完成代理事项后,有权依照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3.有争议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装修工程款定案证据——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后另诉,不属于重复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嗣后又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该诉请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5.出资不实股东,对外相互承担连带补足差额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股东补足差额后,就公司设立时其他出资不实股东,仍负有对外部债权人的连带补足义务。
6.对侵害行为采取自行排除妨碍的行为,应依法适度——自行排除妨害行为应依法适度,否则,依据不充分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标准,约定地域内调整即可——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如只是违反级别管辖标准,不当然否定整个协议效力,可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级别调整。
立案归档的基本程序

立案归档的基本程序
1. 受理,案件的立案程序通常是由相关机构或部门进行受理。
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时,工作
人员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包括确认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登
记案件信息等。
2. 立案,在受理后,如果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执法机构或司法
机关会正式立案,确定案件的案号,并将案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案。
立案的程序包括确定案件性质、分类、确定立案的法律依据等。
3. 调查,立案后,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等。
4. 处理,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会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处理,包括对涉案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或
者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5. 结案,经过调查和处理后,案件可能会被结案。
结案是指案
件处理完毕,相关的法律程序和程序已经完成,案件可以进行归档
存档。
6. 归档,最后,经过结案的案件会被归档存档。
这包括将案件
材料进行整理、编目、存档,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案件材料
的安全和完整性。
总的来说,立案归档的基本程序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和归档等环节,这些程序是确保案件得到合理处理和归档管理
的重要步骤。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判决执行中的执法监督流程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判决执行中的执法监督流程司法部作为国家机关,负责监督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的工作,其工作人员在案件判决执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执行,司法部工作人员需遵循一系列执法监督流程。
本文将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判决执行中的执法监督流程。
一、立案登记与审核司法部工作人员首先要进行案件立案登记与审核。
他们负责接收各级法院发起的案件执行通知书,并对通知书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一旦发现问题,工作人员将要求法院补充相关材料或信息。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也需确保案件分类及登记的准确性,以保证后续执法监督工作的进行。
二、案件调查与核实执法监督流程的下一步是案件调查与核实。
司法部工作人员会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核实案件的执行情况。
调查的方式可包括实地走访、约谈当事人以及查阅相关文件等。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案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排除潜在的违法行为。
三、执法监督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在案件调查与核实完成后,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编制执法监督报告。
该报告是司法部直接向上级机关汇报案件执行情况的重要材料,要求其内容准确详实。
报告中一般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以及建议解决问题的措施等。
编制执法监督报告需要审慎对待,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四、执法监督报告的上报与审议执法监督报告完成后,司法部工作人员会向上级机关提交报告。
上级机关将对报告进行审议,对司法部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采纳相应措施。
审议过程中,上级机关还可能要求司法部工作人员提供额外的信息或进行进一步调查。
五、监督结果的反馈与整改监督结果的反馈与整改阶段是整个执法监督流程的重要环节。
上级机关会将审议结果和决定反馈给司法部工作人员,包括对问题的评价和整改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报告应详细说明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相关的工作措施。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内部)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内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内部)1. 介绍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常进行。
本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流程图,以指导内部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的各项操作。
2. 立案阶段2.1 初步调查2.1.1 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现场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
2.1.2 对证据和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
2.1.3 初步确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以及可能的行政处罚方式和幅度。
2.2 立案决定2.2.1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2.2.2 拟定立案决定书,并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批程序。
2.2.3 向当事人送达立案决定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3. 查处阶段3.1 事实核实3.1.1 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事实核实。
3.1.2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1.3 对事实进行认定,并形成调查报告。
3.2 处罚决定3.2.1 根据事实调查报告,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3.2.2 拟定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批程序。
3.2.3 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3.3 行政复议和诉讼3.3.1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3.3.2 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或诉讼材料,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程序。
4. 执行阶段4.1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4.1.1 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履行义务。
4.1.2 对未按时履行的当事人进行监督和催告。
4.1.3 监督和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处罚决定。
4.2 强制执行4.2.1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2.2 拟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批程序。
4.2.3 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催告履行义务。
附件:- 初步调查报告样本- 立案决定书样本- 处罚决定书样本- 强制执行决定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 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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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阶段的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管理体系戴景月已阅2337次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立案阶段的指导(一)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进行耐心解释,坚持起诉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决定立案前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风险。
1.告知当事人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不要提出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否则,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2.告知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慎重,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告知当事人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以外,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超过上述期限不能提供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5.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可能不被审理。
7.对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期间超过诉讼时效的,告知原告,如果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出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8.告知当事人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否则,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9.告知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10.告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1.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2.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3.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等证据,虽然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告知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请求自费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认为笔录有误而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等。
提供证据时有权要求收到证据材料的审判人员出具收据。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以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尊严。
(四)当事人来访或递交起诉书时,对不属于本院处理范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指导: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7.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8.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9.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未经二审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经过二审的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0.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告知当事人仲裁是起诉的前置条件,应当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11.未经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而以工伤标准要求计算赔偿的,告知其先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五)当事人来访或递交起诉书时,对属于本院处理范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诉讼指导: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告知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2.当事人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3.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5.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6.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7.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8.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涉外诉的为三十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9.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告知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0.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2.被申请人可以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担保条件的,解除财产保全。
13.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慎重,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4.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16.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17.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8.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0.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21.庭审中允许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但必须开庭前告知法庭。
(六)告知当事人特别注意处理以下问题:1.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甚屡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原告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不预交诉讼费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5.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告知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被告,如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